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2] 政黑版主lovebbcc於#1FUSZP38之判決
※ [本文轉錄自 HatePolitics 看板 #1FVPs217 ]
作者: ask1234 (ask)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補充] [申訴] lovebbcc版主於 #1FUSZP38 之判決
時間: Thu Apr 5 21:26:23 2012
→ hoyunxian:版主他們決定要水桶幾天輪不到你管吧 04/03 20:05
推 dreamysky:兩個檢舉案是同時的~所以前科沒有考慮加成處理 04/03 21:54
→ ask1234:第一個檢舉案在3/20日,第二個檢舉案在3/28日, 04/04 01:35
→ ask1234:實不知兩個檢舉案是同時的是何意思? 04/04 01:36
→ dreamysky:同時指,判決是同時的 04/05 13:16
→ dreamysky:而非先後關係 04/05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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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goo.gl/XR0L3
前科:刑法上指曾受科刑判決的記錄。
就刑法而言,有判刑的記錄;
就版規而言,有判水桶的記錄。
就本申訴案,兩次檢舉案,均判決違規,且均判有水桶天數,
按理,應分計兩次前科,總不能上禮拜有人殺了甲,這禮拜再
強姦了乙,下禮拜被抓到,兩案一起被判,這個人被判姦殺吧?
板規二-1很清楚,有前科且屬於惡意累犯者,刑期依照前科次
數加倍累計。版主因為兩次不同違規、不同檢舉案,同時判決
,就合併前科次數,造成越惡意(頻繁)累犯,前科次數只計
一次,偶爾累犯,反倒是前科次數加倍?
這樣的判決邏輯,違反了板規二-1,懲罰惡意累犯的精神,而
且,板規二-1也沒說版友連續違反數個版規,只要版主同時判
決,前科次數只計一次。
因此這樣的判決,於理、於版規不合,故請版主改判,重新計
算這兩次違規的水桶天數及前科次數。
PS:
本人有興趣知道,如果這兩件檢舉案,同樣是本人、被檢舉
人同樣是s版友,同樣被版主同時判決,只不過兩案檢舉日
相隔六日,且同時被判決沒有違規。
這樣本人會不會被判違反版規四-8惡意檢舉、濫用檢舉啊?
還是這兩次檢舉案因為同時判決,只計一次,不算違反版規
四-8?
依據板規:
第二章 一般罰則性版規
1.違反版規者水桶五天至半年。
有前科且屬於惡意累犯者,刑期依照前科次數加倍累計。
公式︰5(基礎水桶天數)*(前科次數+1)=水桶天數
違反程度嚴重者,版主可直接劣退,併科水桶處分。
違反程度輕微者,版主可先予推文警告。經推文警告後仍再犯者,直接水桶處理。
違反本章版規但願意公開認錯與道歉者,版主可推文給予認罪機會並發信通知違規者;
認罪協商有效期限為版主發信後24小時內,且基礎水桶天數不得少於3天。
本章之前科與第三章之前科合併計算。
本章個別條文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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