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 Examination板主pognini瀆職

看板L_LifePlan作者 (roc_frank)時間11年前 (2012/12/17 00:34), 編輯推噓5(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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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檢舉人ID:rocfrank 二.此檢舉案件相關資訊︰ (a)檢舉事件發生看板:Examination (b)此案簡述:pognini板主之公告文「捐款換分析」違反公益勸募條例 涉嫌瀆職 (c)補充說明:本人因被pognini列入擋信名單及惡意劣退無法於看板置底檢舉 三.此檢舉之證據︰(證據請以轉錄方式轉錄至本板。或註明文章代碼。) ┌─────────────────────────────────────┐ │ 文章代碼(AID): #1GpIzM-D (Examination) [ptt.cc] [公告] 101地特刑法、刑訴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355624278.A.F8D.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194 Ptt幣 │ └─────────────────────────────────────┘ ●17907 312/16 pognini □ [公告] 101地特刑法、刑訴的擬答(當然是考完後啊) 四.檢舉依據︰ 一、 基於以下法規提出本檢舉案 --- 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一章 違規行為之範圍及認定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一、看板違規行為: (八)板主管理看板或小組長管理群組時,違反本站關於板主及小組長權利義務及管理 之各項規定,或其他不當行為。 --- --- ● ★ ! 10/12 QQGirl □ [公告] LifePlan組規 (修訂日期:2011/11/28) (五) 板主懲戒 1.板主違反本組規、板主基本規範 或 處理板務過於偏袒、恣意、懈怠者, 依情節處以 警告一次 或 直接解除職務,嚴重者可限期剝奪於本小組擔任 板主之權。更嚴重者提報群組務板剝奪於本群組擔任板主之權。 --- 二、 「公益勸募條例」,明訂只有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能發起勸 募,pognini板主私自公告發起「捐款換分析」活動 已有違反第五條之行為 --- 第 5 條 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 一、公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公益性社團法人。 四、財團法人。 各級政府機關 (構) 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 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 又 私自發起網路勸募之案例 請參見 ● 72 3 6/15 akakapo □ [新聞] 網路勸募違法 台東募奶粉怕滾雪球 ┌─────────────────────────────────────┐ │ 文章代碼(AID): #1FslVES0 (Ptt-Charity) [ptt.cc] [新聞] 網路勸募違法 台東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tt-Charity/M.1339750350.A.700.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25 Ptt幣 │ └─────────────────────────────────────┘ 三、 其公告文「捐款換分析」中 本人對「法老師公益信託」是何單位屬性存疑 其是否為核可 之公益勸募團體單位 且只見匯款單並未有捐款收據此茲證明 不符合「公益勸募條例」中 第十五及十六條 故pognini板主需提出證明該單位確實存及帳號為匯款專用且用於公益項 目 否則 合理懷疑有斂財之嫌疑 --- 第 15 條 勸募團體所屬人員進行勸募活動時,應主動出示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該勸 募團體製發之工作證。但以媒體方式宣傳者,得僅載明或敘明勸募許可文 號。 第 16 條 勸募團體收受勸募所得財物,應開立收據,並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贈人 、捐贈金額或物品及捐贈日期。 --- 四、 ptt上使用者發表任何文章皆為公開自發性行為 pognini板主濫用板主職權 以公告文方式 強迫該板板友以捐款換取分析之方式 不僅扼殺資深板友法學前輩點撥後進之美意 也是對 Examination板板風造成危害 應以予免職才是 --- 第 14 條 勸募行為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為之。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 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行為之。 --- -- 真 愛 無 國 界 Welcome to CCR enjoy more fu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50.13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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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將勸募所得財物返還捐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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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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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gnini君以白紙黑字證明去年已有勸募之實 本人將考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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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告發追繳 又多張捐款收據或為同一天 疑有單次多項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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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將進行單據比對之工作 歡迎有興趣者來信討論以訴止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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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老師公益信託基金"一案另牽涉信託法第八章公益信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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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第70條 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其受託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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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之許可。以及同法第 83 條 未經許可,不得使用公益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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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名稱或使用易於使人誤認為公益信託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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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案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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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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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非相關人仕請勿發言 以免觸犯中華民國ptt實業坊所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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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_LifePlan小組規 予以"警告"一隻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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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我慢了 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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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清楚,板友提供解答,我提供剩餘的捐款額度讓他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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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款對象,限公益團體,何來強迫捐款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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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從以前到現在一再惡意誤導,妨害本人名譽,請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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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板友都是在放榜後一星期內捐款,日期當然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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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法老師基金會,那是紀念法老師的公益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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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叫公益信託,自己上網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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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還是我國第一個依法獲准成立的公益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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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活動有問題,那P55555開庭時已經跟檢察官提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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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不是以訴止訴,而是誣控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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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為自己言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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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多板友熱烈響應,難道他們的法學素養不如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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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找不到 法老師基金會 網址 有電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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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有誣控濫告 應由社會局去認定 不過 這句你倒運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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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熟練 但 事實勝於雄辯 還請pognini君注意自己的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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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銀行 公益信託法治斌教授研究基金 主管單位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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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GpVWbpL (L_LifePl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