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 982 吳志光師 行政法 期中考

看板LawService作者 (羅克斯)時間14年前 (2010/04/22 19:3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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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行政法期中考試題 注意事項:可參考任何資料,各題答案均請註明題號,考試時間13:40至15:35 選擇題(每一小題2分)共20分 1.甲以書面向某鄉公所申請核發某河川公地之使用許可,經呈報縣政府核准,據以 核發,並做如下附記:(1)本許可自送達之日起一年後失效。(2)甲應分擔使用期 限之河川防汛費用。嗣鄉公所以有管理上之必要理由,發函通知甲:上開始使用 許可自送達之日起失其效力。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附記(1)之名稱及性質為何? (a)條件(b)負擔(c)期限(d)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2.承上題,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附註(2)之名稱及性質為何?(a)條件(b)負擔(c) 期限(d)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3.承上題,鄉公所以有防汛管理上之必要為由,另行發函通知甲:「前核准之河川 公地使用許可自本函送達之日起失其效力。」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該函知名稱 及性質為何?(a)更正(b)撤銷(c)解除(d)廢止 4.下列有關法規命令之敘述,何者錯誤?(a)法規命令沒有法律授權不得自定行政罰 (b)法規命令本身可以再度授權下級機關(c)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制定法規命令時,須 在授權目的、內容、範圍皆臻明確(d)以法規命令的規定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仍 然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 5.下列有關法規命令與行政處分之敘述,何者錯誤?(a)基本上,法規命令係抽象的 規定;行政處分則是具體的決定(b)法規命令是針對特定人的規定;行政處分基本 上是一般的決定(c)法規命令應有法律的授權;行政處分則為行政機關直接依據法 令做成決定(d)法規命令非有法律許可,不得再授權;行政處分在法律有明文規定 時,得作成付款。 6.下列有關公法上之請求權之敘述,何者錯誤?(a)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期間,請求 權所由發生之個別行政法律有規定者,依各該法律之規定(b)公法上請求權發生於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而請求權所由發生之法律無特別規定,且無性質相近之法律規 定者其時效期間準用民法之規定(c)公法上請求權發生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時效 期間應準用民法之規定者,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依民法規定之時效殘餘期間長於 5年者,仍應準用民法關於時效期間之規定(d)公法上請求權所由發生之法律,其規 定之期間短於5年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7.下列何種處分,行政機關於做成處分前,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意見之機會?(a)綜合 所得稅之核課處分(b)教師不予升等之處分(c)避免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 境,所為之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d)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時,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 。 8.某甲擔任某機關之公務員,因涉嫌瀆職,遭記兩大過予以免職,請問對甲所為之免職 處分,是否有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適用?(a)否,因為人事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 法之程序規定(b)否,因為公務人員考績法已有完整之程序規定,故無從適用(c)是, 免職處分已影響甲服公職之權利,不適用人事行政行為之排除規定(d)是,因為行政程 序法為基準法性質,應優先於公務人員考績法適用。 9.承上題,若某甲申請閱覽卷宗,某乙若主張涉及其隱私,而行政機關同意某甲之申請 時,某乙得如何依法阻止行政機關之決定?(a)提起行政訴訟(b)請求進行聽證程序 (c)請求召開公聽會(d)向監察院陳情 10.承上題,若此一免職處分係經行政程序法聽證程序作成,某甲應如何進行行政爭訟? (a)提起復審(b)提起申訴(c)提起訴願(d)提起行政訴訟。 申論題共80分 1.教育部有鑑於留(遊)學仲介業者衍生諸多問題但欠缺專法管理,乃依其法定職權制定 「留(遊)學仲介業者輔導管理辦法」,其中規定留(遊)仲介業者須經資格審查方得營 業,請問: (1)此一管理辦法之法律性質為何?其是否合憲?(15分) (2)若此一管理辦法尚規定所謂違規者將「撤銷」其執照,此一「撤銷」實際之法律 性質為何?處分相對人可否主張信賴保護?(15分) (3)若業者A獲得許可時,同一地區已獲許可之其他業者可否主張此將形成惡性競爭, 侵害其財產權及營業自由?(15分) 2.以下是一群地政及不動產學者在報紙上的投書內容摘要:「我國土地徵收制度有嚴重 缺失,屢屢引發民怨及社會抗爭,亟需政府及社會各界關注,趕快改正,以臻人民權 益之保障及社會祥和。國家因公共事業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 財產;但徵收行為,不僅使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蒙受強制侵犯,甚至影響人民之 生存權與工作權。土地徵收所需具備之公共利益,須經過一個具體的公益與私益衡量 之方式來肯定之。然而問題是,自早年之土地法,乃至目前之土地徵收條例,對於判 斷土地徵收所要求公共利益之機制規範,實可謂付之闕如。具體言之,土地徵收自需 用土地人提出徵收計畫書,開始徵收程序起,以迄內政部作成徵收處分為止之過程中 ,土地徵收條例完全未設有關於得由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等表達意見之機制規 定。於此情況下,導致台灣的土地徵收向來浮濫,致使許多土地、房屋所有人及其他 居民之憲法上基本權利遭受輕率地剝奪,進而引生抗爭、衝突之情事亦屢見不鮮,這 已成為嚴重社會問題。因此,土地徵收條例修正之首要,應是儘速針對上述問題謀求 改進,俾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同時,兼顧人民權益之確保。然而遺憾地,就本次土地徵 收條例修正草案內容以觀,純僅從行政便宜之觀點,完全未考量(漠視)人民權益之 問題。建議內政部應於土地徵收條例中增訂足以衡量土地徵收所應具備公共利益之機 制。例如:內政部受理土地徵收申請案件後,應將徵收申請案公開展覽一定期間;於 公開展覽期間,有相關權利人請求舉行聽證會或貴部認為有必要時,即應舉行聽證會 ,徵求一般人士之意見,以供內政部審議徵收申請案參考。」請問: (1)請就行政程序法之觀點,評論「土地徵收條例完全未設有關於得由土地所有權人及 利害關係人等表達意見之機制規定,致使許多土地、房屋所有人及其他居民之憲法 上基本權利遭受輕率地剝奪」此一看法是否合理?(15分) (2)行政程序法中已有舉行聽證之相關規定,其運作有何疏失?何以上開投書仍建議土 地徵收條例應增訂「有相關權利人請求舉行聽證會或貴部認為有必要時,即應舉行 聽證會」之規定?(20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7.137.181 ※ 編輯: aa369aa369 來自: 118.167.137.181 (04/22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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