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 992 謝志鴻師 刑事訴訟法(進) 期末考

看板LawService作者 (羅克斯)時間13年前 (2011/06/14 23:4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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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為某現任議員,某一日,被檢察官以賄選罪嫌傳喚,檢察官對甲表示倘若 甲直接供出賄選一切事實,即給予甲緩起訴之處分,甲基於因不欲受到不利益之 之處分,遂自白出一切賄選之情形,並告知其賄選之帳戶名冊存放在友人乙家中 ,檢察官向法院依法申請搜索票到乙搜索,並對帳戶名冊扣押之。然而,事後檢 察官仍然對甲以賄選罪嫌提出公訴。試問在此案例中,甲之自白是否得作為證據 ?而其帳戶名冊是否得作為證據? 二、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排除法則之原則和例外情形為何?試說明之。 三、阿良是某知名整型外科診所醫生,某一日,病患小瓜對阿良提出業務過失傷 害告訴,檢察官調查後並起訴之,於審理中,阿良抗辯小瓜之所以毀容是因為其 沒有定期回診和不遵守醫囑而導致,非於手術或其藥品有任何問題。法院乃囑託 萬芳醫院整型美容科鑑定之,鑑定結果認定阿良確有過失,阿良不服,向法院提 出請鑑定醫師出庭進行詰問或詢問。請問萬芳醫院得否拒絕之? 四、甲和乙是素來相識已久的好友,某一日,甲和乙因為口頭上的紛爭,甲遂隨 手於近處拿了一鐵器往乙的頭上砸去,乙當場倒地昏迷,甲趁隙逃脫。乙之子丙 獲悉情事後迅速趕來,並將乙送往醫院救治。翌日,乙從昏迷中清醒,告知丙上 述事情之經過,且是甲所為,過幾日後乙因頭內出血不治身亡。檢察官因甲之逃 逸無蹤,對甲提出告訴。法院開庭審理,丙經傳喚不到,僅將上開情事記於書面 並向法院提出。事後丙和甲達成民事上和解,並舉家移民國外。法院是否得依丙 之上開書面內容,對甲以殺人罪嫌進行裁判? 以上為個人記憶所為,懇請不吝指證。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0.166.117 ※ 編輯: aa369aa369 來自: 111.240.166.117 (06/15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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