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司法院草案新聞稿

看板Lawyer作者 (バカなの)時間6年前 (2018/05/12 18:47), 編輯推噓9(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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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及再審程序草案 司法院新聞稿 https://tinyurl.com/ya7p7jt2 民事訴訟金字塔訴訟結構,已完成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及再審程序草案 為建構民事訴訟金字塔型訴訟結構,司法院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下稱民訴研修會 )前已完成第三審(含簡易及抗告)、第二審、第一審(含計畫審理、專家參與)之條文 草案,近日再陸續完成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及再審程序相關草案初稿。 鑑於民事訴訟具高度法律專業性,無法律素養之人代理訴訟,難以勝任,為保護當事人權 益,並使訴訟程序順利進行,明定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如欲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 理人,應限於與當事人有特定親屬關係,或為其所屬專任人員,且具一定資格,並經審判 長許可者為限。至攸關公益或對於當事人權益影響重大之特定訴訟事件,則採律師強制代 理制度,除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外,兩造均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另基於訴訟經濟與再審之補充性原則,及配合上訴第三審事由之修正,新增並修正再審事 由等規定。其等重點簡要如下: 一、明定下列事件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 1.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至第44條之3之訴訟。 2.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 上者。 3.第二審法院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或因上訴所得受之 利益,逾150萬元之事件。 4.第三審法院之事件。 5.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再審事件。 6.依其他法律規定起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例如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第2項規定 )。 二、於律師強制代理事件,當事人本人之訴訟行為及未委任律師之效力:當事人自為訴訟 行為,除別有規定外,不生效力。未委任律師起訴、上訴、聲請或抗告,經法院定期命補 正而逾期未補正者,應裁定駁回;被告、被上訴人或相對人未委任律師,審判長得定期命 補正。當事人依法補正者,其訴訟行為經訴訟代理人追認,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訴訟 代理人偕同當事人於期日到場,當事人得為自認、成立和解或調解、撤回起訴或聲請、撤 回上訴或抗告等訴訟行為,經審判長許可後,並得以言詞為陳述。 三、訴訟代理人所代理之訴訟行為及未於辯論期日到場之效力:訴訟代理人所為或對其所 為之訴訟行為,直接對當事人本人發生效力。訴訟代理人關於訴訟行為有故意或過失時, 當事人本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訴訟代理人於辯論期日不到場,視同當事 人不到場。 四、律師強制代理事件之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五、明確化再審之補充性原則:對於判決不服,應優先循上訴程序救濟,故如當事人已依 上訴主張再審事由經裁判為無理由,或知其事由而不依上訴為主張者,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 六、修正及新增再審事由:當事人知訴訟代理權有欠缺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爭執,不得 以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提起再審;當事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他造應為送達之處所, 指為處所不明而涉訟,始得提起再審。因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已改列為第三審許可 上訴事由,爰明定確定終局判決就足影響於裁判之重要事項或證據,漏未斟酌者,均得提 起再審,不再以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第二審確定終局判決為限。另新增確定終局判決 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牴觸憲法者,為再審事由,符合一定資格者 ,得提起再審。 七、限制反覆提起再審:提起再審之訴,如有多數得主張之事由,應一併主張之。其未一 併主張者,不得再行提起。再審之訴無再審事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且對駁回再審之 確定裁定,不得聲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完成之民事訴訟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稿,涉及我國民事訴訟制 度之重大變革,民事廳訂於2018年5月18日、22日、24日分別在北、中、南舉辦三場說明會 ,以廣泛蒐集各界對於草案之意見。期能透過修法,達成提升整體審判效率,儘速解決當 事人紛爭之目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6.207.16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526122031.A.838.html

05/12 19:44, 6年前 , 1F
感謝提供諮詢。
05/12 19:44, 1F

05/12 19:44, 6年前 , 2F
更正:資訊。
05/12 19:44, 2F

05/12 23:56, 6年前 , 3F
好奇被告未依裁定補正(委任律師為訴代)的效果為何?
05/12 23:56, 3F

05/12 23:56, 6年前 , 4F
視同未到庭?
05/12 23:56, 4F

05/13 01:37, 6年前 , 5F
我也認為應該是視同未到庭,而給與原告聲請一造辯論
05/13 01:37, 5F

05/13 01:37, 6年前 , 6F
判決的機會
05/13 01:37, 6F

05/13 15:00, 6年前 , 7F
某團體又可以獨攬了,呵呵
05/13 15:00, 7F

05/13 15:10, 6年前 , 8F
同樓上,嘻嘻
05/13 15:10, 8F

05/13 20:08, 6年前 , 9F
最高法院民事案件開庭,如果被上訴人沒委任律師,目前
05/13 20:08, 9F

05/13 20:08, 6年前 , 10F
是怎麼處理?
05/13 20:08, 10F

05/14 00:04, 6年前 , 11F
依法直接裁定駁回阿 最高院或高院沒再客氣的吧
05/14 00:04, 11F

05/14 00:04, 6年前 , 12F
^命補正而不補正的話
05/14 00:04, 12F

05/14 08:31, 6年前 , 13F
現在上訴人才必須請律師啊!被上訴人可以不用。
05/14 08:31, 13F

05/14 23:01, 6年前 , 14F
雖然有助執業市場 但流動資產付不起律師費的當事人表示:
05/14 23:01, 14F

05/15 12:56, 6年前 , 15F
500萬元以上的訴訟,沒有流動資產付律師費...我是無法相信
05/15 12:56, 15F

05/15 20:56, 6年前 , 16F
難講 有的就是被倒才需要告
05/15 20:56, 16F

05/15 22:38, 6年前 , 17F
很多啊,看看之前快取寶的集體訴訟,投了幾千萬身無分文
05/15 22:38, 17F

05/15 22:38, 6年前 , 18F
或是被詐欺的也是
05/15 22:38, 1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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