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請推薦遺產爭議律師(補充資料) 已刪文

看板Lawyer作者 (pcdomestic.com)時間2年前 (2021/10/02 22:0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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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 大律師們 大家好, 此遺產爭議只要勝率過半,我們其他親屬將決心提告, 為不影響日常生活,我也希望能夠儘快法院判決後有個定案,希望能有人自薦或推薦 (高屏地區為佳) 以下為我本人非法律背景倉促整理的內容,若有傷眼先抱歉,再請提供寶貴建議,感謝! -- 事實: 1. 以下所有稱謂皆以方O(下稱奶奶)之長孫劉OO為主。 2. 系爭屏東市民生段XXX及XXX等兩筆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座落於屏東市廣東南路XXX號,早年由曾祖父和劉00(下稱父親)等劉家人向台糖購買土地後,再興建三層樓半之建物,父親秉持孝道精神,投資系爭土地後將其登記於爺爺名下,其後再由父親、劉00(下稱叔叔)和徐00(下稱嬸嬸)等人出錢出力增建三至四樓部分之建物,嬸嬸於增建工程時期懷劉00(下稱大堂妹)和劉OO(下稱小堂妹),於此時期劉OO(下稱姑姑)於婚前婚後皆未參與投資購買或興建系爭土地及其建物,先予敘明。 3. 除上述投資系爭土地及其建物外,父親自國中畢業後即肩負家中一般生活開銷之重擔,爺爺不曾拿一毛錢回家,奶奶長年於鐵件加工廠做粗工,其餘家庭支出幾乎皆由父親獨自承受,父親和王OO(母親)結婚前七年所得皆奉獻於劉家大家庭內,即使父親和母親搬離系爭土地後,父親仍按月給予爺爺和奶奶至少六千元之現金,以作為其生活費使用,而母親則身兼照護爺爺和奶奶生活和醫院往來之交通接送重任,於此時期未見姑姑對於爺爺和奶奶有生活上之實質照護或金錢上之贈與。 4. 然父親不幸因工地意外於2000.01.31驟逝,家中生活大亂,而本人(高中時期)和劉OO(下稱妹妹)此時尚於求學階段,母親除須兼任父職在外工作肩負家庭重擔外,仍儘量配合有長期慢性病需回診之爺爺和奶奶來往醫院之重任,之後叔叔於2000.11.11因病長期住院過世前,其本人和母親亦常協助於醫院內照護或接送,叔叔之放棄治療同意書係由姑姑簽署,於此後爺爺說明姑姑曾多次向其索取系爭土地已不堪其擾,爺爺擔心自己過世後,姑姑將會侵占系爭土地,故常希望能儘快將系爭土地過戶給本人,並亦拜託母親協助辦理過戶,然本人為求家庭和諧且信任家人,故多次拒絕, 隨後爺爺即被送至養老院內直至101.11.27病逝,於爺爺病逝前母親、嬸嬸、妹妹和堂妹等所有家人,仍多次於養老院內探視。 5. 爺爺喪葬結束後隔日,姑姑旋即於系爭土地內召開家庭會議,說明已花費很多金錢於爺爺身上,但卻又不願提出相關花費證明或說明,僅要求其他繼承人將系爭土地登記於姑姑名下。此時母親和嬸嬸及其他家人已知姑姑已偕同保險人員,早已將奶奶之存摺、提款卡、土地權狀、黃金、低收入戶補助金、爺爺身後保險等有價資產,全占為己有並恣意花用,其中包含叔叔過世時約兩百萬之保險金和爺爺過世時之保險金等,任何花費前皆不過事先過問奶奶之同意,奶奶甚為抱怨,但亦怒不敢言,其他繼承人要求將上述有價資產或文件歸還予奶奶,但姑姑宣稱所有現金皆已花完,並 且不願繳還提款卡和土地權狀等重要資產。 6. 承上,本人及其他繼承人於僵持不下之前提下,只好協議將系爭土地平均分配登記於奶奶、本人、妹妹、大堂妹和小堂妹等繼承人,並要求本人、妹妹、大堂妹和小堂妹等人,需每月按時定期匯款,本人(xxxx元/月)和妹妹(xxxx元/月)需匯入已被姑姑控制之奶奶帳戶,已知連續期間為2013/5~2014/10,而大堂妹和小堂妹則被要求設立專戶定期匯款(xxxx元/月)從爺爺過世後迄今,其他包含過年紅包等,然姑姑重頭到尾從未交代這些金錢的所有用處,常說缺錢缺資源,但姑姑及其家人卻持續購置不動產。 7. 奶奶為傳統婦女,長期以來堅信系爭土地必須由長孫本人繼承,而本人連續匯款期間,姑姑亦曾多次向本人和奶奶說明,系爭土地於奶奶仙逝後,理應由本人繼承。 8. 奶奶晚年身體歷經髖關節開刀住院等大手術後,大堂妹仍有悉心照護,但身體和精神狀態已逐漸無法溝通,2021農曆過年間,本人及劉軒辰(曾長孫)和其他家人探望家人時,奶奶已無法於第一時間認出本人,身體已大不如前,且重聽已到非常嚴重之情況,但得知曾長孫之出生,仍非常喜悅。 9. 然於2021.04.11前後,姑姑多次聯繫本人,希望本人及其他所有人能同意,將系爭土地出售,以支應奶奶須搬到養老院所需之大量金錢花費,隨後又說明希冀能以遠低於市價之金額將土地售予姑姑,本人請其向母親和嬸嬸協商後,姑姑即說明土地權狀在他的手上,奶奶也沒有行為能力,他想怎麼做即怎麼做,至此則不予本人聯繫,直至2021.08.31突然接獲通知姑姑得知奶奶驟逝。 10. 奶奶病逝前,姑姑逕行將奶奶轉院,母親和嬸嬸積極想詢問轉院地點,但姑姑避不見面,直至今日(10/1)本人及其他家人仍不知奶奶過世的醫院地點,而奶奶喪禮結束後,姑姑和姑丈旋即向本人及其家人索取喪葬費和奶奶身前醫藥費,惟我方考量奶奶仍有保險金可先支應,但姑姑仍未交代保險金,並說明喪禮結束後一個禮拜共商遺產繼承事宜,然姑姑自此後即避不見面。 11. 本人後於9/27申請土地登記謄本後,才發現系爭土地早已於奶奶身前7/14贈於予姑姑之兒子陳OO。母親復於9/30清查奶奶財產清冊發現早已歸零。 理由: 1. 姑姑於兄長先後逝世後,且爺爺年邁之時,聯合保險業務員欺騙不識字之奶奶,取得存摺、提款卡、土地權狀、黃金等有價資產,並擅作主張未經奶奶及其他人建議之前提下,歸為己用,已為詐騙、強盜之事實。 2. 爺爺過世後無視家庭協議應將系爭土地平均分配於所有繼承人,姑姑竟私刻印鑑證明將系爭土地全部過戶於奶奶名下,以利後續贈與行為。 -- Sent from my Window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0.58.2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633183655.A.1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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