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 溝通信件 vs letts 1
※ [本文轉錄自 oca 信箱]
作者: oca (nessun-dorma)
標題: Re: 不服判決 文章:#1I2J0Gwq (fwd)
時間: Wed Aug 14 08:52:43 2013
麻煩請 letts 就此部份幫忙做解釋
若沒問題我要到組務版申訴了
tks
※ 引述《AMYHUANG (原來如此)》之銘言:
: 你好
: 我並未覺得你欲對創業板不利
: 只是覺得你公開挑釁這行為很嚴重
: 另外
: 神經病這個部分
: 因他的文字並未指任何人
: 我的解讀是他在推文發了不適合的文字
: 引起原波不適(因為原波來檢舉~
: 故以版規第八條第一項判決
: 如果你還是覺得我過分解讀
: 我已經請另外一位版主就這個部分進行處理
: 以上
: 創業版版主 AMYHUANG
: ※ 引述《oca (nessun-dorma)》之銘言:
: : 抱歉, 本人對於你於 #1I2J0Gwq 之判決無法認可
: : 請問挑釁與公然挑釁有何差異, 如何區別?為何一個20天一個 4~12 個月?
: : 且組務已於前篇判決文明確提及不認為我欲對創業版不利
: : 純粹是版主你個人的過度解讀而已
: : 又神經病之推文到底是挑釁還是人身攻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28.171.25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oca (114.36.231.226), 時間: 08/20/2013 20:1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