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 檢舉 MOONY135, s89227 二位版主失職

看板L_LifeJob作者 (nay)時間3年前 (2020/09/06 02:10), 3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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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人:May75504 被檢舉人:MOONY135 (談無慾),s89227 (Kei),ChinaZZZ 看板板名:Soft_Job 軟體工作板 檢舉類別:1.板務檢舉(檢舉板主失職)-需檢附溝通文件      2.組務檢舉(檢舉使用者、板主違反組規)-組務主動查察 檢舉訴求: 一、請求刪除 ChinaZZZ 的對受害人,團隊,公司構成污辱,誹謗,侵權的不當言論,我們已經自己備份 ChinaZZZ 的犯罪證據,也在持續蒐證, 請求刪除的文章代碼是 #1ROm7Sci #1ROyVRd0 #1RQt3ayd 一共三篇,以消除文章,推文對受害人,團隊,公司造成負面影響 二、由於 ChinaZZZ 已坦承假冒 17 員工偽造情節犯罪,請求依照規定對 ChinaZZZ 做出違規判決 三、除了以上事項,已經可以確認 ChinaZZZ 是假帳號,應該另外依照規定判決 四、MOONY135,s89227 版主失職,請求依照規定判決 檢舉內容: ChinaZZZ 違反 Soft_Job 板規 【2】 發文、推文時對事不對人,勿人身攻擊 ChinaZZZ 違反 PTT 站規 一、看板違規行為: (五)於文章中有挑釁他人之語詞或刻意製造紛爭者。 二、其他違規行為: (一)利用水球、交談或信件,從事下列行為者: 1、內容有毀謗、侮辱、謾罵他人之情形。 (九)本站於其他管理或使用規則中明定之違規行為。 ChinaZZZ 違反 PTT 使用者條款 5.使用者的守法義務及承諾 您承諾絕不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務, 並承諾遵守中華民國 相關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 (若您為中華民國以外之使用者, 並 同意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 您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 益或違法之行為, 包括但不限於: (a)妨害他人名譽或隱私權 (b)張貼任何誹謗、侮辱、具威脅性、攻擊性、不雅、猥褻、不實、違反公共秩 序、善良風俗或其他不法之文字. (d)冒用他人名義使用本服務 MOONY135,s89227 失職違反 Soft_Job 板規 【2】 發文、推文時對事不對人,勿人身攻擊 MOONY135,s89227 違反 PTT 版主權利義務規範 一、責任 (1) 板主有責任對所管轄之看板,進行維護,若有不當之文章需儘快處理。 (2) 板主有責任引導版面風氣及討論。 四、文摘管理規定: 1.文章: 收入文摘是要鼓勵優良文章,收入文摘的文章不會受硬碟自動砍除。 版主不得浮濫收入文摘而佔用硬碟空間。 2.罰則: 有不良情節者,初次予以警告並限期自動修正 若期限內未自動修正者,得廢版主,並由站長/小組長接管之 作者 MOONY135 (談無慾) 標題 Re: [公告] 本板板規 2017/4/10更新 時間 Sat Jul 25 12:28:20 202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引述《May75504 (nay)》之銘言: : 請問貴版兩位版主 : 當初你們放縱那些文章抹黑17直播和電商團隊 : 後來CHINAZZZ被抓到是假員工 跟17和同事道歉了 : 前幾天問了同事 他也說有請你們移除那些抹黑栽贓文 : 請問你們裝死不處理是什麼居心? lion的確是有請我們幫忙移除文章 記得當時有回應 (但是在被抓出來是假員工之前) 我記得我當時的回應是 """在還沒確認是不是真的之前 沒打算亂刪除文章 and 請lion去提告 等到真的法律認證之後再來處理文章""" 我們畢竟不是在裡面工作的員工難分真假 之前佳格科技也有發生類似的狀況想請版主代發 同樣的 我們也沒有幫那位員工發信處理 大致上我當初的回應如下面所述 =================== 我重申我個人的立場 我不會去禁止任何公司發徵才文 但我會讓前面的紀錄可查 所以我也不會讓文章消失 網路上還是查的到 =================== 至於17已經證實chinazzz不是真實的員工 所以要還lino清白這部分 我還是不傾向砍文章 但也許可以用特殊方法處理 例如lion的最後一篇置底半年之類的 作者 s89227 (Kei) 標題 Re: (MOONY135) Re: [公告] 本板板規 2017/4/10更新 (fwd) 時間 Sat Jul 25 13:40:47 202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你好, 另一位板主應已向你說明立場及處理原則, 要檢舉瀆職請去小組板。 ※ 引述《May75504 (nay)》之銘言: : 基於武器平等原則,不僅 BBS 站的板主有刪除不當言論的權力, : 網友也有主動請求板主刪除對其構成污辱、誹謗或侵權的不當言論之權利。 : 某大學學生甲在 BBS 站上,稱該校校長乙是哈巴狗。丙是該校 BBS 站的管理人, : 丙雖然已經知曉甲的行為,但礙於與甲的同班交情並未立即除去該資料, : 此時乙是否得將丙與甲列為公然侮辱罪共同被告? 在本例中,甲 刊登 辱罵他人 文章 : 可能構成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比較沒有爭議,但丙之不移除資料行為 : 是否構成甲所犯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之不作為幫助犯?此問題之前提是, : 丙( BBS 站長)對他人名譽陷於危險狀態是否具有防止名譽損害發生之保證人義務 : 依據監督(特定的風險源與危險源)保證人義務理論, : 丙提供場所供不特定公眾發表意見,如果該場所內有危害他人名譽之資訊出現, : 而丙又知情,則丙有防止結果發生義務。在本例中,由於丙已知情,但丙未消除資料, : 所以,有違反刑法第 15 條保證人義務之疑慮。 : 該不作為對正犯之公然侮辱行為有提高風險行為,而又有幫助故意,所以, : 構成 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之幫助犯。 : https://depart.moe.edu.tw/ED2700/News_Content.aspx?n=C33446B58525618B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1.117.41.5 (新加坡)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LifeJob/M.1599329431.A.346.html ※ 編輯: May75504 (161.117.41.5 新加坡), 09/06/2020 13:53:00
文章代碼(AID): #1VKzIND6 (L_LifeJo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