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道長
一般只要律師出具一份委任狀,基本上就會被視為有一筆執行業務收入而課稅。
所以有一些標的金額不大的案件,
或是純書面審理但無須律師強制代理(例如刑事三審、訴願),
有時候是代撰狀,用當事人自己名義
(當然刑事三審通常能掛還是會掛律師名,只是有些不便在最高法院出名的,
只會用當事人名義)
而此時為了文書能確實寄送,會掛自己的事務所當送達代收。
想問一下,因為看到有頗多律師,用當事人名義出具書狀,但是送達代收人掛律師名
這樣會被追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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