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三] 政黑板setzer版主於#1Gjsslcb之判決
※ [本文轉錄自 ask1234 信箱]
作者: ask1234 (ask)
標題: [申訴] setzer版主於#1Gjsslcb之判決
時間: Fri Nov 30 14:33:26 2012
一、
本人第一篇建議文:#1GhrvXjz (HateP_Picket)
談的是「政治黑特檢舉版版規 二-9」
講的重點是「非當事人在申訴文下回推文,亦違反板規二-9」
本人第二篇建議文:#1GiYkKB6 (HateP_Picket)
談的是「政黑檢舉板臨時條款 第4條」
講的重點是「申訴文與檢舉文為不同時,現行政黑檢舉版板規的漏洞」
這兩篇談的東西不同,正常人應該都看的出來,版主也不是據此
判本人違規,故本人不再解釋。
二、
而本人修文回應setzer版主下列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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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setzer:1. suwilliam在卸任板主後雖然在#1GTlF1Dc表示非當事人不能 11/26 01:13
→ setzer: 對申訴文回推 然而該使用者在#1Gg8h8ZS的申訴文亦有回應 11/26 01:14
→ setzer: 推文的動作產生 因此直接認定前板主認為申訴文不可回推 11/26 01:14
→ setzer: 是有疑慮的 11/26 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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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tzer版主在本人第二篇建議文中,推文回應第一篇推文的判例,
本人修文回應版主的推文,反而成了本人被處違規的依據?
這算是版主陷害本人嗎?
請版主解釋,版主可以在本人第二篇建議文,提到本人第一篇建議
文,本人回應,反倒違反板規的判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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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4.1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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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ask1234 (112.104.151.45), 時間: 12/07/2012 21: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