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律見傳遞春宮圖遭懲戒

看板Lawyer作者 ( )時間4年前 (2020/02/07 20:44), 4年前編輯推噓17(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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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13102&log=detailLog 臺灣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書(本件尚未確定) 108年度律懲字第18號 108年度律懲字第20號 被付懲戒人 王X懿 男(略,不予刊登)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不予刊登)           住(略,不予刊登)           送達地址:(略,不予刊登)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反律師法案件,分別經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下稱臺中律師公會) 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移付懲戒,本會決議如下:   主 文 王X懿應予申誡。   事 實 一、本件臺中律師律師公會及臺中地檢署移送懲戒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王X懿前擔任賴 ○壬所犯妨害性自主案件之二審、三審辯護人,明知依律師倫理規範,律師應謹言慎 行,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為受羈押之嫌疑犯、被告或受刑人傳遞或交付任何與 承辦案件無關之物品。惟查,被付懲戒人於民國 108年 1月11日下午,前往法務部矯 正署臺中看守所(下稱臺中看守所)接見當時已判決確定發監執行之受刑人賴○壬 時,竟將男女性交之猥褻照片 2本(計30張)夾藏訴訟文件中傳遞交付給受刑人賴○ 壬。嗣受刑人賴○壬於律師接見結束後,接受臺中看守所接見室戒護人員檢查身體及 物品時,發現上開猥褻照片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中律師公會認被付懲戒人違反律師法第29條、第32條第 2項、第39條、律師倫 理規範第 3條、第 6條、第19條、第37條及第49條等規定,以 108年度中律字第 1080001號移付懲戒書予以移送懲戒。及臺中地檢署認被付懲戒人違反律師法第29 條、律師倫理規範第 6條、第13條、第37條等規定,以 108年律他字第 1號移付懲 戒。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並未提出申辯書,惟其曾於 108年 2月 5日向臺中律師公會提出陳述意見 書,略以:被付懲戒人對於 108年 1月11日至臺中看守所辦理律師接見時,有夾帶不 當圖片於訴訟文件傳遞交付予受刑人賴○壬之事實並不否認。並表示之前已有多次嚴 正拒絕受刑人賴○壬,惟因受刑人賴○壬涉犯案件於 107年12月間經最高法院駁回確 定,受刑人賴○壬對被付懲戒人之辯護提出諸多非理性指責,經被付懲戒人一再說明 後始平其情緒,慮及再次拒絕受刑人賴○壬交付不當圖片之要求會引發衝突,始為交 付。至於受刑人向臺中看守所陳述,係被付懲戒人主動交付照片云云,並非事實。 二、按「律師應謹言慎行,以符合律師職業之品位與尊嚴。」、「律師不得以違反公共秩 序善良風俗或有損律師尊嚴與信譽之方法受理業務。」、「律師未得主管機關之許 可,不得為受羈押之嫌疑人、被告或受刑人傳遞或交付任何物品,但與承辦案件有關 之書狀,不在此限。」,律師倫理規範第 6條、第13條及第37條,分別定有明文。再 「律師不得有足以損及其名譽或信用之行為。」、「律師對於受委託、指定或囑託之 事件,不得有不正當之行為或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律師有左列情事之一 者,應付懲戒:一、有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 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七條之行為者。二、有犯罪之行為,經判刑確 定者。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三、有違背律師倫理規範或律師公會章程之行 為,情節重大者。」,律師法第29條、第32條第 2項、第39條亦分別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付懲戒人前擔任賴○壬所犯妨害性自主案件之二審、三審辯護人,於民國 108年 1月11日下午,前往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下稱臺中看守所)接見當時已 判決確定發監執行之受刑人賴○壬時,竟將男女性交之猥褻照片 2本(計30張)夾藏 訴訟文件中傳遞交付給受刑人賴○壬等事實,有臺中看守所函及檢送之刑事委任狀、 猥褻圖片30張且為被付懲戒人所自承。被付懲戒人所為足以損及律師之名義、信用、 品味、榮譽及尊嚴,亦有違善良風俗及獄政之管理,事證明確且違規情節重大,已違 反律師倫理規範第 6條、第13條及第37條等規定,並有違反律師法第29條、第32條第 2項規定。審酌其事後自承違失,爰依律師法第39條第 1款、第 3款、第44條第 2款 之規定,決議懲戒如主文。 中華民國 108年12月23日 臺灣律師懲戒委員會委員長 林春發 委  員 黃雅羚 委  員 張文政 委  員 林仕訪 委  員 林玉珮 委  員 吳梓生 委  員 林夙慧 委  員 張惠立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議得於收受送達20日內向本會提出請求覆審理由書(附繕本) 書記官 朱家賢 中華民國 109年 1月21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73.53.6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581079482.A.88E.html ※ 編輯: ROCKMANX6 (218.173.53.67 臺灣), 02/07/2020 20:46:47 ※ 編輯: ROCKMANX6 (218.173.53.67 臺灣), 02/07/2020 20:47:31

02/07 21:05, 4年前 , 1F
太傻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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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 21:50, 4年前 , 2F
這標題讓我笑翻了XD
02/07 21:50, 2F

02/07 23:50, 4年前 , 3F
我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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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00:00, 4年前 , 4F
好像知道是誰顆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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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00:08, 4年前 , 5F
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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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01:09, 4年前 , 6F
他不知道會檢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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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10:49, 4年前 , 7F
有遮跟沒遮一樣
02/08 10:49, 7F
※ 編輯: ROCKMANX6 (1.174.80.3 臺灣), 02/08/2020 12:13:28

02/08 12:40, 4年前 , 8F
靠邀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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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18:38, 4年前 , 9F
哈哈哈哈哈哈良心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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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20:27, 4年前 , 10F
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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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15:39, 4年前 , 11F
有點好奇除了倫理規範以外會有刑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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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17:26, 4年前 , 12F
真的是做服務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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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17:56, 4年前 , 13F
那被告的性欲到底有多無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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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0 10:52, 4年前 , 14F
不意外,顆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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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0 11:14, 4年前 , 15F
懲戒文裡面有律師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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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1 14:07, 4年前 , 16F
做服務被懲戒還要被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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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1 20:13, 4年前 , 17F
竟然是大學同窗 囧r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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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 21:53, 4年前 , 18F
他是好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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