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陳瑞仁:司改只為法官好當?

看板Lawyer作者 (笑問客從何處來)時間12年前 (2012/02/18 20:08), 編輯推噓12(1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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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瑞仁:司改只為法官好當? 作者: 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2年2月18日 上午11:18. 法務部最近在部務會議中,抨擊最高法院的刑庭決議,將刑事訴訟法中有關「公平正 義維護」限縮在對被告有利事項才調查;新竹地檢署檢察官陳瑞仁昨天在研討會中更提問 :司法改革的目標是要當好法官,還是要法官好當? 二○○二年刑事訴訟法修正以前,法官主導案件進行,有時還扮演檢察官的查案角色。刑 事訴訟法修正後,配合最高法院刑庭上個月決議,法官角色轉換為坐聽原告、被告攻防, 作出判斷的中立裁判者。 政治大學昨天舉辦研討會,有刑法學者直言,最高法院法官沒有權擅自作這樣的解釋,質 疑是逾權的決議。 高檢署檢察長顏大和前天在法務部的擴大部務會報,拿出當年法務部與司法院在刑事訴訟 法修法過程,為了法院依職權應調查事項折衝、討論紀錄,駁斥最高法院上個月的刑庭決 議。 台大教授林鈺雄、政大教授何賴傑等人昨天在政大的研討會,也提出質疑:最高法院法官 如果對刑事訴訟法所謂的「公平正義維護」有疑惑,應該裁定停止審判,聲請大法官釋憲 ,不是自行作出不符立法原意的決議。 新竹地檢署檢察官陳瑞仁更提問:司法改革的目標是要當好法官,還是要法官好當? 他指出,檢察官要負舉證責任是義不容辭,但檢察官的舉證責任有優先性,並不代表有排 他性,且很多證據不去查之前,怎麼知道是有利還是不利被告。 http://ppt.cc/0lkp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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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陳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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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 21:29, , 2F
但其實實務上為因應那決議,早也有變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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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衛德國學說留下來的職權原則的德派學者,和沒有無罪推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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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的檢察官,居然一起合作攻擊最高法院XDDDD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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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9 11:15, , 5F
因為是共同的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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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9 11:22, , 6F
我猜美派會出來幫最高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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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和職權調查並無衝突,本期台灣法學許澤天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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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9 13:03, , 8F
有寫一篇文章,可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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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9 14:51, , 9F
許老師應該是歸類在3F的前者.....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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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一下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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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題一下,個人認為檢察官還是有無罪推定的概念,只是概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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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涵好像跟律師不太一樣。這是我跟一些檢察官聊到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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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的感想。簡言之,一個無罪推定原則,惟各自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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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的無罪推定應該是在窮盡證據調查手段後的舉證責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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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對律師來講,比較傾向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未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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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確定為有罪前,應假定其無罪的心態與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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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檢察官顯然誤會該決議的內容了,該決議內容並非對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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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益事項一律不予調查,而係對於該不利事項,若檢察官未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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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法院毋須主動依職權調查而已,要言之,如檢察官有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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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仍是必須調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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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本決議內容主要在限縮無罪判決後檢察官之上訴空間,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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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如原審判決法院已曉諭檢察官聲請調查對於被告不利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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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檢察官未聲請,則原審判決已盡到程序上之注意義務,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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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再以之為理由提起上訴,以保障被告之訴訟權,及貫徹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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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進行主義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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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最高法院本來就是法律審,即有權對於法律解釋適用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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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覺得適用上有疑義,本來就只能透過庭長會議之決議或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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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解決爭議,根本沒有聲請大法解釋的權利,除非最高法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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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條文明顯違憲,否則其無從聲請釋憲,反倒是當事人如認為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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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違憲,即得該確定判決所適用之適用之決議違憲為由,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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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而很顯然地,本決議似乎不認為該條文違憲,而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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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合憲性解釋之方式,所以如果要申請大法官會議解釋,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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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由檢察官或被告為之,則麼會要求最高法院自行聲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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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會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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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樓上認真文 不過管見以為 真正原因是破壞院檢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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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21:21, , 37F
樓上不好好養病在看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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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再罵法官書類寫得不好了,因為很多都是法助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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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罵法官書類寫不好,法官很冤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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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是在反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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