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2]不服kaohsiung版主ilovemani判決之溝通信

看板L_TaiwanPlaz作者 (默莫)時間2周前 (2024/04/17 21:52), 2周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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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mana1993 信箱] 作者: mana1993 (默莫) 標題: Re: [公告]違規裁判公告80 時間: Tue Apr 16 20:28:36 2024 ※ 引述《ilovemami (本当に腰が十分です)》之銘言: : ※ 引述 《mana1993》 之銘言: : : 推文無指涉對象是指?在我的發文底下回文,而且根據其內容的「天災與演唱有同樣 : : 迫性」,很明顯是針對我的發文內容。 : 回覆異議陳情後如下: : 一、板規 1-7 發文須遵守中華民國法律之內容,違者退文併水桶一年。 : 二、台端之文章底下亦有正負方言論支持者。 : 三、乘上、無法確切得知被檢舉人之言論是針對個人亦或是其他推文者之發言。 : 四、於中華名國現有法律內,若欲適用公然侮辱罪,板方始無權力宣告任何言論是否構 : 然侮辱罪構成要件之自由心證。 : 五、建議至檢警機關報案,若經我國司法機關裁判確定,板方樂意協助適用1-7進行相 關? : 分。 所以你的意思是,,首先,下方回文者眾多,所以無法確定他回覆的對象是誰? 但你也無法證明他回覆的對象不是我,既然如此,那我當然有權提出告訴。 其次板主要使用版規1-7,必須要我先到檢警機關報案,取得司法機關的判決確定後,才 能施行? 這完全不符合『比例原則』,畢竟版規是以維護版面秩序而制定,而刑法的公然污辱罪是 以恢復名譽為目標,兩者之間不應該劃上等號。更沒有要施行版規1-7之前,要求版眾要 先去報案並取得判決的道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51.16.20 (臺灣)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mana1993 (182.233.199.4 臺灣), 04/17/2024 21:52:18 ※ 編輯: mana1993 (182.233.199.4 臺灣), 04/17/2024 21:58:39
文章代碼(AID): #1c7zGJUQ (L_TaiwanPla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