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事上訴三審與事實認定明顯有誤

看板Lawyer作者 (賤民有賤民的選擇....)時間7年前 (2017/05/03 19:01), 編輯推噓7(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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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不想承認, 即使到高院, 還是有法官對於事實甚至書面文字資料的理解, 異於常人,且大有人在。 當面對這種明顯指鹿為馬的二審判決時, 上訴三審的理由要採哪一條? 469條第6款? 比如說, A與B僅有口頭約定給付方式, A主張的是商業習慣,B主張的是特約。 於是請A的履行輔助人接受訊問, 得到的證詞是: 「通常業界會以A的商業習慣計費, 但本件是以B的特約方式計費確屬少見與變態。」 於是判決理由論述, 證詞表明A的商業習慣屬實, 故判決A勝訴...... 這種明顯指鹿為馬的情況, 我以判決不備理由上訴 也曾經碰過最高法院以三審不涉事實判斷為由駁回。 板上道長遇到這種狀況會有何建議? -- 既然我們注定要永遠痛苦於擺脫不掉時間的追緝, 那就找些東西麻痺自己吧! 用酒,用詩文,用道德...... --《惡之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5.109.10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493809296.A.08A.html

05/03 19:07, , 1F
看不出來指鹿為馬的點 是我理解有誤嗎?
05/03 19:07, 1F

05/03 19:08, , 2F
主張變態事實的要負舉證責任,B有試著證明嗎?
05/03 19:08, 2F

05/03 19:08, , 3F
此問題最高法院有兩派,找一下法源吧。
05/03 19:08, 3F

05/03 19:49, , 4F
認定事實,應憑證據,倘事實之認定與卷內資料不符時,
05/03 19:49, 4F

05/03 19:49, , 5F
即屬違背證據法則。97年台上字第2307號。
05/03 19:49, 5F

05/03 20:45, , 6F
G2認定事實已有附他的理由,怎麼會理由不備
05/03 20:45, 6F

05/03 20:48, , 7F
不建議使用當然違背法令的上訴理由
05/03 20:48, 7F

05/03 23:30, , 8F
理由不備有各種可能,例如論述上有疏漏等等
05/03 23:30, 8F

05/04 00:58, , 9F
上訴三審就是博杯
05/04 00:58, 9F

05/04 12:15, , 10F
就算認定事實有誤也不能當然認定此部分理由不備吧
05/04 12:15, 10F

05/04 15:47, , 11F
引號裡是A履行輔助人的證詞,亦即第三人的證詞已證實本件
05/04 15:47, 11F

05/04 15:47, , 12F
交易不同於商業習慣,另有變態的特約......
05/04 15:47, 12F

05/04 17:16, , 13F
同上j道長,如決定上訴理由中一定會寫判決理由認定與證人證
05/04 17:16, 13F

05/04 17:16, , 14F
詞顯然不符,採證違背證據法則(或論理法則)
05/04 17:16, 14F

05/04 19:26, , 15F
履行輔助人的證詞法院有採還是被駁?
05/04 19:26, 15F

05/04 20:43, , 16F
道長的案件是高院105上1256嗎?
05/04 20:43, 1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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