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 991 劉明生師 民事訴訟法 期末考

看板LawService作者 (羅克斯)時間13年前 (2011/01/10 22:4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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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九年第一學期 期末考考試科目:民事訴訟法 班級:法律三乙 一、甲開車時因與乙之車互撞,導致其受有財產方面之損害與非財產方面之損 害。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五日甲乃以乙為被告,向法院提起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訴訟。甲主張:「乙開車時喝酒,且開車過快因而撞到我。」乙主張 :「我開車時未喝酒且並未超速,而係甲車速過快撞到我」。試附理由回 答下列問題。﹝50%﹞ ﹝一﹞甲於訴狀中應記載何等事項?始能達到第一審集中審理之理想?如 甲於訴狀中未記載乙開車時喝酒,且開車過快之事實,法院可否因此駁回 甲所提起之訴訟?﹝15%﹞ ﹝二﹞甲與乙應於準備書狀與答辯狀記載何等事項?如法院認其記載之事 項不完全,定相當期間命其提出完全書狀,但其逾期並未提出,此種情形 法院應如何處理?﹝15%﹞ ﹝三﹞於第一審準備程序中受命法官應如何進行審理,始能達到第一審集 中審理之目標?﹝10%﹞ ﹝四﹞乙於第一審準備程序中主張已經過甚長時間,其無庸再賠償甲所受 之任何損害,但受命法官就此並未為任何回應,乙可否於第二審提出消滅 時效完成抗變?﹝10%﹞ 二、甲住台北市,在新竹市有一棟A屋,其與住在桃園市之乙以書面訂有租賃 A屋,為期兩年之租賃契約。今租賃期間屆滿,甲向乙請求返還A屋,但 乙拒不返還。甚此,甲乃將乙列為被告,基於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與所有物 返還請求權﹝如採用舊訴訟標的理論﹞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起訴,請求乙 返還A屋。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20%﹞ ﹝一﹞甲、乙曾書面約定上述之事件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但乙於 訴訟中未就此提出抗辯。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上述之事件? ﹝10%﹞ ﹝二﹞倘若上述之例,甲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起訴,而甲、乙曾書面約定 上述之事件得由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而乙於訴訟中就此提出抗辯。臺灣台 北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上述之事件?﹝10%﹞ 三、A1—A20因乙公司製造之商品有重大瑕疵致A1—A20受有損害。 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30%﹞ ﹝一﹞如A1—A20選定A1、A2為當事人代為進行損害賠償訴訟, 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可為如何之表明?如A1—A20選定B公益社團 法人代為進行損害賠償訴訟,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可為如何之表明? ﹝15%﹞ ﹝二﹞如A3另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法院應如何處理?如法院判決A1、 A2敗訴確定後,A4可否再行就其自己之損害賠償請求起訴? ﹝10%﹞ ﹝三﹞如法院公告曉示後,受害人A21不併案請求,A1、A2本案敗 訴判決確定之效力是否及於A21?﹝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0.17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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