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 溝通信件 vs AMYHUANG
※ [本文轉錄自 oca 信箱]
作者: AMYHUANG (原來如此)
標題: Re: 不服判決 文章:#1I2J0Gwq
時間: Wed Aug 14 01:21:10 2013
你好
我並未覺得你欲對創業板不利
只是覺得你公開挑釁這行為很嚴重
另外
神經病這個部分
因他的文字並未指任何人
我的解讀是他在推文發了不適合的文字
引起原波不適(因為原波來檢舉~
故以版規第八條第一項判決
如果你還是覺得我過分解讀
我已經請另外一位版主就這個部分進行處理
以上
創業版版主 AMYHUANG
※ 引述《oca (nessun-dorma)》之銘言:
: 抱歉, 本人對於你於 #1I2J0Gwq 之判決無法認可
: 請問挑釁與公然挑釁有何差異, 如何區別?為何一個20天一個 4~12 個月?
: 且組務已於前篇判決文明確提及不認為我欲對創業版不利
: 純粹是版主你個人的過度解讀而已
: 又神經病之推文到底是挑釁還是人身攻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2.126.129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oca (114.36.231.226), 時間: 08/20/2013 20: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