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 溝通信件 vs letts 1

看板L_LifeJob作者 (nessun-dorma)時間10年前 (2013/08/20 20:1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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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oca 信箱] 作者: oca (nessun-dorma) 標題: Re: 不服判決 文章:#1I2J0Gwq (fwd) 時間: Wed Aug 14 08:52:43 2013 麻煩請 letts 就此部份幫忙做解釋 若沒問題我要到組務版申訴了 tks ※ 引述《AMYHUANG (原來如此)》之銘言: : 你好 : 我並未覺得你欲對創業板不利 : 只是覺得你公開挑釁這行為很嚴重 : 另外 : 神經病這個部分 : 因他的文字並未指任何人 : 我的解讀是他在推文發了不適合的文字 : 引起原波不適(因為原波來檢舉~ : 故以版規第八條第一項判決 : 如果你還是覺得我過分解讀 : 我已經請另外一位版主就這個部分進行處理 : 以上 : 創業版版主 AMYHUANG : ※ 引述《oca (nessun-dorma)》之銘言: : : 抱歉, 本人對於你於 #1I2J0Gwq 之判決無法認可 : : 請問挑釁與公然挑釁有何差異, 如何區別?為何一個20天一個 4~12 個月? : : 且組務已於前篇判決文明確提及不認為我欲對創業版不利 : : 純粹是版主你個人的過度解讀而已 : : 又神經病之推文到底是挑釁還是人身攻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28.171.25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oca (114.36.231.226), 時間: 08/20/2013 20:18:17
文章代碼(AID): #1I4rwBEN (L_LifeJo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