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送達代收人及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已刪文

看板Lawyer作者 (阿華田)時間5年前 (2018/09/08 00:04), 編輯推噓2(202)
留言4則, 3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1/1
不好意思,我是個新手律師,想冒昧請教大家>< 一、 如果在民事或家事訴訟案件中曾有指定送達代收人, 而之後要終止送達代收人時, 是要以當事人的名義, 還是要以送達代收人之名義, 來提出書狀終止送達代收人? 也想請問網路上有沒有送達代收人終止狀的書狀範例可以參考? 二、 民事或家事上訴時如果有掛訴訟代理人,而上訴要件有欠缺時, 是因為有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才可能會被直接駁回。 那是不是民事或家事起訴時雖有掛訴訟代理人,而起訴要件有欠缺時, 法院仍會須先要求補正,而不會直接駁回? 實在是一直很不確定,冒昧請教大家 不好意思,非常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71.11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536336288.A.03A.html

09/08 10:19, 5年前 , 1F
1的話用送達代收人名義解除就可以了,跟律師離開受僱
09/08 10:19, 1F

09/08 10:19, 5年前 , 2F
的所一樣意思。
09/08 10:19, 2F

09/08 12:45, 5年前 , 3F
2 上訴時要一起繳裁判費,起訴不用
09/08 12:45, 3F

09/08 15:20, 5年前 , 4F
謝謝兩位大大><
09/08 15:20,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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