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政黑板主102050 #1LNUhfgW (HateP_Picket)判決
申訴前,請先確實與板主溝通過。
若對板主解釋不服或板主3天以上都不理會,再使用本申訴管道。
請申訴者將溝通證據以轉錄形式轉錄至本板,經修改或未提出者不予受理。
◎任何申訴案於申請之同時,即代表授權同意組務得自行轉錄
申請人所發之相關文章 至 組務版,作為證據文章或判決附件
注意:非當事人不得提出申訴及檢舉,違者第一次水桶一年,再犯永久水桶。
*因警告、水桶、劣文為標的之申訴僅限以當事人為主。
*無明確當事人之板務申訴不限,任何使用者皆得予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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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訴人ID:helloladies
二、被申訴看板/被申訴人ID:hw102050/fant1408
三、申訴事由:
本ID於 文章代碼(AID): #1LMAw4Ww (HateP_Pic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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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LMAw4Ww (HateP_Picket) [ptt.cc] [建議] 新板主上任了 前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431875204.A.83A.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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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5 4 5/17 HelloLadies □ [建議] 新板主上任了 前面欠的判決也該處理了吧
提請政黑板主處理本板小組長之判決
文章代碼(AID): #1L9xjgSp (L_SecretG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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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L9xjgSp (L_SecretGard) [ptt.cc] Fw: [申請] 多重帳號查詢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SecretGard/M.1428667242.A.733.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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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2 4/10 jobli 轉 [申請] 多重帳號查詢 (Hatepolitics 2015/03/27)
→ jobli: 待新版主上任處理220.133.254.117 04/10 20:00
不料招到FANT1408板主不處理,申訴後HW102050板主也不處理該案
文章代碼(AID): #1L9xjgSp (L_SecretG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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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L9xjgSp (L_SecretGard) [ptt.cc] Fw: [申請] 多重帳號查詢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SecretGard/M.1428667242.A.73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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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2 4/10 jobli 轉 [申請] 多重帳號查詢 (Hatepolitics 2015/03/27)
當時的代理板主不做為,說啥等到新任板主上台才要處理
→ jobli: 待新版主上任處理220.133.254.117 04/10 20:00
HW102050回應不受理該案理由如下
故依據上述論述,判決如下:
(1)無可依據板規情形下,判決無罪
論破:可是實情是 1.有可依據的板規1-7(如下補充)水桶其間使用者等相關規範
(2)其餘違反站規之處已遭站方處理
論破:但是,站方處置僅針對分身註冊,個板面之處置不能以被ID_MULTI判決過就迴避判決
(3)板主不得任意引用板規/延伸解釋
論破:被檢舉ID所犯之水桶其間使用分身繼續發言,
已經符合HW102050自行公告之政黑板板規1-7
● ★ ! 5/16 hw102050 □ [公告] 政黑檢舉板板規_20150516_V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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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LLpsLiT (HateP_Picket) [ptt.cc] [公告] 政黑檢舉板板規_2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431780757.A.B1D.html │
│ 特殊文章,無價格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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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7.遭水桶且使用分身發言或Bug規避水桶者,經確認後本尊/分身皆判決水桶天數*1.5倍
又何來不得認意引用的說法?
因此提出本申訴
四、申訴訴求:
1.請政黑板主依照小組長板規處理該案
2.fant1408/hw102050無視小組長#1L9xjgSp (L_SecretGard)做出的裁示處理,
又經過本ID申訴後仍忽視不處理之,應各記警告一次。
五、檢附證據:
證一:本ID於政檢板要求政黑板板主處理文章 文章代碼(AID): #1LMAw4Ww (HateP_Picket)
證二:去信要求FANT1408處理溝通證據
證三:FANT1408判決不處理公告文本 文章代碼(AID): #1LMUKbrg (HateP_Picket)
證四:本ID於政檢板申訴該判決文本 文章代碼(AID): #1LMYBzqr (HateP_Picket)
證五:HW102050回復申訴文文本 文章代碼(AID): #1LNUhfgW (HateP_Picket)
證六:去信要求HW102050不服申訴溝通證據
證七:hw102050回付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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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elloLadies (123.205.174.37), 05/24/2015 15:57:27
※ 編輯: HelloLadies (123.205.174.37), 05/24/2015 16:06:43
※ 編輯: HelloLadies (123.205.174.37), 05/24/2015 16: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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