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國考版版主直接認定我的文是劣文

看板L_LifePlan作者 (山)時間14年前 (2011/08/31 22:48), 編輯推噓3(3028)
留言31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一.申訴人ID:samqsam 二.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a)作出判決板主:Hu1din (b)此案是否與板主溝通完成: 是,但溝通未果,板主維持原議。 三.此申訴之判決︰(若此項留白,請以轉錄方式將該判決原文轉錄至本版。) (a)該判決文章編號:17990 (b)判決內容: 劣文一枚 按「廣告」係宣傳手段之一種,BBS文章凡具傳達訊息之用意者似應皆屬「廣告」; 惟按BBS之習慣皆將「廣告」限縮於「商業廣告」。所謂「商業廣告」,係透過廣告 傳達商業訊息,亦即有關商品、勞務、觀念等方面訊息之通告。 又按「文章之性質依其形式文義決之」,板主無需亦無法探求發文者真意。 君所發表文章按社會一般智識,一望即知係徵求勞務之廣告,其內容、對價皆已明白 表示。本板為國家考試板,所討論者以考試為主,本站尚有適當之他板供君發表此類 文章。又本板板規已明定禁止徵求文、廣告文,發表廣告文當然依板規處理。 四.不服理由︰ (1)PO文的背景與動機 a.同學在找工作會遇到不敢說自己在準備國考(所以我朋友能接受準備國考來求職) b.同學希望能兼顧念書時間與生活基本開銷生活費(所以我將時間及薪資寫很清楚) (2)基於動機我提出了一個解決方案 a.每天工作2小時,能有其他時間看書 b.每個月所得約七~八千,也可維持基本生活費 (3)我不滿,是因為一來我真的就沒要打廣告意思,但卻被板主直接認定為"廣告文", 二來,板主直接給我劣文一枚,完全跳過警告的步驟。 (4)板主認定該文為廣告文,原因是我在信中提到價格,然而我寫出價格的目的是為了 讓同學好計算我提的解決方案是否能達成其賺取基本生活費之需求 (5)就所謂"廣告"之定義,係指「為促進商品或勞務的銷售,而傳達具說服力的情報」, 試問:我提供了什麼勞務?板主思考的邏輯反向(顛倒)! (6)在板主判決中提到,"本站尚有適當之他板供君發表此類文章",所以板主大可直接 發個信提醒我並直接刪除該文,但有必要給我一篇劣文?一個汙點嗎? (7)有種想在這一個冷漠世界付出真心卻受到誤會及傷害的感覺 五.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1)國考版版規對"廣告文"並未定義。 (2)國考版版規是近期板主新上任甫制定,許多制度及作法尚在商議中,因此,新制度施 行應建立緩衝時期,否則此種寧可錯殺一百的作事心態,只會扼殺了國考版原本的可看 性、多元性、資訊交流度。 我在批踢踢及國考版版經營了一段時間,無法接受Huldin這樣嚴重的認定,能否念 在我為初犯且非故意,請求組務版板主而給我一個改正的機會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78.3

08/31 23:08, , 1F
現行國考板板規為前板主於2010年制定 並非本人制定
08/31 23:08, 1F

08/31 23:10, , 2F
至於廣告文本來就是直接劣退 麻煩板規看清楚一點
08/31 23:10, 2F

08/31 23:10, , 3F
雖然真的有點亂
08/31 23:10, 3F

08/31 23:12, , 4F
我也沒說你提供勞務 我說你「徵求勞務」 有job板或PT板
08/31 23:12, 4F

08/31 23:13, , 5F
你PO的東西 誰看都知道是徵人廣告~~~
08/31 23:13, 5F

08/31 23:14, , 6F
總之 不看板規被劣退是自找的 不然去找前板主~
08/31 23:14, 6F

08/31 23:46, , 7F
可以給我一個改過機會嗎?給警告就好,可以嗎?
08/31 23:46, 7F

09/03 11:06, , 8F
我看也覺得是廣告文,劣退處分應屬適當
09/03 11:06, 8F

09/03 15:07, , 9F
原作者都在最後「自認」了,不知還想爭執什麼?
09/03 15:07, 9F

09/04 00:20, , 10F
查了一下 你在ptt 8/30起一口氣發了近40篇文 確實有經營
09/04 00:20, 10F

09/04 22:04, , 11F
這不是叫自認,而是兩邊各退一步
09/04 22:04, 11F

09/04 22:13, , 12F
殺人者一律處死刑嗎?法官的裁量難道不會有程度上差別?
09/04 22:13, 12F

09/04 22:17, , 13F
請想想,po在工作版跟PO在國考版對考生的差異在哪裡!?
09/04 22:17, 13F

09/04 22:35, , 14F
我為何要先跟我朋友講來應徵的會是在準備國考的學生!?
09/04 22:35, 14F

09/04 22:50, , 15F
如果法律規定殺人者一律處死刑,法官要怎麼裁量?
09/04 22:50, 15F

09/04 23:10, , 16F
你先回答PO在國考版跟工作版對考生的差別吧!
09/04 23:10, 16F

09/05 14:27, , 17F
廣告:其目的在直接或間接幫助銷售商品,或幫助主義、學說
09/05 14:27, 17F

09/05 14:28, , 18F
或觀念的流傳。
09/05 14:28, 18F

09/05 14:29, , 19F
from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09/05 14:29, 19F

09/05 16:01, , 20F
是的,所以出發點是幫助考生自然就不能算是廣告.
09/05 16:01, 20F

09/05 20:35, , 21F
不管出發點為何,事實就是以徵人為目的,當然算是廣告
09/05 20:35, 21F

09/05 20:45, , 22F
m大沒想跟你筆戰,但要提醒「..非當事人請勿回文或推文」
09/05 20:45, 22F

09/05 20:48, , 23F
對於廣告文的定義,在國考版版規根本就沒有!試問,比較兩
09/05 20:48, 23F

09/05 20:49, , 24F
間補習班師資優劣之文是否算廣告?那我也可以合理懷疑那是
09/05 20:49, 24F

09/05 20:50, , 25F
補習班的「置入性廣告」!
09/05 20:50, 25F

09/05 21:19, , 26F
囉唆什麼 你被按照版規劣退剛好而已
09/05 21:19, 26F

09/05 22:35, , 27F
置入性廣告,so???
09/05 22:35, 27F

09/06 12:34, , 28F
請附上和板主溝通的證據,謝謝
09/06 12:34, 28F

09/06 13:19, , 29F
版主請問一下, 要怎麼附溝通文給你? 是轉錄在版上, 還是寄
09/06 13:19, 29F

09/06 13:19, , 30F
到您的信箱呢?
09/06 13:19, 30F

09/07 13:01, , 31F
請直接轉錄在板上,謝謝
09/07 13:01, 31F
文章代碼(AID): #1ENad7kC (L_LifePl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