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證三] (setzer) Re:你這樣的判罰太重了,我不服

看板L_SecretGard作者 (yevvi)時間11年前 (2013/01/05 20:2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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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yevvi 信箱] 作者: yevvi (yevvi) 標題: Re: 你這樣的判罰太重了,我不服 時間: Sat Jan 5 19:14:13 2013 ※ 引述《setzer (setzer)》之銘言: : ※ 引述《yevvi (yevvi)》之銘言: : : #1GuPqNy4 (HateP_Picket) : : ● 418 ! 412/26 MrTexas □ [檢舉] #1GsK83pf game721006 板規三-2 : : ┌─────────────────────────────────────┐ : : │ 文章代碼(AID): #1GskH6GS (HateP_Picket) [ptt.cc] [檢舉] #1GsK83pf game7 │ :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356522566.A.41C.html │ :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 └─────────────────────────────────────┘ : : 推 yevvi:他不敢的拉! 12/27 14:05 : : ● 425 312/28 MrTexas □ [檢舉] #1Gt0NBbw game721006 板規三-2 : : ┌─────────────────────────────────────┐ : : │ 文章代碼(AID): #1GtR8-SL (HateP_Picket) [ptt.cc] [檢舉] #1Gt0NBbw game7 │ :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356706366.A.715.html │ :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 └─────────────────────────────────────┘ : : 推 yevvi:去阿 去阿 原Po出庭我一定要去看 12/29 13:15 : : → Encounter911:game721006罵的MrTheme是誰啊? 德州哥為啥檢舉? 12/29 22:25 : : → MrTexas:文章代碼(AID): #1GskH6GS (HateP_Picket) 12/29 23:02 : : → Encounter911:所以 您德州哥真的就是政黑認證的MrTheme囉? 12/30 00:49 : : 這篇文章判決我不服的原因是 : : 第二章 : : 10.文章分類標籤為[檢舉]的檢舉文與文章分類標籤為[申訴]的申訴文乃使用者發起 : : 檢舉與對於板主判決不服可發起表達疑議的文章。非當事人(檢舉者、被檢舉者、 : : 與板主之外的使用者)禁止對此兩類文章回文或回推。 : : 但是同時在板規前面第二章也有說 : : 1.違反本章板規者水桶10~180天。 : : 公式︰10(基礎水桶天數)*(前科次數+1)=水桶天數 : : 違規輕微者,板主可先予推文警告。經推文警告後仍再犯者,直接水桶處理。 : : 請問一下,我為什麼會有20天的刑期, : : 明明對方是兩篇一起檢舉,我之前根本沒有沒懲處的記錄。 : : 請問一下我哪兒來的前科? : : 違規篇數不等於前科次數+1好嗎? : : 至少你們在12/18訂的板規就沒這麼寫。 : : 還有,板主對於初犯的判罰就不能輕微嗎? : : 板規第二章-1就有說 : : 倘若連我這個初犯都判那麼重的話, : : 那Mr.Texas履次在推文中引戰,結果板主才給他一個警告。 : : 那是不是違反比例原則中比例懲處過重及比例失當, : : 以及刑法中的數罪併罰中的概念呢? : : 請板主三思 : : 這篇文章我會保全證據 : : 然後視板主的回應再來考慮要不要上告。 : 由於在兩篇文章都有違規的推文 所以板務方面認為應當視為兩次違規 : 然而因為只有一篇檢舉案檢舉兩案 所以第二篇的違規推文並不算入前科 : 因此在本次檢舉案中 兩次違規的水桶天數是 10天*2次違規 = 20天 : 違規情形若是被拆分為兩次檢舉案而在第二次違規計算前科時 水桶天數就會是 : 10天(第一篇違規) + 10天+10天*1次前科(第二篇違規) = 30天 : 在推文判決的部份若因為本人的解釋不夠清楚而讓您產生誤解 在此跟您致歉 請問一下這樣的算法符合比例原則和數罪併罰嗎? 這很明顯是加重條款,非常不符合數罪併罰及刑法從舊從輕原則。 請問一下你能找出檢舉板板規哪一條有規定出 10天*2次違規 = 20天 10天(第一篇違規) + 10天+10天*1次前科(第二篇違規) = 30天 的明文規定嗎? 板規中並沒有明文規定可以用違規篇數來計算 這個說明仍然無法說服我 我的要求很簡單,這個案子十天以內的我就接受,超過十天的我就上訴。 如果您再舉不出對於被懲處人有利的證據, 在下即將執行上訴動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7.183.249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yevvi (118.167.183.249), 時間: 01/05/2013 20:29:23
文章代碼(AID): #1Gw1oaXi (L_SecretGa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