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3] 不服 Beauty版主hateOnas判決--溝通

看板L_TalkandCha作者 (No Sugar Added)時間4年前 (2020/03/04 14:25), 4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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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3-溝通 根據表特版規第三章 (六) 欲提出檢舉、申訴或板務建議,可至置底文推文,或寄信至板主信箱, 為維護看板討論風氣,請勿任意於板面提出。 <違者退文,水桶一週> 在置底文章討論,以供版眾檢視 https://www.ptt.cc/bbs/Beauty/M.1558415952.A.8D7.html (344樓至469樓) 以下全文轉錄: cross5566答辯: 關於cross5566不服版主判決一案: 版主hateOnas在判決前後均無另行通知情況下, 刪除版友cross5566於2/11及2/12日兩篇PO文 ([正妹]人美心善愛國美女演員&[正妹]人美心善玉女歌手),附圖: https://i.imgur.com/KpscM8e.jpg
版友直到3/3皆未收到版主回覆說明原因,故在同日之公告文詢問刪除文章之法源依據, 版主hateOnas在四次重複詢問的情況下均回答刪文依據(重複貼文)OP相關條款, https://i.imgur.com/4lEOGsT.png
https://i.imgur.com/z9zHjCa.png
然而表特版之重複貼文(細則第10條)約束對象為圖片完全重複者, https://i.imgur.com/QgPQ4JN.jpg
cross5566該兩篇不只圖片為重複,連內文主題皆為兩個完全不同的自然人(范瑋琪與徐熙 媛), 無違法(細則第10條)第十條之事實, 版主hateOnas則擴大解釋兩者被劃分為同一主體的依據, 竟為cross5566於1/29日所發的文([正妹]華岡偉忠幫及她們的好姐妹淘), 該篇分類並非公告,版友的PO文也不可能具備解釋效力, 若此邏輯生效,只要曾經有版友將A與B同時PO在一個貼文中, 其後只有A與B分別出現在同週個別文章內,皆屬OP刪文標準, 然而這樣的邏輯不止支離破滅,最重要的,依然沒有法源依據。 其後版主hateOnas表示自己根據的是細則第20條, https://i.imgur.com/g0JsH99.png
然而cross5566的作為不僅不符合20條舉例之事項(如洗板文、警告刪除後仍偷渡違規), 也沒有按照該法程序進行判決(較輕微的違規會以警告通知), 亦拒絕解釋cross5566如何確實影響看板秩序, 而20條(影響秩序)跟版主之前強調的OP觸法是完全不一樣的概念。 而根據前面數次的答辯,版主hateOnas針對自己的法源依據反反覆覆,隨意擴大解釋, (版主四次強調OP觸法,不可能為口誤會引用錯誤) 扭曲PTT的民主精神及言論自由的天賦人權, 本人cross5566合理懷疑判決具有瑕疵, 在法源依據不充分的情況下無限擴張版規給予版主的權力, 逕自刪除版友的文章, 本人認為版主hateOnas已經有觸犯版規第三章第七條立法精神之疑慮。 https://i.imgur.com/GcLRmno.png
---------------------------------------------------------------------- hateOnas回覆 已經有人參選版主 所以檢舉本人 本人迴避(壓住)等新版主選出再判 請見諒 被刪除文章已經在本人信箱到時給新版主檢閱 在此答辯如下 使用者於1/29張貼 偉忠幫及其姊妹 裡面有 大小S 范瑋琪被噓至XX 2/11 12 張貼人美心善玉女歌手人 美心善愛國美女演員 (大S 范瑋琪) 照片雖無重複 下面也是噓文一片 搭配當時口罩爭議新聞 依照板規20判定 重複文章OP 進行刪除 本人認為處分依輕重為 文章刪除 警告 水桶 退文 依照站方規定 水桶一定要公告 所以文章刪除不另行公告 以上 或是認為新版主太久 可以來信溝通後申訴至小組長 等新版主選出後會確認板規20適用 ---------------------------------------------------------------------- cross5566回覆 本人答辯如下 感謝版主回覆,針對以下幾點回覆, 關於您對我為何適用20條的擴充解釋: 首先"噓文"一片不應做為違反20條的依據, 否則目前幾乎每篇噓文的hateOnas就要依據本人之判例, 其存在本身也要被20條規範。 而爭議新聞是有可議空間,范瑋琪的爭議新聞發生在1月27日, 其在本人發文的2月11日聲量已經跌到跟事件前無異(附圖) https://i.imgur.com/w9FYJEi.png
大S亦有相同趨勢(附圖), https://i.imgur.com/csoaNwm.png
所以您如何解釋我在爭議期間發文? 你判定的爭議期間是幾月幾日到幾月幾日?有法源依據嗎? 是疫情期間皆不可發這兩人的文嗎?涉及到幾人? 陳建州不算嗎? 如果武漢肺炎變成常態性疾病是不是這兩人要永遠在表特版神隱? 如此有模糊空間的裁決您為何不先公告特別條款? 甚至3/3為止都不打算解釋您的考量? 其次"依照板規20判定 重複文章OP"(hateOnas), 本人依舊不能理解您如何滑波到重複OP,以及此OP可用20條裁罰, 法規之間必須保留彼此的獨立性,而不是你隨意東扣西扣的臭帽子, 如果您要如此認定,代表您認定OP這件事本身會造成秩序混亂,然而事實並非如此, 否則所有觸犯10條的人都要連坐20條,您多看幾次您的答辯,就是這個意思。 而且您不停強調本人1月29日之發文,讓2月11日及12日的發文OP, 試問已經過了第10條規定的7天內您到底要如何讓本案OP? 再來第二點: "本人認為處分依輕重為 文章刪除 警告 水桶 退文 依照站方規定 水桶一定要公告 所以文章刪除不另行公告"(hateOnas) 判決的程序您要依照您引據的20條,其程序要求您必須警告(附圖), https://i.imgur.com/cTsX8ow.png
而不是您自行認為不用警告直接刪除, 等於您已經違背行政程序,還老實的坦誠您用自由心證違背程序,完全將法治精神視作垃 圾, 其次,我必須提醒法治素養不高的您,我有沒有違法20條是一回事, 您有沒有違反程序及隨意擴大解釋版規而造成判決重大瑕疵是另一回事, 請用檢視版友的相同標準檢視自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96.97.2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TalkandCha/M.1583303144.A.3E9.html ※ 編輯: cross5566 (175.96.97.22 臺灣), 03/04/2020 14:38:33 ※ 編輯: cross5566 (175.96.97.22 臺灣), 03/04/2020 14:41:07
文章代碼(AID): #1UNqdeFf (L_TalkandCh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