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1IJKUVmJ hateOnas 申訴 rocfrank

看板L_PTTAvenue作者 (C.Y.)時間10年前 (2013/11/12 12:40), 編輯推噓8(8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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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2013-11-12 裁判案件:#1IJKUVmJ hateOnas 申訴 rocfrank 處分不當 裁判主因:板主 rocfrank 屢次更改判決 判決結果:板主 rocfrank 判決不當,請於 72 小時內解除使用者 hateOnas 水桶 多次判決部分情有可原,並未構成失職。 判決說明: 本案共經四次改判,最後一次由板主 rocfrank 自行改判, 其懲處公告 [附14] #1IJKVg-Y (L_PTTAvenue) 中提及, 對改判案 #1IESMwL_ (CCRomance) 結果不服 經組務裁定不成立 該案發回由本人予以重審並判定維持原判決為 hateOnas 水桶六個月 然而申訴人案件有效部分係要求板主 rocfrank 道歉, 因對水桶與警告處分不服,而非對取消懲處的結果不服; 判決 #1IImXH_8 (L_PTTAvenue)則並未對發回改判表示積極意見。 因此上述為本案判決不當第一個理由。 此外懲處板規條文有數次更動,原先為三-1, 1. 冒充板主或以板主相似之ID達誤導視聽、或公幹本板全體板友或板名之發文。 以上違者刪文或劣退,並判處水桶三個月~六個月,累犯加倍水桶。 而後與組務板回應時,表示該行為已違反板規二-5, 5. 嚴禁在他人文章中對特定對象以不雅言論(謾罵嘲諷、挑逗猥褻、挑釁引戰) 或惡意攻訐言論(仇恨威脅、誹謗侮辱、不實指控達到妨礙名譽、抹黑造謠) ,經原發文者檢舉人身攻擊屬實者 (經判決後原發文者可消除該推文) 違者之推文判處水桶一個月,累犯加倍水桶。 違者之回文劣退,另可判處水桶三個月~六個月,累犯加倍水桶。 理由源自於前板主 missface 之公告文 #1INVxV49 (L_PTTAvenue), 自此文發表之後, 若再有發文或推文聲稱或假設本板只接受特定國家戀情之文章者, 將依板規之挑釁論處,一律以水桶處份。(不溯及既往) 以及前板主 Rrn之公告文 #1INVxtPe (L_PTTAvenue), 本版為異國戀情版,主旨為提供有異國戀情者討論之看板 專版專用 本版不歡迎對異國戀情不友善或反對異國戀情之言論出現 自公告後,凡有對異國戀情不友善或反對之言論 依板規二.6 以挑釁處理 如上為前板主之公告,所謂板規當是一約定成俗之名稱, 凡與看板規定相關之公告內容,皆能理解為看板板規; 又板主 Kay731 上任時曾有公告 #1INVyLEI (L_PTTAvenue), 本板自9/13日以後已新增板主,舊板規已不適用,新板規仍在討論中, 現行板規為草案之形式,詳細板規待7~14天之後會公告週知。 該公告業已明文舊板規已不適用,因此板主 rocfrank 重審後, 援引舊時公告改判板規二.5難謂適當,此為理由之二。 若以板規三.1是否適用論處,申訴人之文章內容簡短扼要, 雖文內有提及「板主」二字,卻未具有冒充板主或有與板主相似之 ID 之事實, 如此難使其他使用者對 CCRomance看板之板旨產生誤解; 又板規三.1經過修訂,目前現行規定已為, 1. 故意以板主言論做剪輯編排來斷章取義達誤導視聽者、或公幹本板全體板友 之發文。 更明確限定為「故意以板主言論做剪輯編排來斷章取義」, ( 教育部國語辭典:http://ppt.cc/TWV8 ) 換言之若非針對板主已有之言論,進行剪輯編排而與原意相差甚遠, 導致使用者遭受誤導,如此才能以板規三.1裁罰。 懲處使用者應審慎考慮,原先板規適用尚有疑義, 而後板規更改,若非特殊之情事應盡量「從新從輕」以維使用者之權益, 此為本案判決不當最後一個理由。 綜上所述,請 CCRomance板主於 72 小時內解除申訴人 hateOnas 之水桶。 針對多次判決部分,申訴人與板主說詞雖有矛盾之處, 然而並未影響本案判決之核心部分,因而不予深究。 初判為板主 rocfrank 按板規所做判決; 二判之部分採信板主 rocfrank 與申訴人 hateOnas 說詞, 為 CCRomance板主群討論協商後更改判決,改判為板主正常職權行使; 三判則為板主 Kay731 收到申訴人 hateOnas 之回信, 接受申訴人 hateOnas 之說明,因此撤銷警告判決; 四判則係板主 rocfrank 重審後,維持初判之結果。 在二判為經討論協商之判決後, 三判與四判兩位板主皆未與另一板主溝通、協調, 進而導致本案屢屢判決,兩位板主難脫關係; 然而兩位板主在判決過程中並未濫權或不正常行使板主職權, 且板主 Kay731 積極保障申訴人權益實屬情有可原, 四判之理由雖判決不成立,卻不能否認板主 rocfrank 已有審慎考量之處; 因此本案多次判決並未構成板主失職, 然而仍建議兩位板主往後在處理可能有爭議之判決時, 能先進行相關的討論與協調。 -- PTTAvenue 實習小組長 cleanwin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0.101.9.133

