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 meegan source34申訴案 判決之相關論證

看板L_HappyLivin作者 (作賊心虛才要刪文)時間10年前 (2014/01/12 08:30), 編輯推噓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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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提供三點給各位參考: 一、 dragonsix板主,當時對募捐文被警局備案一事之說明: #1Ii5_mR2 (soul) ====== 我要說抱歉的部份是, 當這次hallcom的文章第一次在推文內產生疑慮時並未第一時間接收資訊, 進行了解,等到看到文章時已經是d板友完成了警局的備案程序。在這個部份,如果 我能夠及早發現的話,或許就可以直接引版規四進行處理。 ====== 可見當時dragonsix板主想過為保護板眾權益, 對類似文章直接進行刪文處理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二、 社會司的備案法律關係: 個人猜測應是這個條例(條例即為法律), http://sowf.moi.gov.tw/19/quarterly/data/118/3.htm 如果都未經程序合法的團體,按條例是不能直接進行勸募的。 三、 thismy公告處理文之發言,顯不適當: #1IpE3wdq (soul) ===== 募捐文一事已處理, 已強制要求向內政部合法申請,於法已足,若還是覺得違法,請去報警。 ===== 不論是現行社會上之法律,或是ptt之站規等等, 於不按法律形式、規定(民法73、71條)之情況, 我們並不能這樣去作: ==== A欠缺足夠的法律形式或不按規定, B公家單位令其補正其形式, A於尚未補正期間即為合法=>於法已足。 ==== 這種法律邏輯是非常詭異奇特的, 任何不適法的行為,在要件補齊之前,就是不適法, 絕對沒有板主去要求A補齊要件,補齊前就叫適法。 這種公告非常詭異,組務不妨納入衡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7.147.33.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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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組務大並不樂見組內有看板常常鬧到警局、法院,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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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備證,供組務大參考,未來能省去類似情事確是萬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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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公告文,顯有誤解法律觀念之情事,組務或可納入裁奪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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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之範圍,以免未來板眾都有類似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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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要正在補齊形式"="這段期間我就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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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附該條例本文如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138 ※ 編輯: nknuukyo 來自: 27.147.33.198 (01/12 09:00)
文章代碼(AID): #1IqU8YFn (L_HappyLiv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