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安田好弘律師刑案經驗交流

看板Lawyer作者 (reconsider)時間13年前 (2011/06/15 13:52), 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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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CKMANX6網友筆記詳實 承蒙同意轉貼 謹申謝忱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DzsWftV ] 作者: ROCKMANX6 ( )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爆卦] "哆啦律師"安田好弘演講會開始線上報名... 時間: Tue Jun 14 21:54:47 2011 ※ 引述《jeanvanjohn (尚市長)》之銘言: : (剛剛那篇變成石頭文了,只好重發,裡面一定有八卦的) : 哆啦律師安田好弘的演講會開始報名,報名地點當然是廢死聯盟官網... : http://www.taedp.org.tw/ 我昨天去參加高雄場,僅限律師參加,所以到場的人不多,大概25人左右。 除了安田以外,還有好幾位國內律師和學者擔任講師(有高涌誠律師、翁國彥 律師、吳豪人副教授),主要的內容大概就是在教如何在替重刑犯辯護時,能夠主 張他們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獲得減刑。 安田律師講的部分,是由吳豪人副教授即時翻譯。我有把重點抄下來,應該會 遺漏一些,但還是分享一下。 內容沒有整理,就是一句一句依序往下。 ======================================================================== 重大案件,尤其死刑案件,一定要有 2人以上的律師,可以互補不足之處。像 當年日本奧姆真理教的地下鐵沙林毒氣事件,我們一開始就找了10位律師。 律師辯護失敗的主因往往是因為事情太樂觀,所以有些事前準備一定要做好: 1.證據分類。 把證據分成客觀性和主觀性 2種,然後先看客觀性證據能否解釋案件。以 我承辦的和歌山毒咖哩事件為例,被告既無犯罪動機,又無計劃性犯案, 所以我就主張這件案子只是惡作劇,而非殺人事件(按:本案女性被告最 後仍死刑定讞但尚未執行,有興趣可查維基)。 2.徹底證據蒐集。 要比檢察官和警察更仔細觀察現場,並作現場重建、推理,儘可能使其接 近案發當時情況。 上述 2項,無論被告是否已經承認,還是都要做。 3.可以問的都要問。 即使檢察官也承認的事也還是要問,但問之前要考慮檢察官可能反詰問。 4.聽取被告本人說明。 問被告時,要重覆、多次去問,因為被告在犯案之後常常處於精神崩潰狀 態,要慢慢幫他從被擊潰的精神狀態回復。問的時候,不要只是問他「有 沒有做」,而要再問他「做的時候有何感覺」,因為對事實的理解往往可 以連接真相。 很多被告在犯案完會壓抑自己的記憶,忘了很多事實,要協助他回憶,並 且回復其人性,讓他從絕望中復活。 其實就這點而言,我也經常失敗。最近我承辦的一件案件是連續 7天密集 審理,所以我們沒有時間對外找聲援者。後來我的被告受到有罪判決,他 放棄上訴,因為他認為這是神對他的懲罰,這是神的判決,不能質疑。但 是我還是要繼續勸他,這件案子最後上訴期限是 6月19日,所以我 6月15 日就要趕回日本繼續說服他上訴。 