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Insurance版主Ciel判決失當(2/19修改內容)

看板L_LifePlan作者 (南山的小朱)時間12年前 (2012/02/16 22:48), 編輯推噓0(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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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訴人ID:amateratha 二.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a)作出判決板主:Ciel (b)此案是否與板主溝通完成: (本板不接受未與板主溝通之申訴,若無經此程序將拒絕申訴。) 溝通過,但是看法差距過大,根本沒有共識,決定用申訴解決。 溝通內容隨後會轉過來。 三.此申訴之判決︰(若此項留白,請以轉錄方式將該判決原文轉錄至本版。) (a)該判決文章編號:#1FFG5ih5 (Insurance) [ptt.cc] [公告] 重新判決之水桶名單 (b)判決內容: 其實內容跟上面有一位shaler於本版 #1FFGmvMx (L_LifePlan) [ptt.cc] [申訴] 重新申訴Insurance 是完全一樣的,能否直接沿用? (我也是同一篇被水桶=.=) 四.不服理由︰ 1.Ciel最初是以此文#1FEE2Iip (Insurance) [ptt.cc] [公告] MrE水桶180天 的這句推文判定本人是挑釁: → amateratha:下次MrE再來吵就是永久水桶,我突然希望他快來吵~XD 02/14 00:55 但是全文其實是這樣: → amateratha:下次MrE再來吵就是永久水桶,我突然希望他快來吵~XD 02/14 00:55 → loveistoofar:都已經進水桶180天了... 02/14 01:01 → amateratha:只是覺得他學不會教訓,這個版被水桶最多次的人就是MrE 02/14 01:11 → amateratha:每一次不是簽名檔攻擊人就是推文引發糾紛 02/14 01:15 → amateratha:加這次已經第三回進水桶了 02/14 01:15 這邊就借用一下別篇對挑釁的定義: 挑釁引戰是有定義的:故意滋生事端,企圖引起紛爭。 如果不能證實當事人有引發紛爭的企圖,那就不能算挑釁。 如果我真的企圖挑起糾紛, 那就不需要在別人推文之後,我還特別去解釋我為什麼這樣推論, (所以此文一樓的違規推文是斷章取義,跟Ciel一樣只取一句話就妄下斷語) MrE在Insurance被水桶三次是事實,每一次都是因為用簽名檔、推文攻擊他人也是事實, 加上這一次他更是從去年十二月就開始用沒有憑證的指控來鬧版,鬧到被Ciel水桶, 所以我推論他一旦出水桶,八成很快就是再犯。 (此人主動跑來違規在本申訴文下推文,已經驗證他的鬧事態度) 有誰在『挑釁』的時候會合理解釋自己為什麼要這樣的? 如果真的要挑釁,我就連續胡亂開罵就好了,這樣不是更有效果?! 要是有人被合理推論弄得感覺被挑釁,那又關我什麼事情? 2.原本只想解釋我不是挑釁,但是看到Ciel竟然可以莫名變更水桶理由, 我這邊要特別解釋其他幾項:謾罵跟人身攻擊。 還是引用其他人的定義,我覺得下的不錯: 謾罵也是有定義的:無根據的指責他人。 如果指責有確實根據,那就不能算謾罵。 人身攻擊更是有定義的: 所謂人身攻擊就是侮辱他人、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侵犯他人隱私,而使得他人在精神上、生活中受到了侵害 並造成了嚴重後果,這種行爲法律上稱之爲侵犯名譽權 我的推文,描述的是事實,做的是合理的推論,我甚至沒有罵人。 請Ciel不要想變更理由,我不會接受的,我沒做錯任何事情。 我也不接受Ciel所謂有事前警告的說法, 對照他自己所稱『還有很多人在踩線邊緣』的說詞, 我打包票保險版裡面除了Ciel他自己,沒人知道他在警告誰! (請"逐點"敘明不服之理由及依據,切勿以亂槍打鳥或打混仗之論述方式。) 五.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請將證據資料附於此申訴文中,切勿僅留指引至該證據原本所在之看板, 若有相關法律條例,亦請複製貼上至此,並保留法條出處。) #1FEE2Iip (Insurance) [ptt.cc] [公告] MrE水桶180天 全文是這樣: → amateratha:下次MrE再來吵就是永久水桶,我突然希望他快來吵~XD 02/14 00:55 → loveistoofar:都已經進水桶180天了... 02/14 01:01 → amateratha:只是覺得他學不會教訓,這個版被水桶最多次的人就是MrE 02/14 01:11 → amateratha:每一次不是簽名檔攻擊人就是推文引發糾紛 02/14 01:15 → amateratha:加這次已經第三回進水桶了 02/14 01:15 Ciel只取第一句就判定本人是挑釁,非常的不合理, 完全對挑釁一詞毫無概念,也無視後面的說明, 用語意不清的警告文宣稱已經警告過本人,我不聽才被水桶那更是誇張的離譜。 (判決理由幾時提到這一點?怎麼看都是因為一句推文就被桶的) 我要求取消Ciel的錯誤判決。 -- 千金難買早知道, 萬般無奈想不到, 寧可保障先做高, 莫在事後才懊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7.155.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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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引用的定義已經自證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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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企圖。他快來吵-->引發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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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他快來吵-->企圖引發紛爭-->挑釁。 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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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便就污指我鬧版,是你說了算哦?要不是有南山無良業務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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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話術企圖誤導版友,我哪需要這麼累努力揭穿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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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我那篇「南山實支額度低到多離譜」的比較文要延後發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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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兩個你們是這篇申訴的當事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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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版規無誤,已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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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你們說的東西我不回應,違規的東西沒回應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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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是如果沒鬧版,為什麼被水桶?水桶理由不對的話為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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麼不申訴?有空來違反規定,何不照規定爭取你認為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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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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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materatha 來自: 114.37.158.233 (02/17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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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MrE跑來鬧事的態度,剛好證明我的說明跟推論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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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企圖引發紛爭,是他自己會製造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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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當然是當事人嘍,判決事由和申訴文中提到的都是我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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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會出來為自己申辯,是因為受到amaratha申訴文中對我人身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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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挑釁,不能不出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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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桶判決完全沒有「鬧版」。amaratha你為何要誣蔑我鬧版來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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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擊與挑釁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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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只有我跟Ciel,請問你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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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amaratha又是誰?你來找這個人的話請快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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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materatha 來自: 42.73.37.107 (02/19 11:24)
文章代碼(AID): #1FFHSgrg (L_LifePl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