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pognini板規執行標準浮動 包庇親近人士
一.申訴人ID:MJdavid
二.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a)作出判決板主:pognini
(b)此案是否與板主溝通完成:完成。
(本板不接受未與板主溝通之申訴,若無經此程序將拒絕申訴。)
三.此申訴之判決︰(若此項留白,請以轉錄方式將該判決原文轉錄至本版。)
(a)該判決文章編號:(見附件証據a)
(b)判決內容:
四.不服理由︰
1.依國考板現行板規第3 條:「誹謗、侮辱、嘲諷特定人士,與發表不雅
或其他顯然不當之言論者,初犯警告並得水桶 7天,再犯水桶 1個月。
違規情節重大者,得予以劣退。」(見附件証據 b)經申訴人檢舉該文
章,國考板板主僅對其中一人(NFDM)其他違規事項作出處置。而兩人
(jaykle、NFDM)同犯板規第3 條視而不見,顯有包庇親近人士(jaykle)
之嫌。若組長需要証明jaykle為親近人士之証據,申訴人有讀書會板之
備分文章,組長可告知申訴人,申訴人會轉寄至組長信箱。另外,附件
証據 b中提及「看讀書會板知道你和NFDM私交甚篤」NFDM之id為複製貼
上之失誤,實指jaykle之id。
2.經信件往返板主言詞前後不一,竟反指申訴人跳針(見附件証據c、d、e)
申訴人從頭到尾未提出對該二id(jaykle、NFDM)做出水桶處分之要求,
僅提醒應公告警告該二id(jaykle、NFDM)連信件標題都是如此,實際上
跳針的是誰,請組長明鑑。
3.板主經申訴人檢舉,徑更改文章處置標題,由原「<NFDM>自創標題&言論
挑釁,依板規5-2警告」徑更改為「<NFDM>自創標題&多篇轉文,依板規5
-2警告」。而後其答辯不倫不類(見附件証據f、g),若自創標題須被刪
除,為何其他篇自創標題文章未處理?文章代碼(AID): #1GfQgCet (Ex-
amination)(見附件証據h),可見其行因人用法,未盡公正、公平處置
之板主義務,望組長明察。
(請"逐點"敘明不服之理由及依據,切勿以亂槍打鳥或打混仗之論述方式。)
五.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相關証據隨後轉錄至組務板上。
(請將證據資料附於此申訴文中,切勿僅留指引至該證據原本所在之看板,
若有相關法律條例,亦請複製貼上至此,並保留法條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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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233.254.62
※ 編輯: MJdavid 來自: 118.233.254.62 (11/18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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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好今天有來申訴 不然還不知道有人在這發表情緒性言論
在此,對相對人pognini做出回應
1.舉例:本案已是一例 jaykle V.S NFDM 嘲諷特定人士案,經申訴人寄
信檢舉後,變更適用板規不依板規第3條處置,意圖只處分其中一人。
另一例也在本申訴案中舉出 qwer123456 V.S NFDM 自創標題案。該文
章發表日期為Nov 16 10:52:58 2012,申訴人轉錄日期為11/18/2012
19:58:37 在此期間,申訴人就已轉錄文章至被申訴人信箱,於申訴人
提出申訴後才改其標題,其行可議。除本申訴案所提例子外,更遑論
之前新板規未出前,依臨時板規 某親近人士id V.S livefishfish
挑釁引戰案,處分為警告,原本只處分livefishfish 要不是板友提出
異議,會連某親近人士也處分乎?更有趣的現象,現在連當初的公告都
不知所蹤了。
2.依一般常識,正常人有在線上有空時都能回信,申訴人可能在睡眠中回
覆站內信件嗎?申訴人亦無夢遊之病史,不有空的時候回信,要何時回
信?另外,言稱申訴人寄了「上百封檢舉信」,信口開河,不足採信。
若將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對同一案件之討論的信件累加,應該有其數量,
絕非被申訴人口中之「上百封檢舉信」,意圖使人相信檢舉案有上百案
。之前,歷任國考板板主Hu1din、Wildavsky、P55555、Kay731在任期間
板主亦為考友需要時間唸書,為補板主之疏漏,申訴人皆熱心向歷任提
出提醒與檢舉,為免申訴人胡亂舉証,組長可請歷任板主做証。其檢舉
「案」件量應不亞於被申訴人任內。
3.對板面秩序提出檢舉協助,被申訴人竟言找人麻煩?是否能請教?在板
規中拾人牙慧的提到『然而誠如美國制憲先賢曾說過: 「如果人民都是
天使,我們就不需要政府;如果政府由天使所組成,我們就不需要憲法
。」』是只為提昇管理者的正當性嗎?知道這句名言,那是否道另一句
盧梭說過的話呢?『英國人民相信他們是自由的,這是個天大的錯誤,
他們只有在投票選議員時是自由的,一旦選完之後,他們就成了奴隸。
』被申訴人言必稱法、民意,卻只為己謀,實非國考板使用者之福。
4.又有情緒性字眼提申訴人年紀、家人,試問這些資訊與申訴案何關?對
國考的關心需要有年紀、家庭幸與否的條件限制?不啻為不正當連結。
被申訴人之情緒性字眼每每見於L_LifePlan申訴、檢舉案證據中,望組
長明察,抑或是參考酙酌 #1E_NK53v (L_LifePlan) 援前小組長之判例
處理。
※ 編輯: MJdavid 來自: 118.233.254.62 (11/20 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