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 4-4

看板L_LifeJob作者 (nessun-dorma)時間10年前 (2013/10/13 20:4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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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oca 信箱] 作者: AMYHUANG (原來如此) 標題: Re: 幾件事情... 時間: Fri Sep 27 15:25:32 2013 1-b的部分,是訂板規的時候參照別的板的板規來寫的 我想就是一個雙重保障 我不懂你的質疑是哪裡來的? 這樣的無限上綱 不知道你有沒有聽過刑法裡有一條叫作誣告 我沒有指你誣告 只是怕你不知道提醒你一下 ※ 引述《oca (nessun-dorma)》之銘言: : 1-a. 我要申訴的就是 hala932 那篇文章 : 不過那封你有另外回信了,就依那封為準,這邊不再討論。 : 1-b. 我並不認為我上次的申訴不符合版規要求 : 我反而質疑版主群的版規 10-3-a-1 的規定是有問題的 : 編號可以明確的指出是哪一篇文章,請問要附標題幹什麼? : 不附文章標題會產生什麼誤會檢舉到錯誤的文章去嗎? : 無法合理解釋此要求的話,我可否質疑版主想故意用版規不讓使用者檢舉 : 有變相在扼殺看版使用者權力的疑慮。 : 剩下兩點我會請小組長釋疑。 : ※ 引述《AMYHUANG (原來如此)》之銘言: : : 我收到信了 : : 組規規定72小時要回信 : : 如果你對我們的小組規有意見可以去小組申訴 : : 我想你應該滿在行的 : : 以下就你提出的幾點回覆 : : 1.我不瞭解你的意思,你要申訴的是什麼? : : 2.我不清楚你想要表達的是什麼,你試問的東西,可能都要去問小組長 : : 3.版主的作用不是只有處理申訴案,我們之前有三個人本來就是可以以分工進行 : : 正如你所見,我每天都有上站也有管版,我不認為我不符合站規 : : 另外,如果你對這篇文章有什麼意見可以申訴#1IFoEkfO : : 我不認為讓大家發表自己的想法有什麼不好 : : 另外,根據你之前的每幾封信和這封信都有這行話~~~~~~~~~~~~~~~~~~~~~~~~~~~~~~ : : 如果你對發回重審的判決不滿意,要不要直接申訴這點 : : 以下就黃色這段來回覆 : : 我不知道為什麼 : : 無法引用只好用上色的 : : 我都是用統一標準來對待所有人的 : : 創業板開到現在 : : 沒有人發過像你一樣的挑釁文章 : : 我不知道你的意思是什麼? : : 是指責我不公平嗎? : : 還有你補充的部分 : : 1.我很忙還是每天上站,符合站規及如我信前頭所說的,你對組規三天時間 : : 有意見請去小組版 : : 2.你要不要仔細看原文,我從還沒說那是你該做的事,我只是說了你之前這樣做 : : 我的要求一直都很簡單,當初你用什麼標準來對待我,然後幾近驅逐的方式桶我三年 : : 我要求版主以同樣的標準與立場去管理每一個其他創業版的版友們。 : : 如此而已。 : : 以下補充: : : 1. 你們都很忙 (其他人都不忙?你們真的很忙可以不要當版主,換有時間的ok?) : : 所以此封信我會給予七天時間,而非組務規定的三天時間。 : : 2. 沒有任何規定要求使用者要自己再寫信詢問進度,我不認為這是我該做的事 : : 這句話我已經寫的很清楚了,到時再有說我沒再次去信詢問的說法 : : 我不會選擇不答辯。 : : 以上回覆 : : 創業版版主 AMYHUAN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0.200.142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oca (114.36.233.222), 時間: 10/13/2013 20:46:10
文章代碼(AID): #1IMfOJWi (L_LifeJo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