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證五] 不服 HateP_Picket 板主判決 03
※ [本文轉錄自 HateP_Picket 看板 #1XdwKDfr ]
作者: benothing (禹楓) 看板: HateP_Picket
標題: [申訴] #1XbIcIUe #1XbksrlL 重審判決
時間: Thu Nov 25 23:00:27 2021
一、申請人ID:
benothing
二、請求重審之文章代號(政檢板文章代號)︰
#1XbIcIUe
#1XbksrlL
三、要求重審理由
我是不太了解政黑板主判決的準則在哪裡。
就一般法律實務上,我們通常會有一個預期,
如果同樣類型案件的判決結果應該會有高度的參考性。
因此我請求版主群重審SilverFlare的判決,
如果因為不符合程序,那就重審benothing的判決。
理由在於,我們兩個人都針對相同的文章,
針對相同的「意見」,給出了相同的價值判斷。
我們都認為「該文的見解」本身是智障。
關於這一點,從推文「你的智障選擇不用跟大家報告」即可推斷,
我們兩者評論的主體是「選擇」而非個人。
這還是要回歸最基本的區分:
a. 你這個人是智障
b. 你的說法是智障
我個人認為上面兩者的區分徑渭分明,
前者是對個人的侮辱,後者是看不起對方的「想法」。
板規的原始精神應該是在避免對於個人的侮蔑,
但是專版的設置就是為了要提供一個場域,
開放讓人公開的交換意見,
也因此意見的本身難免會遭受到正反兩面的回饋。
進一步說,我完全不認為對於原po的「想法」表達出強烈不同意的「想法」,
到底哪裡出了問題。
即使我強烈的不認同其中一位版主認為兩個案件皆違反板規的判決,
我更無法接受,另一位版主針對完全相同的案件,給予不同的判決。
因為這只會讓人進一步質疑,判決本身完全採版主當天的心情,
而非認真地考量到版主的職務必須要恰當的詮釋與實現板規。
因此,我請求兩位版主針對該兩案重新審理,
最低限度是要有一致的判決,以昭公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50.117.19.7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37852429.A.A75.html
推
11/26 01:23,
2年前
, 1F
11/26 01:23, 1F
→
11/26 15:31,
2年前
, 2F
11/26 15:31, 2F
推
11/28 01:40,
2年前
, 3F
11/28 01:40, 3F
推
11/28 10:29,
2年前
, 4F
11/28 10:29, 4F
→
11/28 10:30,
2年前
, 5F
11/28 10:30, 5F
推
11/28 10:32,
2年前
, 6F
11/28 10:32, 6F
推
11/28 10:35,
2年前
, 7F
11/28 10:35, 7F
→
11/28 10:35,
2年前
, 8F
11/28 10:35, 8F
→
11/28 18:28,
2年前
, 9F
11/28 18:28, 9F
→
11/28 18:28,
2年前
, 10F
11/28 18:28, 10F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zeuswell (111.254.80.172 臺灣), 12/07/2021 02:0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