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 981 公司法期末 謝易宏師

看板LawService作者 (Hanali)時間16年前 (2010/01/14 21:03),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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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公司(超商一類的公司)因為需要物流方便的關係, 成立Y公司先以貨車為資本得30趴普通股, 再用什麼Y公司成立所需之費用取得4趴普通股, 而其他資本以Z公司(人材公司)所提供之人才抵充資本, 取得其他有0.5表決權之特別股,於協商後, z公司佔y公司9席董事中的5席.3席監察人中的1席, Y於其後生意欣榮(之類的),股票上市(之類的), 而Z公司經營不善準備以換股之方式與W公司(好像也是超商一類的)達到釋股之目的, 此事發生後X(還是Y?)公司上下嘩然,Y公司之董事長A則未經董事會之同意, 召開臨時董事會(BLABLABLA....) 第一題 Z公司如何主張法律上最有利之主張? 第二題 X公司如何主張法律上最有利之主張? 第三題 Z公司之董事長B,於股東會前,行使提案權,提出修改章程並變更董事選舉之方法, 另以Z公司之名義提出與W公司轉換股份之交易之議案於股東會中討論(一類的), 問於法是有據? --------------------- 殺死一堆人的公司法... 題目之敘述出於個人之印象... 所以....括號裡不確定的地方請多包涵...Q__Q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7.6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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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0.5表決權的特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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