律師應該多認識一些專家,像法醫、精神科醫師、犯罪心理學家(要有臨床經 驗的,而不是只會理論的)。 我們要在法官面前,打倒檢察官所說的故事,換上更好、更能理解的故事,說 給法官聽。 檢察官說被告十惡不赦,我們要打破,讓法官知道被告沒那麼壞。不僅要讓法 官了解被告已經懺悔,還要讓法官知道被告未來如果更生以後,要如何過日子。 法官、檢察官、律師在對待重大刑案被告時,往往是一種由上而下的態度,教 化被告要悔改。但這是不對的,這種上下從屬關係應該由律師來破除,我們要讓自 己和被告處於平等,是朋友關係,要當他的 supporter,且幫他找聲援者。 一定要積極接觸被害人及被害家屬。但這在一審的時候最難,因為離犯罪的時 間點還很近,不容易被諒解,進入二審和三審比較可能。但是還有一個問題,就是 被害人家屬在法庭陳述意見的時候,律師是否應該對被害人家屬反詰問,這是很棘 手的問題,因為最好不要跟被害人家屬衝突。 這點在加拿大和紐西蘭原住民就做得很好,他們有一種修復性正義制度(按: 網路上可以找到修復式正義內容,主要是讓被害人也參與,使被告儘可能取得被害 人的原諒。參考: http://blog.udn.com/wangkwo/4514713)。 在法庭上,被害人家屬當然可以感情發言,當法官絕對不可以。所以如果法官 也感情用事,必須要求他回到證據上審判。 律師是否該跟媒體接觸?我的大原則是不可以。但如真要接觸,必須有 2個原 則:1.被告同意。2.對被告有利。 但事實上想不跟媒體接觸很難,因為律師不主動接觸,媒體也會自己靠過來。 以我的經驗,有些媒體記者會喬裝成要來我事務所委任案件的當事人到我辦公室當 面問我,甚至還有記者會在路上埋伏跟蹤想採訪我。 如果真的無可避免,躲不掉記者,乾脆開記者會一次講清楚。如果私下被記者 問到,也只能給點對我們當事人有利的東西。也可以跟媒體記者作君子協定,有些 事可以講但不可以報導,這樣下去,有時候還有好處,就是可以從記者那邊得到一 些內線消息。 講到鑑定(主要指精神鑑定),其實不一定要向法院聲請,有時可以先自己找 人鑑定,再據以向法院聲請。律師雖然是鑑定的外行人,但也要儘可能內行,積極 要求鑑定。 但有時太早聲請鑑定也不見得有利,因為此時尚未進行反詰問,有時反而變成 在為檢察官所架構的事實背書。 鑑定對我方不利,要質疑鑑定人: 1.鑑定人是否愛出風頭,常在媒體放話。因為言多必失,可以找到攻擊點。 2.鑑定人以往的論文及學術研究內容是否紮實。 3.鑑定人所使用的鑑定資料,如果需要我方同意者,是否有得到我方同意。 4.有些鑑定人的鑑定方式很惡劣,用挑釁、糾問的方式來做。 法院對鑑定報告的接受程度,主要取決於鑑定內容,再來就是被告是否討人喜 歡。所以在法官面前要讓被告當個合作者,律師就必須扮演好的中介者角色。 至於死刑案件,律師是否該在審判庭上提出死刑廢止論或是死刑違憲亂?我的 意見是絕對不可以。因為法官會認為律師會提出這個,表示已經認輸,反而有反效 果(按:這似乎是我國廢死團體最喜歡做的)。 ======================================================================== 翁國彥律師後來以美國 Unabomber事件(數學天才兼炸彈客,16歲進哈佛大學 念書的Theodore Kaczynski)為例,在講有關於死刑被告有放棄求生意志等「毀滅 性」想法的因應方式(因為Theodore Kaczynski堅稱自己沒病,拒絕接受精神鑑定 以獲取減刑,但最後仍被勸說成功,改判終身監禁),安田律師的補充: 我們不要讓被告說出消極的話,如果真的改變不了的想法,就趕快聲請精神鑑 定(因為這代表他精神真的出了問題)。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0.9.12

