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1FlbquP- VOT1077小組長之判決
本人針對 OT1077小組長於 #1FlbquP- 之判決,
向VOT1077小組長、lovebbcc版主提出問題。
下面是VOT1077小組長於#1FlbquP-中,判決說明的部分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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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案來說 係 屬於發文對 〝少數特定版友群體〞攻訐的案例
但全觀 該時間內之 綜合整體討論串
與 #1FgD-TPh (HatePolitics)之內容 所稱=>
林杯是說有了世大運做為基礎,下一階段的國家目標就是要申辦2024年奧運,哪
個白癡亂回,說是有了亞運作為基礎,才申辦2024年奧運的?
客觀來說 尚可認定
此篇 #1FgD-TPh (HatePolitics) 之 情緒性發文
以 〝哪個白癡亂回〞該句內容 得知
該文 係針對 有參與該 特定討論串之發文與回應之 特定版友群
指向性 明確
只要 有其中任一人出來檢舉
則版主 得以依據版規 處分之 並無失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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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謝 VOT1077 小組長確認此次本人被檢舉案,
係針對「有參與該 特定討論串之發文與回應之 特定
版友群」。
一、
既然是一群人,加上本人無指名道姓,依據政黑板的
判例,是無指向性,因為板規三-2是公幹單一版友才
違規,不是適用在公幹一群人,而攻擊群體是在板規
第二章,並非第三章。
再來,就是給政黑板 lovebbcc 版主,既然是攻擊的
是版友群,VOT1077 小組長不清楚政黑板板規的細節
,實屬正常,但 lovebbcc 版主自己應該清楚,依照
板規三-2,已不適用,以板規三-2來檢舉本人,應為
無效檢舉,故此案應該改判。
再依據板規三-2,裡面規定,以刑法上亦構成公然侮
辱或誹謗或侵害隱私之方式為認定。
而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的適用條件是個人,並非群體,
(適用公幹單一版友,不適用公幹一群版友),以郭
冠英為例,郭冠英罵台灣人是台巴子,並無指名道
姓,那麼2300萬台灣人的任一個,都能以公然侮辱
罪向郭冠英提告嗎?因為刑法的公然侮辱,是針對
特定個人,並非無指名道姓的,無特定個人的群體,
因此,2300萬台灣人的任何一個,去提告郭冠英,
他也不會被起訴。
所以,依據板規三-2的精神,請 lovebbcc版主 改
判此案。
否則,立此判例,不只是單純判決標準的調整,而是
整個第三章板規適用條件的變動。
二、
關於指向性的問題,
指向一群人,依據判例,
係無指向性,而不是指向一群人;
係不能檢舉,而不是這一群人的其中任一人都能檢舉,
我想這一點,lovebbcc 版主亦清楚。
如果是其中任一人皆能檢舉,
那麼就會有下列情形發生,
1.攻擊族群,如外省人,任一外省人版友出來檢舉;
2.攻擊一群版友(非全部,板規二-2),任一版友出來檢舉;
本版(政黑板)超過一人,無指名道姓的攻擊,族繁不足備載,
多如繁星,若依此標準(一群人的其中任一人都能檢舉),本
版的檢舉文,恐怕會佔據整個版面。
綜合上述兩點,請 lovebbcc 版主依據小組長的認定,本案
是係針對「有參與該 特定討論串之發文與回應之 特定版友
群」,而非針對單一版友,改判本案。
依據板規:
第三章 人身攻擊與行為規範
2.禁止以暱稱、簽名檔、諧音、譯音、推文或發文攻擊版友。
公幹單一版友,係指客觀上可得而知係指何一ID者,以刑法上亦構成公然侮辱
或誹謗或侵害隱私之方式為認定。(是否公幹單一版友由版主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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