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toberich板 johnny12 v.s AMYHUANG

看板L_LifeJob作者 (不過是個村民)時間12年前 (2013/09/04 01:5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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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案由:9/03 johnny12 □ [檢舉] toberich 版主 amyhuang 版規未確實執行 申訴人:johnny12 被申訴人:AMYHUANG 申訴訴求:1.toberich 版版主 AMYHUANG 對於違規使用者該罰未罰 2.本人已經於信件說明訴求 並於板主的回信中逐項解釋 版主AMYHUANG卻回我兩次內容相同的文章 並且於最後一封信件往返後 已逾72小時 ========================================================================= 判決結果:   創業板 toberich 板主群應於 24 小時內處理承諾之事項。 ========================================================================= 判決主文:   本案提到「鼓吹犯罪」,鼓吹有提倡鼓動,讚揚、宣揚之意,   本案內使用者 purplebfly 和 moodgid 兩位尚且看不出此意向,   最多僅能算是提出一個現象,論鼓吹犯罪還有點距離,   然則於學術網路內以不避諱之方式談論此類議題則相當有問題,   即便平時板友間相互聊天提到可視若無睹外,   一旦發生爭議,則應當以學術網路之規範去要求該討論。   本案之所以記板主警告一支,並非因為板主未於第一時間控管爭議,   乃因板主 AMYHUANG 已同意檢舉人 johnny12 會進行審理,   然至今日止逾五日,尚未看見相關懲處,此乃板主疏失,   基本上審理違規案件應當採取公正、統一之標準,   若因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無法於數日內審判,則應當說明予檢舉人明白,   或是交由能夠處理之板主接手。   另,關於「版主於版上公開質疑在下替某版友護航」一事,   組務認為板主雖有言語上失誤之處,但僅為誤會一場,   除非是人身攻擊或嚴重之污辱行為,一般組務不會強制要求公開道歉,   組務建議雙方以私信方式私下解決以免再度衍生波於板上。 smart1988 @ Life_Job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7.142.64 判決異動 #1I9m26hV (L_LifeJob) ※ 編輯: smart1988 來自: 114.37.131.227 (09/04 17:44)
文章代碼(AID): #1I9Y64F2 (L_LifeJo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