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建議] 小組版規第3條定義,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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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2→)留言3則,0人參與, 7月前最新作者ilovemami (廣井菊里的BASS EQ效果器)時間7月前 (2025/05/15 15:44),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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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 《tn00270144》 之銘言:. 針對一、項之建議. 組務採納建議人之建議. 此應為組務板規需保持信賴保護原則. 不應擴張解釋. 在更動小組板規前免除被判決人之水桶. 針對二、是否他板言論作為證據處分部分. 此案為罷免案,理應為小組長之獨立調查範圍,不接受討論。. 提出人於提出後應等待
(還有148個字)

推噓3(3推 0噓 20→)留言23則,0人參與, 7月前最新作者tn00270144 (乂煞氣a夾小妹乂)時間7月前 (2025/05/14 00:40), 7月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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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版規第3條:. 為維護法庭寧靜,關於申訴案或檢舉案,非當事人請勿推文或發文。違者依情節輕重得予刪文或退文,並處禁言30日以上。. 這條其實在許多小組看板或者檢舉看板都能見到。. 我的理解一直都很直觀:. 在檢舉或申訴案件下,與案情無關的人不得插話或發文。. 清楚、明瞭,沒有太多爭議。. 但我從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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