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6/1臨時期末大會流程

看板LawPingPong作者 (諸神的黃昏)時間15年前 (2009/05/30 13:13), 編輯推噓1(103)
留言4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壹、會前程序 一、表決決定主席 二、表決決定是否採用臨時組織章程(如附件一) 貳、會議開始 一、主席致詞 二、本臨時會重點討論表決事項 (一)隊長選舉 1.表決決定隊長是否重選 2.若重選:依臨時組織章程重新選舉 3.若不重選:請新任隊長就任 (二)決定比賽出賽隊員遴選、考核制度 三、臨時動議 參、散會 附件一: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桌球代表隊臨時組織章程 第一條 (宗旨) 為增進桌球運動愛好同學彼此交流、促進桌球運動之推廣,制訂 本章程。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所謂隊長,係指每學年第二學期期末大會所選任,對外代表球隊 ,對內領導球隊之人。 所謂隊員,係指依最近一次期初大會決議繳交隊費之本系大一、 大二在校生,及大三以上(含研究所)長期參與球隊活動之在校 生。大三以上隊員資格,由隊長定之。 第三條 (隊員大會) 每學期學期初應召開期初大會,每學期學期末應召開期末大會。 大會由隊長召集之。隊長未召集者,由副隊長召集之。副隊長亦 未召集者,由任五位以上隊員連署召集之。 大會之召集,應於大會召開前七日通知所有隊員。 大會之召開,應有超過三分之二之隊員出席。 隊長、副隊長於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隊員認有必要者,得以 五位以上隊員連署召集之。 臨時大會,應有過半數之隊員出席。 關於臨時大會未規定之事項,準用大會之規定。 第四條 (隊員之權利) 隊員得參與球隊之練習,使用球隊所提供之運動器材。 隊員得代表球隊參與校內、校外之桌球比賽。 隊員有參與隊員大會、進行各項議題表決之權利。 隊員有參選隊長、參與隊務工作之權利。 第五條 (隊員之義務) 隊員有服從隊長領導之義務。 隊員有繳交隊費之義務。 第六條 (隊長之選舉) 隊長由每學年第二學期期末大會投票選舉之。 隊長候選人得由隊員提名或自我推薦,並經三位隊員以上連署產 生。 經提名程序而未產生隊長候選人時,由到場隊員互選之。經計票 後,以得票數最多之二位隊員為隊長候選人。 隊長選舉投票前,隊長候選人應陳述其參選理念、球隊方向及未 來一整年之球隊具體經營計畫。 隊長由出席隊員投票,過半數同意選任之。 第七條 (隊長之解任) 隊長得隨時召開臨時大會辭任隊長。 隊員認有必要時,得經五位以上隊員連署召開臨時大會,並經出 席隊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解任隊長職務。 隊長解任後,應立即召開選任隊長之臨時大會。若解任隊長之臨 時大會有三分之二以上隊員出席,得同時進行隊長選任。 第八條 (球隊經費) 每學年應繳交之隊費,由每學年第一學期期初大會定之。 隊長每學期應責成總務製作預算表及結算表,交由隊員大會審核 、同意。 第九條 本臨時章程由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臨時大會追認之,並得 就逐條內容文字增、刪,經出席隊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附件二:九十七學年度隊員清冊 大一、大二繳交隊費名單:莊敬文、黃莉芳、陳彥均、李筱荷、絲雨柔、 裘雅心、柯方茜、魏正芬、辛宇、金岳緯、陳彥霖、朱均霖、朱清奇、廖 泉勝、王博正、廖威斯、王辰丰、葉錦龍、余劼、張家豪、彭書婷、洪伯 緯、游仕成、胡誠修、林秉毅、李俊良、江惠娥、沈祺雲、黃鈞彥 大三以上(含研究所)隊員名單:林玠鋒、陳俊元、吳宗憲、張耕銘、林 立婷、許品逸 大三以上選擇隊員理由:最近兩年高度參與系桌活動。有反對意見請敘明 理由於六月一日當天交由其餘出席隊員過半數決議之。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91.96.175 ※ 編輯: Brahms3510 來自: 219.91.96.175 (05/30 13:14)

05/31 21:29, , 1F
文字我可能會做小幅度調整,整體內容差不會太多
05/31 21:29, 1F

05/31 21:30, , 2F
因為時間有點近,就不在板上修改了
05/31 21:30, 2F

05/31 21:31, , 3F
我會做成紙本明天現場發給大家,以現場的為準
05/31 21:31, 3F

05/31 21:33, , 4F
辛苦老布了
05/31 21:33, 4F
文章代碼(AID): #1A8C1k3o (LawPingP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