11/12 12:42, , 1F
我可以用這個申請罷免嗎 ?
11/12 12:42, 1F
罷免申請是閣下的權力,唯請注意應至 LifeRecallBM 提起罷免。

11/12 12:53, , 2F
我可以用這個提起上訴嗎 ?
11/12 12:53, 2F
不服判決上訴也是閣下之權力,不用特別詢問。

11/12 12:56, , 3F
當初missface前板主的公告文還在置底 怎不改判成挑釁
11/12 12:56, 3F

11/12 12:57, , 4F
引戰呢? 板規中也有這條的啊?
11/12 12:57, 4F

11/12 12:59, , 5F
舊板規不氏用 不代表原有公告就失效啊? 醬每個板換新
11/12 12:59, 5F

11/12 13:00, , 6F
板主 那援引前板主的判例與板規精神全都一起失效了嗎
11/12 13:00, 6F
判定失效之原因為板主 Kay731 所發表之公告。

11/12 13:01, , 7F
問題是要經過溝通完呀 請小組長表示已溝通完成了吧!
11/12 13:01, 7F

11/12 13:02, , 8F
我説的是公告 不是板規耶
11/12 13:02, 8F
涉及使用者懲處之公告,便應視為板規之一部分。 假設公告不是板規,那閣下之判決便會無板規依據。

11/12 13:03, , 9F
所以我要等群組長判決完才會解除水桶嗎? 還是應該先?
11/12 13:03, 9F

11/12 13:04, , 10F
我會先解除hateOnas的水桶的 但同時也會群組長重判的
11/12 13:04, 10F
如果閣下沒有其他疑問,可視為溝通完成而至 About_Life 上訴。

11/12 13:06, , 11F
請小組長推文表示一下 已溝通完成吧!
11/12 13:06, 11F

11/12 13:10, , 12F
明明一 二審都判有罪 小組長大筆一揮變成無罪 神判決
11/12 13:10, 12F

11/12 13:12, , 13F
這是第五審了吧
11/12 13:12, 13F

11/12 13:12, , 14F
兩個板主共同的判決亦是有違規 非僅是我告人意見而已
11/12 13:12, 14F

11/12 13:13, , 15F
原來 一個看板下的兩位板主意見比不過小組長個人意志
11/12 13:13, 15F
請板主參考判決文之理由,不得否認難免有「個人意志」混雜, 在下卻已盡力盡可能公平的裁判。

11/12 13:32, , 16F
請問組務 解除水桶要不要公告 ?
11/12 13:32, 16F

11/12 17:23, , 17F
解水桶還是公告一下比較妥當。
11/12 17:23, 17F
沒有相關的強制規定。

11/12 17:27, , 18F
拜託 你們兩位板主才真應該跟檢舉王道歉吧
11/12 17:27, 18F

11/12 17:27, , 19F
一下水桶一下沒事 阿都給你們倆搞就飽了啊
11/12 17:27, 19F
無要求使用者或板主道歉之強制依據。

11/12 17:34, , 20F
就我所知沒有規定沒錯,不然早拿出來檢舉Rrn了....
11/12 17:34, 20F

11/12 17:35, , 21F
僅就記綠事件的始末著想,建議公告解水桶並存判例。
11/12 17:35, 21F
有些理念並不適合成為明文規定,然而卻可以鼓勵板主實施, 而既然是鼓勵,由小組長鼓勵板主難免有些上對下的意味, 因此誠摯的希望能由閣下(或其他使用者)向板主建議。

11/12 17:41, , 22F
那我可以將判決轉回CCRomance 嗎?
11/12 17:41, 22F
在下於本板的文章除非有特別註明,否則皆歡迎轉錄, 唯應注意被轉錄看板是否有相關限制。 ※ 編輯: cleanwind 來自: 120.101.9.133 (11/12 17:43)

11/12 17:46, , 23F
轉回去要算板務文? 要討論什麼?
11/12 17:46, 23F
rocfrank:轉錄至看板 About_Life 11/13 15:19
文章代碼(AID): #1IWR4rkB (L_PTTAven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