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陳長文 律師考試改得好,但還要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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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刊載於中國時報
愛與正義 律師考試改得好,但還要更好 陳長文
法律系學生一年一次的重點考試─律師高考日前畫下句點。筆者在2001年曾投書〈超低的
律師錄取率,邁向法治社會的桎梏〉的文章,替眾多學生為當時僅有6%錄取率的律師考
試請命,呼籲對考試制度著手改革。時至今日律師考試的改革我們有目共睹,諸如2011年
起將律師考試分為兩階段,於第一試中新增國際公法、法律英文與證券交易法考科,落實
與實務接軌,符合社會脈動;又將律師錄取率提高至到考人數10%。筆者對考選部董部長
所做努力給予讚賞,但也要指出改革未竟全功,好還可以更好。
按每年千餘菁英學子投入法律學習,經歷大學甚或研究所專業訓練,一名法學院畢業生理
應具備成為律師之基本素養,但卻仍受限於10%的錄取率,僅有少數的學生能取得律師資
格,身為律師也是法學院老師的筆者對此既愧疚也不解。雖相較10年前的6%,錄取率現
已有進步,但對照同是提供專業服務的醫師考試9成錄取率,筆者認為律師錄取率仍有放
寬的空間。另外,查會計師考試設有在一定年限內得保留及格科目之制度,而同為二階段
測試的醫師考試,醫學生只要在學期間修畢基礎學科即得參加第一試測驗,畢業後再投入
第二試。律師考試包羅萬象,要求考生一次過關而無法保留及格科目,若今年未錄取,隔
年又得全部重頭考過,造成學子沉重且不必要的負擔。筆者建議,雖律師考試採百分比及
格制,但應該輔以在每項考科訂立及格標準,只要達標即予以保留;並應放寬第一試應試
資格,開放法學生於在學修畢指定學科時即得應試,以此循序漸進的方式,按部就班培育
法學專業人才。
再者,考試「評閱標準」的不透明更是亟需改善的重點。《典試法》第23條第2項:「應
考人不得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該條目的是為尊重評閱委員的專業判斷並保護
其審卷不受干擾,但封閉的評閱環境使得閱卷委員於審閱評分之際,因為不會受到考生的
挑戰,容易發生評閱標準不一致或閱卷委員僅因見解不同而排斥應考人以其他見仁見智學
說為見解的情形,失去適用法律應與時俱進落實正義的目的。而不公開評閱標準與參考答
案的制度下,應考人試後也無從在此種「標同伐異」的評分方式心悅誠服,但若能「讓陽
光進來」使參考答案透明化,學子當能補強所學之不足,況且,社會上常稱與民情現狀脫
節的法律人為食古不化的「恐龍」,諷刺判決無法與時俱進,筆者認為主要原因就與當前
的教育與考試制度相關。因為考生無法知道客觀的評閱標準,深怕自己想法不為評閱委員
接受,只好一味迎合出題者喜好而失去自我見解。長此以往,實務的舊判例代代相傳,致
使不合時宜的判決見解不斷出現。
反觀大陸司法考試,於考後公布參考答案並接受異議後重新訂出閱卷的參考答案,做為試
卷評閱依據。因此,為促使委員以合理的判斷標準審題,筆者呼籲國考除了要公開評閱標
準外,也應卓參德國憲法法院所提出之「考生作答餘地」見解,即是當應考人的作答具有
一貫之法律論證,並合乎邏輯時,該答案就被接受而不應評為低分,以鼓勵學生獨立推理
,評斷議題的能力,也為司法注入能量。
最後,綜觀律師考試涵蓋專業領域廣泛,考選部更研議自2015年起,於律師第二試增設智
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財稅法等領域供考生選試以培養多元法律專才。筆者肯定如此良
善的發想,但也建議若能將應考領域結合超國界法概念融入現有考科出題,將更有助於學
子與現實生活接軌。例如受到矚目的同性婚姻合法性議題,就適合結合憲法、人權公約與
超國界法融入民法考科,並認可「考生作答餘地」原則,鼓勵考生得援引法理、憲法或國
外法院判例作答,只要論述於法於理合乎邏輯,就應予以尊重。利用考試引導教學鼓勵有
志於從事律師、司法官或檢察官的學子不再拘泥於少數學說,而以不同思維面對問題,進
而帶動我國法治向前邁進。
【2013/11/11 中國時報 10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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