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六(信件溝通4)

看板L_SecretGard作者 (別放棄)時間12年前 (2014/02/09 00:4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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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UYC 信箱] 作者: ACCR (優家包子~*) 標題: Re: 關於12月的CATCH板爭吵事件 時間: Thu Feb 6 16:51:10 2014 你好: 會警告,但是不一定都有公告。 (依據板規是寫會記違規點數一點,警告是我給違規板友的提醒。 一般偏向鬧板,或者是我有其它要跟板友們講得話才會一併公告。) lauda5566的文章我去看了。 你上一篇附上的是節錄板本喔,跳過了很多部份。 上篇信中: 例如:直接對著我的文章寫 「我都笑了你還敢提出來說?都交往了用那些吸引人的技 巧幹嘛?有病是不是?你講這不是廢話嗎?你的文呢?自我提升?別人就在說追求跟吸 引的方法 你在這邊喊自我提升很重要 這是演哪齣阿」 -->依據這段,"有病是不是?"+前面的"我都笑了"我以為"有病"是指"你還敢提出來說", 意指說你有病。 因此我會判斷可以算是人身攻擊。 但是lauda5566的原文是寫: 「""追求期跟交往後根本是兩個不同狀態"" 感情維持不下去原因跟你說的那些根本沒關係好嗎 這裡的技巧都是只追求期間的 你拿來一起比較這件事從根本就有問題了 我都笑了 你還敢提出來說? 都交往了用那些吸引人的技巧幹嘛? 有病是不是」 "我都笑了"是指"追求期跟交往後根本是兩個不同狀態",把"這兩件事情拿來一起比較"。 "有病是不是"依據整段話的意思,可看出是強調"如果都交往了還用那些吸引人的技巧"。 lauda5566這一篇寫得是挺不客氣的, 但是我認為應該是還不至於算人身攻擊。 如果你覺得太過主觀,也可以尋求組務的第三者觀點,以求客觀。 謝謝。:) ※ 引述《UYC ()》之銘言: : ※ 引述《ACCR (優家包子~*)》之銘言: : : RungTai及danyy93兩位的部分,我當時就已經去信警告過。 : : 第一次是警告,之後才會依據情節水桶處份,以往也都是如此處理的。 : 你好: : 你以往的處理,都是『公告』,這次並沒有。去年十月的公告就是其中 : 一個例子。 : : 請告知這段是哪位板友講得? : : 我會再去警告他。 : lauda5566 是公開回文,在CATCH板的唯一一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8.236.116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UYC (36.238.170.229), 時間: 02/09/2014 00:41:33
文章代碼(AID): #1Izbu-_M (L_SecretGa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