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1IOAsn6v hateOnas 檢舉 rocfrank

看板L_PTTAvenue作者 (C.Y.)時間10年前 (2013/10/19 23:42), 編輯推噓18(18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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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2013-10-19 裁判案件:#1IOAsn6v hateOnas 檢舉 rocfrank 未按板規判決 裁判主因:板主 rocfrank 原判決未按板規判決,經檢舉後改按板規懲處 判決結果:檢舉不成立,判決過程板主考量並無不當 判決說明: 板主對看板違規事項有認定之職權,因此在實務上, 常有因如新板規宣導期而輕罰甚至不予裁罰之現象; 而板規之目的係維持看板正常運作,因此若板主考量各種狀況, 在不影響甚至有助於看板正常運作之情況下,做出較原規定輕微之懲處, 與前述之精神相仿,並非不當之行為; 而板主本身亦有因認為判決不佳而主動更改之權力, 因此本案之過程的確為板主職權之運用。 且查本案中板主考量違規人並非惡意違規因而輕判, 又經檢舉人反應並經與另一板主討論後更改為板規原訂懲處, 如此判決過程並未不當。 然而在此也要提醒板主,對於違規行為之輕判, 因對使用者權益更有保障,故會以較寬鬆之標準檢視; 然而若懲處種類相異或懲處內容加重,原則上係禁止之行為。 另外請板主審慎考量裁量之部分,以免因過多心證而使懲處不公平; 此外也建議板主,板規之懲處可為一範圍,如:水桶三天至十五天,並得加處劣退。 如此當可讓裁量權之部分更無爭議。 -- PTTAvenue 實習小組長 cleanwin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0.10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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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便請教小組長,如有明定水桶日期範圍的版規,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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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裁量該版規範圍之外的水桶長度?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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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情況而定,板主若有特殊原因可特例允之, 若無則當以板規為懲處之依據。

10/20 00:03, , 3F
你為什麼要問得那麼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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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他想搞他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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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再請問,若是縮短水桶日期,版主是否可將之"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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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該使用者下次的違規中 (在版規沒有允許的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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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00:36, , 7F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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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主有板規制定權,而板規之形式為何並未限制; 易言之,若板主已公開說明清楚,則並無不妥。

10/20 00:39, , 8F
當板主壞處是 每水桶 劣退一個 就多了一個敵人了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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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00:42, , 9F
閣下之判決若依照版規,何來檢舉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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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完全照板規判也能檢舉標準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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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改判了三次,前後日期差這麼多,不表示板主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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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00:46, , 12F
沒有判決標準?今天不爽,就加重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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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閣下是在討論哪一件案子呢? 是 hateOnas 受懲處一案,或 CDMay5566 懲處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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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長 她當初僅刪除並沒有水桶該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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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檢舉改成劣退 我不太懂 甚麼叫經檢舉後改成較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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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處 而且你認為水桶一個月比劣文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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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00:49, , 16F
需要我把板主寫的推文判決轉過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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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00:54, , 17F
越想 越不爽 為什麼人家說我鬧板我要自清 人家說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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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明明也是水桶過就不用自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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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原諒我的筆誤,已修正。 主文所謂輕重,指的是刪除與劣退而言, 並未比較水桶三十天與劣退之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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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00:57, 1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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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自己檢舉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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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曾說過:板主確實可針對案例,斟酌是否需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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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可以問一下 我的鬧板案現在情況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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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等板主 Kay731 協助說明相關情況,請稍待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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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當事人 [申訴]是使用者與板主 [檢舉]是小組長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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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主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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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OZMncO (CCRomance) 本人是isomtwolf認證的好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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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這不能當做簽名檔 因為 他肯定會跑去檢舉我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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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願意接受祝福嗎?(Y/n) 人貴自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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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01:19, , 28F
自清啊自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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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兩位自重,討論無關本案判決實屬不妥。

10/20 01:22, , 29F
妳告我 妳要自被證據和證詞啊! 小組長審理叫法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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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01:29, , 30F
要等她五天 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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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會盡快請 Kay731 回應。 因為在下已於昨日出國,處理較慢敬請見諒。 ※ 編輯: cleanwind 來自: 120.101.9.26 (10/20 02:49)

10/20 09:22, , 31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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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18:09, , 32F
歹謝,看錯篇了,出國還要忙組務,辛苦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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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y731, 小組長說的是這篇#1INXWLrW (L_PTTAven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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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有呼喚兩位現任版主就該案回應,你還沒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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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組長回答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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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14:48, , 36F
第二次改警告是因為我不知道第一次發生什麼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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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寫信去問檢舉王 他也回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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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我可以接受他的說法 跟ROC討論以後 改警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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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取消是我的決定 第四次我不知道 但是我對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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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沒有意見 我覺得ROC版主這樣處理一定有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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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14:50, , 41F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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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一下 改警告的時候 我都還沒有寄信給任何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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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到第二次只有一個多小時 我還不知道我被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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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改警告後 我才寄信溝通 溝通後取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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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看了 我9/17 11:51分才上線 那時應該已經改判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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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附件 9/17 11:36 就發了改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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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17 13:57:54 2013 kay 寄信來問我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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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有點出入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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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王你記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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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我先問你 你跟我說 我才改警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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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願意讓我轉那篇你寄過來問我怎麼了信件嗎?
10/31 18:11, 51F

10/31 18:11, , 52F
上面有時間 9/17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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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y731, 如果照你說的,兩位版主照板規處理,針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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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的判決標準差異這麼大,這問題是要使用者來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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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後果?使用者如果倒楣惹到其中一個版主,因此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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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20:25, , 56F
,也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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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21:55, , 57F
這很正常 版主裁判的RANG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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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IOgXJec (L_PTTAven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