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聲請再審與再審之訴?
各位道長好,小弟被交代要對最高行的確定判決提再審。
關於再審,我在學校的學習及參考書上的說明,是一個兩階段的程序,也就是說,要先向
法院聲請再審,待其為准否之裁定後,才開始再審之訴。
不過我老闆及所內一位資深道長說直接寫再審之訴狀就可以,我查詢實務上見解後,也無
法院為開始再審之裁定,若認為有理由,好像直接寄開庭通知,無理由的話則會以裁定駁
回。但是在司法院的訴狀範例中,又有「行政訴訟聲請再審狀」及「行政訴訟再審之訴狀
」二者,並在其網站上的行政訴訟裁判費徵收一覽表上,有分聲請再審跟再審之訴二者來
徵收。
則小弟的疑問是,我的觀念是否有誤?是不是應該先提「行政訴訟聲請再審狀」敘明有何
等再審事由,還是直接提「行政訴訟再審之訴狀」?
感謝各位道長不吝回答小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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