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3法官遭押,台灣高等法院駁回抗告

看板Lawyer作者 (beautiful stranger)時間14年前 (2010/07/23 17:30), 編輯推噓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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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99.07.23 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 摘  要: 臺灣高等法院有關蔡光治、李春地及黃賴瑞珍三人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對 其等所為羈押之裁定,提起抗告乙案之新聞稿。 臺灣高等法院新聞稿                                         99.7.23 為被告蔡光治、李春地及黃賴瑞珍三人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對 其等所為羈押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已於本(23)日16 時50分公告裁定主文:「抗告駁回」。請見本院99年度偵抗字第 832號裁定要旨如下: (一)原審對被告李春地、蔡光治及黃賴瑞珍為訊問後,審酌檢    察官提出之相關事證,綜合全部卷證資料,依法裁定羈押    被告等人並禁止接見通信,原審對於羈押要件之審查並無    不合。 (二)抗告要旨不可採之理由:  1、同案被告六人經檢察官、調查局及原審訊問供述有諸多齟    齬與不合理之處,有極大可能性於偵查、審判程序相互勾    串,且何智輝經檢調搜索時逃逸,及同案被告謝燕貞於檢    察官執行搜索時有毀損行動電話SIM卡之行為;審酌被告    李春地與同案被告邱茂榮、被告黃賴瑞珍與何智輝於案發    前通聯連絡情形,足認被告等人有勾串、湮滅證據之虞,    被告等人抗告意旨稱無勾串共犯證人、湮滅證據之虞,均    不可採。  2、按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依貪污治罪條例處斷;又    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者,亦依該條例    處斷,貪污治罪條例第2、3條定有明文。原裁定認定被告    蔡光治為公務員、被告黃賴瑞珍雖非公務員,但涉嫌與公    務員共犯,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罪,    被告黃賴瑞珍、蔡光治辯稱未觸犯貪污犯行或僅涉犯貪污    治罪條例第11條之罪嫌云云,均無礙於原審關於羈押事由    之認定。  3、有無羈押之必要之審查,乃法院就具體個案情節斟酌客觀    情事,於羈押之目的與手段間衡量,有無明顯違反比例原    則之情形。原審對羈押必要性之審查,核無違法或不當。 (三)本院審酌被告等所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嚴重斲傷國家    司法威信,對司法形象之傷害甚深,審酌國家刑罰權之公    益考量,衡量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    由之私益後,亦認對被告等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等處分    係屬適當、必要,抗告意旨主張均無可採,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3.12.98 ※ 編輯: akiehls 來自: 114.43.12.98 (07/23 18:07)

07/23 18:22, , 1F
公正!
07/23 18:22, 1F

07/23 18:59, , 2F
如果是抗告成功撤銷原裁定 我想光口水就會把高院沖倒
07/23 18:59, 2F

07/23 20:35, , 3F
認罪的 都要進去押了 何況這三個?
07/23 20:35, 3F

07/23 22:03, , 4F
現在裁定抗告成功的法官,說不定下一波就進去了......
07/23 22:03, 4F

07/27 16:07, , 5F
抗告駁回 --> 司法正義 ; 抗告成功 --> 司法已死
07/27 16:07, 5F

08/09 06:01, , 6F
似乎有些比較年長的道長早已耳聞某些法官的行為了
08/09 06:01, 6F
文章代碼(AID): #1CIM53P8 (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