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小法官錢建榮 挑戰最高法院
判例大?還是法律大?
小法官錢建榮 挑戰最高法院
大法官護盤 自己人大法官看不下去 撰文痛批
憲法八十條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但是,實務上,卻是「非依據判例,法
官不得獨立審判!」
蔣介石在台灣實施戒嚴,當時的司法環境是:命令與法律抵觸者,法律無效,法律與憲
法抵觸者,憲法無效;然而,誰也想不到,時至今日,蔣介石的戒嚴精神尚存,當法官在
審判時,若發現「判例」與「憲法」抵觸者,憲法無效,一切以最高法院作成的「判例」
為準。
司法官37期結業的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看不下去這種荒謬事,並以親身遭遇迫害之
「血淚控訴」,以及實務上已經發生「判例比法律還大」、且「判例又明顯違憲」的
「最佳案例」(稅法47條第一款),提出釋憲聲請,挑戰最高法院「判例」的無上權威
性。結果,大法官釋憲決議出爐,亦即釋字687號文,該文內容能明確看到,大法官會議
再次實施「集體暴力」(已過世大法官黃越欽之用語,乃其針對530釋憲案的感想),並
以「切鳳梨」的手法處理687號釋憲聲請,也就是將該案分成「頭、尾」兩部,各別處理。
常吃鳳梨的人都會知道,鳳梨的「頭」比較甜,「尾」比較酸,懂得該竅門的人,吃鳳
梨時,都會挑「頭」的部分來吃,會酸的「尾」則留給別人吃。
錢建榮法官提出釋憲的重點是:「判例違憲」(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3068號、73年台
上字第5038號),這部分才是問題重點,但是,「判例違憲」這部分處理起來會「得罪」
最高法院,是酸澀的,就像鳳梨尾,所以,大法官會議決定,留給後人處理。
另一部分是「稅法」(47條第一款)條文違憲,那是「法律」問題,得罪「法律」沒人
會吭聲,說不定還會有掌聲,比較甜美好吃,算是鳳梨頭,所以,大法官們以票決,通過
多數決,宣告「稅法」(47條第一款)條文違憲。
大法官們用這種「吃鳳梨、挑甜的部位下手」之釋憲手法,並非每個大法官都能接受,
不少大法官就正式在釋憲文中,寫出相當不以為然的心中壘塊。
大法官李震山直接在意見書上明白「戳破」問題所在:「之所以如此,(大法官的)多
數意見對攖判例之鋒有所顧忌」。李震山大法官對「判例」權威,以不敢「輕攖其鋒」的
「成語」來加以形容「多數大法官們」,可見,「最高法院」的強勢與鋒利。李震山大法
官接著又說:
「(大法官的)多數意見,未能把握易轍良機,仍然持固舊見解,
讓判例可繼續庇蔭於法官審判體系之下,不允許法官對之聲請解釋,
使得審判獨立原則繼續蒙塵,誠然相當可惜」。
除了李震山大法官對此決議「很有意見」外,其他多位大法官也很不能認同,許玉秀大
法官則明白表示「雖能體諒,仍感遺憾」,至於許宗力、林子儀大法官措詞更重,直接指
責「別說無理,實感遺憾之至」。
陳新民大法官更獨排眾議,認為錢建榮法官提出的問題,不應用稅法有問題的角度去看
,應把重點放在判例上,所以,不是稅法釋憲,是應該好好解釋判例對法官判決的拘束力
,陳新民大法官語重心長的強調:
由聲請法官(錢建榮)的這種「現身說法」,敘及其曾經挑戰判例,而遭評定為「不及
格之候補法官」之經驗,及其「忍辱」至獲得書類審查及格,成了「金剛不壞之身」(即
獲得實任法官資格,可享受憲法之法官終生保障)後,才敢遞出本件釋憲聲請,說明其內
心壓力之大矣!
對本席而言,讀本件釋憲聲請書至此,不能不瞿然動心,好一個「血淚控訴」!
判例拘束各級法院法官,無形中已經化身為「上憲意旨」,也形成各級法院「衙門」化
,各級法院法官「階級化服從」的象徵。
這一切都隱藏在「防止法律見解不一致」的金色光環之下。任何有拘束力之事物,也會
產生制裁不服從其拘束力的措施,自古皆然,在各事務領域內,都有此一定律。果然,以
往籠罩著法官間「佛曰不可說」、彰顯判例拘束力的反面陰影,終於有一位法官現身親自
控訴。
本席認為縱不論本件聲請人所言是否確實,或有過度皴點渲染之嫌,但吾人持寬厚、不
苛責之心,寧可視為一個警鐘。
語云:「一雨可知秋」,我國法治社會不當再麻痺的漠視此呼號!
須知,一個法官之驚,足引全社會之驚;一法官之懼,更是整個國家司法之慟!
而造成法官之驚之懼之來源,若真為判例制度,吾人何不勇敢割捨此植根於憲政時代以
前、仍屬法律渾沌開創期的判例「強制力」之特徵,讓「判例」不再掛上最高法院「權威
」的符號。
法治時報的新聞~
http://blog.yam.com/lawpaper/article/448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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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你看見聽見的,
並不是我想讓你看見聽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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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很多事情其實是很複雜的。 ~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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