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 972 蘇惠卿師 民法債編總論 期中考

看板LawService作者 (羅克斯)時間15年前 (2009/04/16 19:2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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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理由詳細回答以下問題,不得參考任何資料※ 一、侵權行為責任之成立,以行為人有可歸責事由為重要要件,請詳論我國 民法中關於可歸責事由之規定及其意義為何。(25%) 二、甲因久居國外,將其所有建於日據時代之價值300萬元之祖厝A屋委託 鄰居代為管理,某日乙為改建自己所有B屋,乃委請拆除工人丙拆除。 由於乙指示錯誤,以致丙誤拆A屋,因為A屋所用木材為上等檜木,拆 除後之建材仍有100萬元價值。甲知A屋被誤拆之後甚為生氣,可向誰 請求損害賠償?賠償義務人旅行賠償義務之後,可否依據民法第218-1 條請求甲讓與拆除後之建材?(25%) 三、A自購一台遊覽車靠行於B遊覽車公司營業,監理業務由B代行,A每 月給付3000元規費給B公司。雙方約定由A自行攬客營業自負盈虧, 如有任何違規或肇事,責任概由A自行負責與B無涉。某日A載送進 香團到南部進香時,因轉彎時超速而翻落山坡下,以致乘客X1~X30等 30人受有輕重不等之傷害,X1~X30等30人可否向B請求損害賠償?其 理由為合?(25%) 四、A於1998年12月27日駕車外出時因超速撞傷行人B,致B受有50元之損害 ,A為躲避責任見四下無人目擊車禍乃當場逃逸,及至2008年12月15日B 始知當年撞傷他的為A,於2009年4月1日向法院起訴請求A賠償其所受損 害,A則主張B之權力已罹於消滅時效,假設你為負責審理之法官,你應 如何判決?理由為何?(25%) 參考條文: 第218-1條 關於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之人,得向損害賠償 請求權人,請求讓與基於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三人之 請求權。第264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7.59.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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