[新聞] 檢察官好威2/菜鳥律師法庭內遭霸凌 在野法曹要求士檢給交代

看板Lawyer作者 (一二三木頭人)時間1年前 (2023/01/01 23:07), 編輯推噓17(1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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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好威2/菜鳥律師法庭內遭霸凌 在野法曹要求士檢給交代 https://www.ctwant.com/article/229942 周刊王CTWANT |項程鎮 2022年12月31日 週六 下午5:39 「當下非常錯愕!」陳思默律師回想起今年11月30日在士林地檢署抄筆記,竟遭蔡姓檢察 官當庭改列被告,至今仍覺得不可思議。陳思默表示,明明他就是根據律師職責執行業務 ,蔡姓檢察官卻因為他在偵查庭上抄筆記,當庭將他改列被告,明顯妨害他執行律師業務 ,最後還跟他說是根據法律程序辦事。陳思默指出,不管檢察官還是律師,大家身為法律 人、該走的程序當然要走,但不該這樣處理。 11月30日是陳思默的律師生涯處女秀,首次獨挑大樑連趕兩場偵查庭,不料就在當天下午 發生這件令他終身難忘的「律師變被告」事件,引發律師界公憤、同仇敵愾要求士林地檢 署給個交代! 陳思默對蔡姓檢察官的做法相當不解,他表示,現在是年底,各地檢察署都忙著結案,蔡 卻把他當成違反《個資法》的被告,等於是讓士檢多了一件顯無理由的案子,造成司法機 關負擔,也對其他案件造成排擠效應。 身兼全國律師聯合會會員代表、台北市律師職業工會理事長的「協奕法律事務所」所長蘇 奕全律師,痛批士檢蔡姓檢察官的做法非常不恰當,明顯是在霸凌和羞辱新進律師,蘇奕 全強調,如果連律師在檢察署陪同偵訊時抄筆記,都會被檢察官這麼粗暴地對待、甚至列 為被告,那麼一般民眾到檢方應訊的情況一定會更惡劣。 蘇奕全指出,未來將請求對蔡進行檢察官評鑑,由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判斷蔡的失職懲戒事 宜,在刑事責任部分,將先循「內部解決」模式,也就是先由士檢依內部機制判斷蔡的作 法是否正確,如士檢認為蔡錯了,就不會提告,如士檢竟然認為蔡沒錯,那就會提告追究 刑事責任。 蘇奕全強調,在法庭內抄筆記是律師每天都要做的事,律師對於抄寫的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洩密也有刑事責任,「如果連抄筆記都不行,怎麼執行律師業務?如何協助當事人進行 法律攻防?」 據了解,台北律師公會已介入本案,連絡陳思默律師並表示將派人協助辯護,還將發函給 高檢署,釐清本案法律爭議及相關責任問題。根據法務部「法律字第10203510680號」函 釋意旨,律師接受當事人委任,依《律師法》規定蒐證,並引用當事人所提供的筆錄或事 證,符合《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法律明文規定」,沒有違法的問題。 全國律師聯合會理事吳俊達律師指出,以往律師在開庭時,檢察官問什麼、就會順手抄下 ,通常律師記下對方當事人連絡方式,就是為了談和解,不可能是為了串證,檢察官不會 計較律師抄筆記這類事情,除非案情敏感、有串證之虞,就要考慮抄筆記的合理性和正當 性。如果檢察官認為律師抄筆記不適當,應該當場告知或提醒、或要求撕掉,其實不用大 驚小怪,還為此分一個案子、把律師列被告。 吳俊達律師建議,現在有了《個資法》以後,律師可以有些改變,例如主動告訴檢察官可 否取得對方當事人連絡方式,只要理由正當,一般檢察官也不會為難律師,若對方有請律 師,就留下律師的聯絡方式,減少誤會發生。 不少檢方人士聽到士林地檢署蔡姓檢察官竟將抄筆記的律師列為被告,都覺得太誇張,認 為律師抄筆記幫助記憶很正常,根本不到違反《個資法》的程度。有資深檢察官指出,如 蔡當庭覺得律師的筆記內容涉及個資,應該立即曉諭或制止。另有檢察官則對蔡發生此事 感到「不意外」,認為蔡個性較容易激動,情緒起伏較大,對升遷和人際關係都造成影響 。 據了解,蔡姓檢察官年約40歲,司法官訓練所48期結業,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曾 至紐約大學研究金融犯罪,偵辦過新北市板橋區浮洲合宜宅轉購案、醫美診所違法施打「 二代童顏針」等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9.183.7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672585655.A.E11.html

