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1FlbquP- VOT1077小組長之判決

看板L_SecretGard作者 (ask)時間12年前 (2012/05/25 16:51), 編輯推噓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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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針對 OT1077小組長於 #1FlbquP- 之判決, 向VOT1077小組長、lovebbcc版主提出問題。 下面是VOT1077小組長於#1FlbquP-中,判決說明的部分節錄: ====================================================================== 就本案來說 係 屬於發文對 〝少數特定版友群體〞攻訐的案例 但全觀 該時間內之 綜合整體討論串 與 #1FgD-TPh (HatePolitics)之內容 所稱=> 林杯是說有了世大運做為基礎,下一階段的國家目標就是要申辦2024年奧運,哪 個白癡亂回,說是有了亞運作為基礎,才申辦2024年奧運的? 客觀來說 尚可認定 此篇 #1FgD-TPh (HatePolitics) 之 情緒性發文 以 〝哪個白癡亂回〞該句內容 得知 該文 係針對 有參與該 特定討論串之發文與回應之 特定版友群 指向性 明確 只要 有其中任一人出來檢舉 則版主 得以依據版規 處分之 並無失當 ====================================================================== 首先,感謝 VOT1077 小組長確認此次本人被檢舉案, 係針對「有參與該 特定討論串之發文與回應之 特定 版友群。 一、 既然是一群人,加上本人無指名道姓,依據政黑板的 判例,是無指向性,因為板規三-2是公幹單一版友才 違規,不是適用在公幹一群人,而攻擊群體是在板規 第二章,並非第三章。 再來,就是給政黑板 lovebbcc 版主,既然是攻擊的 是版友群,VOT1077 小組長不清楚政黑板板規的細節 ,實屬正常,但 lovebbcc 版主自己應該清楚,依照 板規三-2,已不適用,以板規三-2來檢舉本人,應為 無效檢舉,故此案應該改判。 再依據板規三-2,裡面規定,以刑法上亦構成公然侮 辱或誹謗或侵害隱私之方式為認定。 而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的適用條件是個人,並非群體, (適用公幹單一版友,不適用公幹一群版友),以郭 冠英為例,郭冠英罵台灣人是台巴子,並無指名道 姓,那麼2300萬台灣人的任一個,都能以公然侮辱 罪向郭冠英提告嗎?因為刑法的公然侮辱,是針對 特定個人,並非無指名道姓的,無特定個人的群體, 因此,2300萬台灣人的任何一個,去提告郭冠英, 他也不會被起訴。 所以,依據板規三-2的精神,請 lovebbcc版主 改 判此案。 否則,立此判例,不只是單純判決標準的調整,而是 整個第三章板規適用條件的變動。 二、 關於指向性的問題, 指向一群人,依據判例, 係無指向性,而不是指向一群人; 係不能檢舉,而不是這一群人的其中任一人都能檢舉, 我想這一點,lovebbcc 版主亦清楚。 如果是其中任一人皆能檢舉, 那麼就會有下列情形發生, 1.攻擊族群,如外省人,任一外省人版友出來檢舉; 2.攻擊一群版友(非全部,板規二-2),任一版友出來檢舉; 本版(政黑板)超過一人,無指名道姓的攻擊,族繁不足備載, 多如繁星,若依此標準(一群人的其中任一人都能檢舉),本 版的檢舉文,恐怕會佔據整個版面。 綜合上述兩點,請 lovebbcc 版主依據小組長的認定,本案 是係針對「有參與該 特定討論串之發文與回應之 特定版友 ,而非針對單一版友,改判本案。 依據板規: 第三章 人身攻擊與行為規範 2.禁止以暱稱、簽名檔、諧音、譯音、推文或發文攻擊版友。 公幹單一版友,係指客觀上可得而知係指何一ID者,以刑法上亦構成公然侮辱 或誹謗或侵害隱私之方式為認定。(是否公幹單一版友由版主認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19.253

05/25 17:01, , 1F
你現在承認是在罵參予討論的版友了?
05/25 17:01, 1F

05/25 17:03, , 2F
那被你攻擊的群眾當中才一個出來檢舉你算你幸運囉?
05/25 17:03, 2F
※ 編輯: ask1234 來自: 112.104.130.162 (05/26 17:22)

05/26 17:25, , 3F
根本不具「單一性」 政黑版主恣意擴張適用 實屬枉法裁判
05/26 17:25, 3F

05/26 17:30, , 4F
誰枉法裁判啊,說清楚喔>
05/26 17:30, 4F

05/26 17:34, , 5F
敢判決 竟不敢接受公評 如此心胸...令人感到氣餒...
05/26 17:34, 5F

05/26 20:19, , 6F
要不要上訴到最高法院?用憲法來決勝負?
05/26 20:19, 6F

05/27 09:36, , 7F
第956782屆法規大找碴活動開跑
05/27 09:36, 7F
文章代碼(AID): #1FlqW27O (L_SecretGa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