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證四] (setzer) Re:你這樣的判罰太重了,我不服
※ [本文轉錄自 yevvi 信箱]
作者: setzer (setzer)
標題: Re: 你這樣的判罰太重了,我不服
時間: Sat Jan 5 19:27:19 2013
※ 引述《yevvi (yevvi)》之銘言:
: ※ 引述《setzer (setzer)》之銘言:
: : 由於在兩篇文章都有違規的推文 所以板務方面認為應當視為兩次違規
: : 然而因為只有一篇檢舉案檢舉兩案 所以第二篇的違規推文並不算入前科
: : 因此在本次檢舉案中 兩次違規的水桶天數是 10天*2次違規 = 20天
: : 違規情形若是被拆分為兩次檢舉案而在第二次違規計算前科時 水桶天數就會是
: : 10天(第一篇違規) + 10天+10天*1次前科(第二篇違規) = 30天
: : 在推文判決的部份若因為本人的解釋不夠清楚而讓您產生誤解 在此跟您致歉
: 請問一下這樣的算法符合比例原則和數罪併罰嗎?
: 這很明顯是加重條款,非常不符合數罪併罰及刑法從舊從輕原則。
: 請問一下你能找出檢舉板板規哪一條有規定出
: 10天*2次違規 = 20天
: 10天(第一篇違規) + 10天+10天*1次前科(第二篇違規) = 30天
: 的明文規定嗎?
: 板規中並沒有明文規定可以用違規篇數來計算
: 這個說明仍然無法說服我
: 我的要求很簡單,這個案子十天以內的我就接受,超過十天的我就上訴。
: 如果您再舉不出對於被懲處人有利的證據,
: 在下即將執行上訴動作。
基於一罪一罰的原則 在兩篇文章的違規必須有兩次的處罰是必要的
前次回信已提出因為檢舉案一次檢舉了兩篇文章的違規推文 所以在第二次違規推文
的部份未使用前科的加重懲罰而使水桶天數增加10天
因此要說這樣子的併罰有加重條款 板務方面難以接受
若對這樣的處份仍有疑議 只能請您透過申訴管道請小組長判決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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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yevvi (118.167.183.249), 時間: 01/05/2013 20:2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