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 96學年下學期 劉初枝師 民事訴訟法 期中考

看板LawService作者時間18年前 (2008/04/21 20:02), 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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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008 一、下列敘述請指出正確(○)或不正確(╳)。40% ( )1.當事人一造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而到場之當事人不為 辯論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 )2.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遲誤兩次,法院以視為撤回其訴結案。當事人如認為其並未 遲誤期日或有正當理由不到場,得抗告。 ( )3.當事人一造遲誤言詞辯論期日兩次,法院得依職權依到場當事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 )4.當事人一造於言詞辯論期日提出建築執照申請書及致縣政府信函,以證明其已完成 設計圖,若他造未於該期日到場,則到場之當事人向法院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時, 法院不得為缺席判決。 ( )5.遲誤訴訟行為(遲誤法定期間)均得聲請回復原狀。 ( )6.當事人提出之私文書真正而無瑕疵者,無論其是否與爭執之事實有關,即有形式的 證據力。 ( )7.協議離婚書上有夫妻二人及二證人簽名,該離婚書及足以證明有離婚之協議(實質 的證據力)。 ( )8.法院未命鑑定人於鑑定前具結,當事人知其違背而無異議進行本案之辯論,即喪失 責問權。 ( )9.就鑑定人之鑑定意見,法院得不問鑑定意見所由生之理由,採為裁判之依據。 ( )10.鑑定人與當事人一造有同業之誼,他造得據此認鑑定有偏頗之虞,聲明拒卻。 ( )11.法院得委託司法事務官行勘驗(調查證據)。 ( )12.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具係出於錯誤而為自認者,得撤銷自認。 ( )13.當事人主張他造生死不明逾三年而請求判決離婚者,就他造之生死不明負舉證責 任。 ( )14.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保證人(被告)以債權人所執債權證書之到期日經塗改 並經其簽名,主張債權人(原告)允許債務人延期清償為抗辯。兩造就簽名於塗改 前抑或其後有爭執,由持有證書之債權人負舉證責任。 ( )15.當事人請求他造(利他契約中之債務人)給付之訴,為使訴有理由,應證明利他契 約之原因關係存在。 ( )16.刑事訴訟中所自認之事實,在獨立民事訴訟中,受訴法院無庸重複調查,得逕引 刑事庭法院之筆錄為判決之依據。 ( )17.非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不得用為釋明方法。 ( )18.以訊問當事人為證據方法時,受訊問之當事人有具結之義務。 ( )19.遺囑是證明文書。 ( )20.聲明手機為證據而行勘驗時,其證據調查依有關書證之規定。 二、解釋名詞 30% 1.舉證責任之轉換 2.表面證據 3.中間判決 三、班上同學60人集體訂購教科書,由班代S於9月25日電話接洽書商B,約定一週內交貨 ,書款於貨到時同時一次付清。因有3位同學未交書款給班代,致10月1日交貨時不能 全部清償書款。送貨業務員A同意延緩3日並於送貨單上註明尚欠3本書款計1800元。 事後,A因欠債捲款而逃。事隔六個月,B始發覺有出貨單,但貨款共計36000元未入 帳,屢次向S催討未果。設:B向法院起訴請求S支付36000元。請擇一代理原告或被告 ,為其為法律上之陳述、事實主張及聲明證據,並說明理由。30% ※ 編輯: ajoe760129 來自: 220.133.139.160 (04/21 20:12)

04/21 20:31, , 1F
好妙哦XD~ 感覺不難
04/21 20:31, 1F

04/21 23:09, , 2F
樓上 難不難是等分數出來才知道ˊˋ
04/21 23:09, 2F

04/21 23:09, , 3F
她給分不是很大方- -
04/21 23:09, 3F

04/22 00:45, , 4F
哈哈哈~二樓的說的太好啦^^
04/22 00:45, 4F

04/24 22:44, , 5F
真是省閱卷時間的出題方式 XD
04/24 22:44,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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