01/02 15:46, 1年前 , 1F
抄的如果是案外人個資有助於攻防答辯嗎?
01/02 15:46, 1F

01/02 15:58, 1年前 , 2F
避重就輕的報導
01/02 15:58, 2F

01/02 20:15, 1年前 , 3F
若是抄戶籍址可能有助進一步提告/反告吧 至少管轄不會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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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20:21, 1年前 , 4F
問題是他抄的是被告配偶的手機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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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21:04, 1年前 , 5F
抄個資若是為了聯繫或民事訴訟需要,並未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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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22:13, 1年前 , 6F
我個資為啥要給你抄?透過法院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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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09:00, 1年前 , 7F
廉股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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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12:17, 1年前 , 8F
所以看起來爭議就是蒐集有沒有符合個資19各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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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12:17, 1年前 ,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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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12:30, 1年前 , 10F
如果回歸個資法的要件去看就可以判斷到底有沒有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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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12:30, 1年前 , 11F
當庭轉被告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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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12:32, 1年前 , 12F
如果明顯不符合卻又暗示當事人提告,然後直接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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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12:32, 1年前 , 13F
轉被告,這樣的偵查行為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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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12:53, 1年前 , 14F
對啊 可惜北律和全律聲明對於個資法的疑義都隻字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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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13:44, 1年前 , 15F
如果明顯不符要件卻又大張旗鼓的開庭甚至分案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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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13:44, 1年前 , 16F
請問這是要羞辱人還是要認真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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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14:39, 1年前 , 17F
抄關係人個資蠻白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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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15:31, 1年前 , 18F
刑訴也沒有規定法官或檢察官作人別訊問時可以記載被告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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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15:32, 1年前 , 19F
絡電話,所以法官檢察官在未徵得被告同意下記載當事人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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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15:32, 1年前 , 20F
電話全部違反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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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15:46, 1年前 , 21F
螢幕秀個資有無公務員過失洩密?
01/03 15:46, 21F

01/03 15:50, 1年前 , 22F
檢察官當庭朗讀有無涉犯妨害秘密及個資法?
01/03 15:50, 22F

01/03 18:15, 1年前 , 23F
檢察官小題大作 但告代當庭抄關係人個資也真的很詭異
01/03 18:15, 23F

01/04 00:48, 1年前 , 24F
我的個資不是你的個資,你的個資不是我的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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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11:13, 1年前 , 25F
抄就違反個資,行為犯?…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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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12:26, 1年前 , 26F
檢察官有權在偵查庭直接看律師的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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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 08:39, 1年前 , 27F
應該立法 這種針對律師的法官檢察官 禁止轉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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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 11:35, 1年前 , 28F
樓樓上說到重點了 應該朝類似言論免責權的方向努力
01/05 11:35, 28F

01/07 00:35, 1年前 , 29F
律師不能用紙記,難道不能用腦子記?即然覺得不能給,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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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00:35, 1年前 , 30F
還在開庭時洩露?個資法有規定公家機關取得之個資,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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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00:35, 1年前 , 31F
完善保護措施,所以源頭是誰先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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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 13:54, 1年前 , 32F
廉股!?蔡
01/07 13:54, 3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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