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證五] 不服 HateP_Picket 板主判決 03

看板L_SecretGard作者 (打開蛤蠣區的塞子)時間2年前 (2021/12/07 02:0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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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HateP_Picket 看板 #1XdwKDfr ] 作者: benothing (禹楓) 看板: HateP_Picket 標題: [申訴] #1XbIcIUe #1XbksrlL 重審判決 時間: Thu Nov 25 23:00:27 2021 一、申請人ID: benothing 二、請求重審之文章代號(政檢板文章代號)︰ #1XbIcIUe #1XbksrlL 三、要求重審理由 我是不太了解政黑板主判決的準則在哪裡。 就一般法律實務上,我們通常會有一個預期, 如果同樣類型案件的判決結果應該會有高度的參考性。 因此我請求版主群重審SilverFlare的判決, 如果因為不符合程序,那就重審benothing的判決。 理由在於,我們兩個人都針對相同的文章, 針對相同的「意見」,給出了相同的價值判斷。 我們都認為「該文的見解」本身是智障。 關於這一點,從推文「你的智障選擇不用跟大家報告」即可推斷, 我們兩者評論的主體是「選擇」而非個人。 這還是要回歸最基本的區分: a. 你這個人是智障 b. 你的說法是智障 我個人認為上面兩者的區分徑渭分明, 前者是對個人的侮辱,後者是看不起對方的「想法」。 板規的原始精神應該是在避免對於個人的侮蔑, 但是專版的設置就是為了要提供一個場域, 開放讓人公開的交換意見, 也因此意見的本身難免會遭受到正反兩面的回饋。 進一步說,我完全不認為對於原po的「想法」表達出強烈不同意的「想法」, 到底哪裡出了問題。 即使我強烈的不認同其中一位版主認為兩個案件皆違反板規的判決, 我更無法接受,另一位版主針對完全相同的案件,給予不同的判決。 因為這只會讓人進一步質疑,判決本身完全採版主當天的心情, 而非認真地考量到版主的職務必須要恰當的詮釋與實現板規。 因此,我請求兩位版主針對該兩案重新審理, 最低限度是要有一致的判決,以昭公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50.117.19.7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37852429.A.A75.html

11/26 01:23, 2年前 , 1F
本版主維持原判
11/26 01:23, 1F

11/26 15:31, 2年前 , 2F
公投是每個人價值的選擇,不應被污衊
11/26 15:31, 2F

11/28 01:40, 2年前 , 3F
意見:撤銷水桶
11/28 01:40, 3F

11/28 10:29, 2年前 , 4F
那麼,智障選擇就是認證通過可以名詞
11/28 10:29, 4F

11/28 10:30, 2年前 , 5F
以後類似的情況,將援引此篇判決
11/28 10:30, 5F

11/28 10:32, 2年前 , 6F
智障+非對本人的直接用語
11/28 10:32, 6F

11/28 10:35, 2年前 , 7F
對文意見解給以不合適言論不構成人身攻擊的判決,我會
11/28 10:35, 7F

11/28 10:35, 2年前 , 8F
接受,但相對地未來也請一致判定,這個判例非常重要
11/28 10:35, 8F

11/28 18:28, 2年前 , 9F
請問這樣子即可撤銷silver的水桶?或是需要兩個版主同
11/28 18:28, 9F

11/28 18:28, 2年前 , 10F
意?
11/28 18:28, 10F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zeuswell (111.254.80.172 臺灣), 12/07/2021 02:08:39
文章代碼(AID): #1Xhb6egU (L_SecretGa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