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板務] 關於板規二.5及二.6

看板L_PTTAvenue作者 (煙鎖重樓)時間10年前 (2013/10/10 20:1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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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Rrn 信箱] 作者: Rrn (煙鎖重樓) 看板: CCRomance 標題: [板務] 關於板規二.5及二.6 時間: Thu Oct 10 18:55:23 2013 現行版規: 5. 禁止在他人著作中對特定對象以不雅言論(謾罵嘲諷、挑逗猥褻) 5-1 或惡意攻訐言論(仇恨威脅、不實指控達到妨礙名譽、謬誤挑釁) 5-2 ,經檢舉人身攻擊屬實者,若為可受公評之事除外。 (經判決後發文者可消除該推文)、(檢舉5-2請附說明原委,以利判斷) 推文部分 檢舉人身份限定 5-1 為發文者、特定對象之當事人 5-2 為發文者 文章部份 為板主群判定 違者之推文判處水桶15天,累犯加倍水桶。 違者之文章刪除並判處水桶三個月,累犯加一個月水桶。 謬誤挑釁:本項以廣義的人身攻擊做定義。指在溝通對話時,攻擊、批評 對方個人因素相關之斷言或質疑;如人格、動機、態度、地位、階級或處境等。 若進一步以此作為論證之基礎,而作出與前提不相關的不當結論或責難, 經發文者或板主說明或勸導後仍繼續此故意挑釁之行為。 6. 文章、推文中意圖引起紛爭、對立。檢舉人需為當事人以信件通知板主群及 被檢舉人(檢舉請附說明原委,以利判斷。被檢舉人若兩天內無主動以信件 說明回應板主群,板主群可逕行判決或情節明顯亦可) 違者判處水桶15天,累犯加倍水桶。 在5-2之中,推文者檢舉人身份限定為發文者 那如果推文者在推文中對第三人(非發文者)做出不實指控 是否該第三人無法循5-2檢舉?? 又為何5-1檢舉人身分為發文者、特定對象之當事人 而5-2僅限於發文者? 請釋疑 -- 其他地方的異國戀情公開板 telnet://libido.cx ForeignLover 族群 真愛無國界 優點: 鬧板直接被踢出站而不是該板水桶 上站或發文均不顯示來源IP 看文與發文限制:上站須滿18次(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92.29.188.223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Rrn (152.78.5.10), 時間: 10/10/2013 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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