06/14 21:59,
.......
06/14 21:59

06/14 21:59,
所以他也只是想駁倒檢察官的證據 犯人有沒有悔意一點都不重要
06/14 21:59

06/14 22:00,
他的想法就是要保障被告的權利 但是做得太過極端
06/14 22:00

06/14 22:00,
謝謝你的分享 很詳盡!
06/14 22:00

06/14 22:01,
06/14 22:01

06/14 22:01,
不管被告是無辜或否 不管手段是否正常 就是極端保障被告
06/14 22:01

06/14 22:01,
比我想像得還稍微不偏激一點
06/14 22:01

06/14 22:01,
也沒有做的太過頭 不就一般的刑事律師教戰嗎
06/14 22:01

06/14 22:02,
而且看筆記內容 重點應該不是在精神抗辯
06/14 22:02

06/14 22:03,
其他律師大致都繞著精神抗辯打轉。
06/14 22:03

06/14 22:03,
審檢辯在訴訟過程各有其角色扮演 這在我國傳統觀念很難接受
06/14 22:03

06/14 22:03,
我們傳統觀念就是 審檢辯大家要一起"抓壞人"
06/14 22:03

06/14 22:04,
律師的教戰不包含教導被告做假口供換取輕刑
06/14 22:04

06/14 22:05,
這篇內容有說要叫被告做假口供嗎…
06/14 22:05

06/14 22:05,
鄉民很愛腦補
06/14 22:05

06/14 22:05,
這篇會分享在八卦版 還挺讓人訝異的 國民往往覺得科學鑑定
06/14 22:05

06/14 22:06,
一定是最可靠 最沒有問題 都忽略了作出鑑定的也是人
06/14 22:06

06/14 22:06,
我也看不出有說要做假口供 但我就猜到有人會這麼推論
06/14 22:06

06/14 22:06,
"要協助他回憶"就隱含著"編故事換掉被告腦子裡的故事"
06/14 22:06

06/14 22:07,
這不是腦補嗎…
06/14 22:07

06/14 22:07,
你也可以把蒐集證據腦補成湮滅證據啊 科科
06/14 22:07

06/14 22:07,
"惡作劇"或者"哆拉命令我做的"不就是律師自己編出來的嗎?
06/14 22:07

06/14 22:08,
這麼愛腦補可以慢慢補啊
06/14 22:08

06/14 22:09,
這是他說就客觀事實推論出來的結果 何來假口供
06/14 22:09

06/14 22:09,
"惡作劇"或者"哆拉命令我做的"都是事實 而且是律師教的
06/14 22:09

06/14 22:09,
被告的原始證供絕非如此, 在律師"協助回憶"以後就變了
06/14 22:09

06/14 22:09,
好笑耶 腦補天王
06/14 22:09

06/14 22:10,
你把兩段不同的文字拼貼在一起腦補 笑死
06/14 22:10

06/14 22:10,
這都是實際發生的事情, 腦補? 美化過的說法無法改變什麼
06/14 22:10

06/14 22:11,
和歌山事件是「沒有動機跟計畫」 所以主張是惡作劇
06/14 22:11

06/14 22:11,
這好像是我在八卦看到的第二個確定是律師的id
06/14 22:11

06/14 22:11,
"和歌山毒咖哩事件"是文中自己提的 說是惡作劇也沒人信
06/14 22:11

06/14 22:11,
放在證據分類那邊 你居然可以說是律師捏造
06/14 22:11

06/14 22:11,
閱讀能力有問題喔
06/14 22:11

06/14 22:12,
主張證據不足很合理, 但是惡作劇... 跟哆拉老大一樣瞎
06/14 22:12

06/14 22:13,
"沒有動機跟計畫"並不算證據, 只會影響最後是否判死刑
06/14 22:13

06/14 22:13,
你的閱讀能力真的有問題…
06/14 22:13

06/14 22:14,
不然那些隨機殺人的案件 哪一個是"有動機又有計畫"的?
06/14 22:14

06/14 22:16,
你的觀點最多就是說他推論有誤 和假口供也扯不上關係
06/14 22:16

06/14 22:17,
如果主張是惡作劇 會要求當事人也說自己是惡作劇嗎?
06/14 22:17

06/14 22:17,
如果"哆拉A夢命令我做的"是律師教被告說的, 這要怎麼算?
06/14 22:17

06/14 22:18,
你證明一下是律師教被告說得啊
06/14 22:18

06/14 22:18,
律師辯護還是有一條看不見的線在, 常常踩線無法獲得尊重
06/14 22:18

06/14 22:18,
找到證據的話歡迎去日本辯護士協會檢舉啊
06/14 22:18

