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 992 劉春堂師 債編各論 期中考

看板LawService作者 (蟹老闆)時間14年前 (2011/05/01 22:5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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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將其所有A房屋出租予乙,乙將其所承租之A房屋非法轉租予丙, A房屋因次承租人丙之事由而全部滅失。甲嗣後A房屋之原坐落基地上 新建房屋一棟。試分別說明下列問題:   (一)甲就丙之使用A房屋,可否請求丙支付租金或請求丙為相當於租金的      損害賠償?可否逕行請求丙將A房屋返還於自己?   (二)關於A房屋之滅失,乙得否以丙並無歸責原因,而主張就其滅失不負      損害賠償責任?若本件係合法轉租,其法律效果有無不同?   (三)乙得否對甲主張其原房屋租賃契約仍繼續存在於該新建房屋? 二、甲與乙訂立承攬契約,約定由乙以自己之材料為甲興建房屋;   另甲與丙訂立承攬契約,約定由丙以甲所提供之材料為甲製作工具。   試分別說明下列問題:   (一)乙未按原約定時程施工,致工程進度嚴重落後,甲得否以乙給付遲延      為理由,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定相當期限催告乙履行債務,並於      乙未於該相當期限內履行債務時,解除承攬契約?   (二)如本件乙已依約完成房屋之建造,惟該房屋會漏水致甲的電器用品損壞      ,乙應對甲負如何之責任?如甲於發現瑕疵後經過一年二個月,始請求      乙損害賠償,乙得否拒絕?   (三)因甲所提供之材料有瑕疵,致丙所製作完成之工具因而毀損,甲得否對      丙行使瑕疵擔保請求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24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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