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 95年1月16號張文郁民訴

看板LawService作者 (振作)時間18年前 (2006/01/17 19:1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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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住新莊之19歲大學生甲和台北之乙電腦公司購買筆記型電腦二台 並簽訂 買賣契約 每台單價新台幣(下同)四萬元 契約內約定如未於星期二內交付電 腦 甲得解除契約 此外 雙方並於契約內約定 若因該買賣契約發生爭議 雙 方同意由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甲並交付訂金三萬元 乙因故未依約在期限內將電 腦家給甲 甲因此向乙表示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訂金 乙認為其未依約交付電腦 係因製造廠商丙延遲交貨所致 其並無可歸責之事由 因此拒絕甲之請求 甲即 向台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乙返還訂金  乙到場提出不可歸責之答辯 問: (1)台北地方法院對本案事件是否有管轄權 (2)若法院認為乙未依約交付電腦 甲確實有權解除契約 因此判甲勝訴 其    判決是否合法 二(1)住台中之甲和住新竹之乙就乙所有 座落在桃園之房屋一間訂立買賣契 約 甲付清價金之半數後要求乙移轉土地所有權於甲 乙拒絕之 甲向台中地方 法院訴請乙應交付其房屋 法院通知甲 乙二人進行言詞辯論 二人皆準時到場  乙發現法官丙乃其昔日情敵 乃向法院聲請丙應迴避 問:法院應如何處理本 案 若乙法院至言詞辯論時 發現法官乃是其親舅舅之女兒 但因二家交情平淡  久未往來法官並未認出乙 乙因此未提及此事 僅否認曾經和甲訂立買賣契約 法院又應如何處理本案 若法官丙作出判決 是否合法 (2)甲訴請乙返還借 款一千萬元 訴訟進行中 甲發現承辦該案件之法官丙之大哥丁和乙之姊姊戊係 夫妻 甲是否得據此聲請丙迴避 若甲聲請丙迴避後 法院裁定前 丙對某項證 據進行調查 其調查程序是否合法 考試時間  二節課整 以上  完畢的說 -- 也許我們不能支配天氣 但我們卻可以改變心情 也許我們不能更換容貌 但我們卻可以展現笑容 也許我們不能左右他人 但我們卻可以控制自己 也許我們不能預測明天 但我們卻可以把握今天 也許我們不能樣樣順心 但我們卻可以事事盡力 ~~~天行健 君子自強不息 大老闆與各位朋友共勉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9.11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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