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政黑版bonju2版主之判決處分
※ 引述《dreamysky (官小職卑 權輕位賤)》之銘言:
: 找錯版規,表示其檢舉文確有『其違規證據』
: 我們基本上會判該檢舉案『無效』
: 然後依版規第二章賦予版主職權另判
: 第三章
: 因為3-1與3-2接近
: 3-1為總則,3-2為細項
: 以致於有版友誤用
: 如果有違反3-1,勢必違犯3-2
: 這很正常
: 妳看看有沒有人檢舉3-3不違規
: 我們卻用3-4桶他?
: 此外
: 這與本案的狀況也不一樣
: 所以又是亂槍打鳥的又一例嘛?
: 我們『堅持』不會讓檢舉人混到
: 可以檢舉文不列『違規證據』!
: 另版規第二章依版主職權
: 可以逕行處理
: 不代表版上檢舉人
: 可以隨便哎哎後
: 我們就處理!
: 我們已經表達得很清楚
: 『欲以新證據檢舉,請重新發檢舉文』
: 與其您在這邊申訴
: 不如回去針對您認為有違規的事項
: 進行檢舉!
: 此外依照版規4-3
: 8/19為您申訴案件追溯期最後一天
: 煩請注意!
版主的邏輯真是匪夷所思。
第一點,
違規證據已在違規文章內,本人亦已附上違規文章代碼,
本案件是三位版主打混,沒有仔細看違規文章內有無違規
實情。
此次違反的版規是在第二章,版主依職權,若查到違規事
項,可逕行處理。
那請問,三位版主若無打混,有看到下面這段違情事嗎?
********************************************
YanLong版友提到:
因為其他人都沒有可能
誠如我上面所說,剛好有鄉民推文推到「江劍峰」
後來真的有個房客同名同姓
他就被傳來了
********************************************
三位版主若不是打混摸魚,閉著眼睛亂判,就是認為
上面這段話,沒有洩漏個人資料,不是嗎?
不是上面兩種情形,總不會是三位版主全都有看到這
段違規文字,但故意縱容YanLong版友洩漏江姓房客
的姓名吧?
第二點,
堅持不讓檢舉人混到可以檢舉文不列『違規證據』?
版主請不要錯亂自己的邏輯,
可以改
『堅持不讓版主打混到不仔細看違規文章』嗎?
三位版主,只要有一人曾經認真看過違規文章,
不會有這次亂判、錯判的情事發生。
此次檢舉,本人已附上所有證據,所有違規情事
,皆在違規文章內,本人亦附上違規文章代碼,
並無少附證據。
版主懶惰、亂判、沒有仔細看違規文章,責任在
版主,本人不需因版工群怠惰職務,而多此一舉
再重複檢舉。
該被檢舉人有無違規,本人等小組長判決此次申
訴案即可,無需再勞煩沒時間看違規文章的板務
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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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2 02:36,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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