06/14 22:19,
律師辯護的界線應該輪不到閣下來指導安田吧
06/14 22:19

06/14 22:19,
當然不會有證據 但是如果這種情形常常出現在某人的案件裡
06/14 22:19

06/14 22:19,
至少在這篇裡面看不出來這種東西
06/14 22:19

06/14 22:19,
嗯 幸好你不是律師 不然答辯狀都是腦補
06/14 22:19

06/14 22:19,
所以律師應該是要讓當事人得到他應有的刑罰而不過重?
06/14 22:19

06/14 22:20,
最後一段"質疑鑑定人"的方法自然也會被拿來用在他身上
06/14 22:20

06/14 22:20,
或是讓當事人得到比自己所犯的罪要輕甚至無罪的結果
06/14 22:20

06/14 22:20,
尚市長的群眾魅力真是驚人,他說哆啦就一堆人跟著說
06/14 22:20

06/14 22:20,
zzz 你根本搞不懂律師跟鑑定人在法庭中的作用
06/14 22:20

06/14 22:20,
不過律師好像沒辦法確定當事人是否有罪 .....= =
06/14 22:20

06/14 22:21,
很簡單, 如果標準只是"教導被告做口供, 只要不被抓到"
06/14 22:21

06/14 22:21,
zzz 那我也可以隨便指控ooo殺人 只是沒證據 lol
06/14 22:21

06/14 22:21,
這種標準還是自己留著吧 夜路走多了總會碰到鬼的
06/14 22:21

06/14 22:23,
這就是角色扮演的問題了 如果你是檢方 用這樣的觀點去質疑安
06/14 22:23

06/14 22:24,
田 或許是訴訟技巧 但在一般討論中 就稍嫌跳躍了些
06/14 22:24

06/14 22:26,
台灣的鄉民不只扮演檢方,他們更常當青天包老爺
06/14 22:26

06/14 22:27,
日審陽,夜斷陰,說誰有罪誰就有罪,直接一刀兩斷
06/14 22:27

06/14 22:29,
鄉民對事實的理解,常常只是信賴平常罵最兇的記者
06/14 22:29

06/14 22:30,
你自己請的律師要是不會這樣幹,你會想掐死他
06/14 22:30

06/14 22:31,
原PO實事求是,遠勝於嘴泡鄉民
06/14 22:31

06/14 22:32,
要找到拒絕為罪證確鑿惡貫滿盈的被告辯護的辯護律師,
06/14 22:32

06/14 22:33,
我記得好像只有納粹德國時期出現過,或是現在的PRC
06/14 22:33

06/14 22:33,
我的看法很簡單 被告當然有說謊的權利 但是律師沒有
06/14 22:33

06/14 22:34,
不過納粹那個是當庭拒絕為政治犯辯護(白玫瑰1943)
06/14 22:34

06/14 22:55,
建議所有的律師辯護前先看過魔鬼代言人
06/14 22:55

06/14 22:55,
過陣子後 再看以父之名
06/14 22:55

06/14 22:59,
正確的說 鑑定報告僅有參考作用不具有拘束心證結果 仍需法
06/14 22:59

06/14 23:01,
院審判全程交互詰問和辯論解果芳德心證喔...
06/14 23:01

06/14 23:02,
建議所有鄉民不要以為台灣刑訴跟美國一樣
06/14 23:02

06/14 23:03,
而律師並非一昧追求當事人的利益點 應該是協助法院它造及己
06/14 23:03

06/14 23:04,
方當事人釐清真相和弭平追朔困難的媒介喔
06/14 23:04

06/15 00:08,
詳盡實用推 另外也推以父之名
06/15 00:08

06/15 02:18,
PUSH
06/15 02:18

06/15 10:13,
認真詳細推
06/15 10:1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40.220 ※ 編輯: reconsider 來自: 61.228.40.220 (06/15 13:54)

06/15 14:10, , 1F
八卦板變理性了......
06/15 14:10, 1F

06/15 15:01, , 2F
因為某人沒有推文...
06/15 15:01, 2F

06/15 22:30, , 3F
不是八卦板變理性 是看熱鬧的鄉民看不懂文章 XD
06/15 22:30, 3F

06/15 22:49, , 4F
台灣太欠缺倫理的討論,律師,檢察官跟法官的倫理都該談
06/15 22:49, 4F

06/15 23:06, , 5F
J大中肯
06/15 23:06, 5F
文章代碼(AID): #1D-4Y9ed (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