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 991 楊子慧師 憲法 期末考

看板LawService作者 (瓜瓜刮刮樂)時間13年前 (2011/01/13 12:2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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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時間:110分鐘 一、請以我國限制、學說及大法官釋憲實務為依據,舉例說明妳(你)於本學期 課程中學習的憲法學重要內容。(50分) 注意:本題答題內容不得與第二題題目及答題內容重複,否則以零分計算。 二、請析論下列大法官解釋:(50分) (一)大法官釋字第499號解釋理由書: 「憲法條文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 以變更,則憲法上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此等修改之條文則失其應有之正當 性。我國憲法雖未明定不可變更之條款,然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 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 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 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 有遵守之義務。」 (二)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 「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 ,均受保障。惟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 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 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參照本院釋字第 三九二號解釋理由書),而憲法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 及第二十二條之各種自由及權利,則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條件下,得 以法律限制之。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 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 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 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 ,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 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 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 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 ,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 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 ※ 編輯: scratchCard 來自: 118.167.69.125 (01/13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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