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 法學二刑法分則

看板LawService作者 (相信我好嗎??)時間20年前 (2005/06/20 16:18),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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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乙分別為醫界.律師界名人,兩人熟識,經常聚會閒話家常,某日, 甲乙與丙閒談時提及A.B兩位政治要人,甲向乙透露,A.B兩人因經常 出入花叢,感染花柳,曾前往求治;乙則向甲透露,A當年擔任交通部 主管時,就某重大公共工程招標審議時,圖利某財團,將其他公司競 標資料洩漏,經人檢舉告發後,至今仍在法院審理中,而A則委託其處 理此事,以更明白透露,據他手中資料,原來知名公司C根本是空頭, 是由多位中央民代操控.丙為甲乙傳播界之友人,適逢A.B兩人投入選 戰,丙認為甲乙所言之事,甚有賣點,遂央求甲乙,經同意後,將甲乙 知道之事,刊載於丙所經營之刊物上,試問:甲.乙.丙三人刑責如何? 請詳具理由以對. 二.交通部公路總局為完善全台交通網路,逐年進行東西向快速道路之興建 工程,A營造公司經競標後取得漢寶草屯線員林路段某項改善工程,依公 路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樣規定:「公路規劃基準.修建程序.養護制度經費分 攤原則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交通部基於前開委任立法 ,頒有"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A營造公司之施工人員甲.乙.丙等十餘人, 於某日將施工機具及物品運至施工現場,因施工時間約一小時,A營造公 司負責人丁認為自己係受公務機關委託施工,僅需將快速道路封閉一點時 間,沒有什麼關係,乃指示甲.乙兩人直接在快速道路施工路段上管制車 輛通行,丙等其餘人則進行施工,造成不知情之用路人駕車行駛至該路段 時受困,數百台的車輛無法動彈達三十分鐘之久,惟依"公路修建養護管理 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修建工程主辦機關(構),在開工前應在適當地點豎 立告示牌公告相關事項;在施工期間,應盡量維持通車,並加強安全措施, 如必須管制交通時,應將改道路線及限期公告週知。」試問:甲.乙.丙.丁等 人之刑事責任如何?請詳具理由以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9.25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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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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