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六(信件溝通4)
※ [本文轉錄自 UYC 信箱]
作者: ACCR (優家包子~*)
標題: Re: 關於12月的CATCH板爭吵事件
時間: Thu Feb 6 16:51:10 2014
你好:
會警告,但是不一定都有公告。
(依據板規是寫會記違規點數一點,警告是我給違規板友的提醒。
一般偏向鬧板,或者是我有其它要跟板友們講得話才會一併公告。)
lauda5566的文章我去看了。
你上一篇附上的是節錄板本喔,跳過了很多部份。
上篇信中:
例如:直接對著我的文章寫 「我都笑了你還敢提出來說?都交往了用那些吸引人的技
巧幹嘛?有病是不是?你講這不是廢話嗎?你的文呢?自我提升?別人就在說追求跟吸
引的方法 你在這邊喊自我提升很重要 這是演哪齣阿」
-->依據這段,"有病是不是?"+前面的"我都笑了"我以為"有病"是指"你還敢提出來說",
意指說你有病。
因此我會判斷可以算是人身攻擊。
但是lauda5566的原文是寫:
「""追求期跟交往後根本是兩個不同狀態""
感情維持不下去原因跟你說的那些根本沒關係好嗎
這裡的技巧都是只追求期間的
你拿來一起比較這件事從根本就有問題了
我都笑了
你還敢提出來說?
都交往了用那些吸引人的技巧幹嘛?
有病是不是」
"我都笑了"是指"追求期跟交往後根本是兩個不同狀態",把"這兩件事情拿來一起比較"。
"有病是不是"依據整段話的意思,可看出是強調"如果都交往了還用那些吸引人的技巧"。
lauda5566這一篇寫得是挺不客氣的,
但是我認為應該是還不至於算人身攻擊。
如果你覺得太過主觀,也可以尋求組務的第三者觀點,以求客觀。
謝謝。:)
※ 引述《UYC ()》之銘言:
: ※ 引述《ACCR (優家包子~*)》之銘言:
: : RungTai及danyy93兩位的部分,我當時就已經去信警告過。
: : 第一次是警告,之後才會依據情節水桶處份,以往也都是如此處理的。
: 你好:
: 你以往的處理,都是『公告』,這次並沒有。去年十月的公告就是其中
: 一個例子。
: : 請告知這段是哪位板友講得?
: : 我會再去警告他。
: lauda5566 是公開回文,在CATCH板的唯一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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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UYC (36.238.170.229), 時間: 02/09/2014 00:4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