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gay版 版主pbwang1203 判決申訴 D0032

看板L_BoyMeetsGi作者 (純一)時間8年前 (2016/01/07 16:56), 8年前編輯推噓14(1405)
留言19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看過置底的 "[公告] 申訴前當事人必閱須知 & 申訴流程圖" 了嗎? (yes/no)? Yes. ============================================================================== 申訴人:PureTop 被 告:gay / pbwang1203 請 求:撤銷原處分並由版主重po原文章並道歉 理 由: 一開始,版主以版規洩漏個資來判水桶,但有鑑於當事人已公開其個人資料,也可於公開 的網路取得Hornet交友軟體資料,改判違反板規五.誹謗:散播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注意私德需與公共利益無關才不在此線) 首先,此條版規是根據刑法第310條第3款而來。在法律上,只要是該當刑法條文的行為 ,就不屬於私德的領域。關於Hi fun,於普遍大眾的定義,就是違法用藥。 其二,公共利益指不特定的社會成員所享有的利益。對於同志族群來說,某部分的人非常 重視是否有用藥、吸毒及約炮習慣。而接露此資訊,得給予此族群公共利益。(詳見公告 下方推虛文,有許多人表示得到利益。) 其三,本人以猜測之言,反諷r1y8a3n的約會對象,敘述完全來自其交友軟體上的文字。 該文中指稱的不hi、不fun、不horny、不帥、不是top,也不是大叔,並非為r1y8a3n,而 為r1y8a3n的約會對象,但此人並不存在。 就以上三點,完全無法構成誹謗之要件。我個人認為版主只是針對這種文章看不順眼,想 盡辦法水桶,一開始用個資法判定,遭版友噓文覺得不是,才又改判誹謗,並在公告文章 宣稱自己不是念法律的,難道可以因為這樣不願意弄懂法律,就隨意判決嗎?我也不是念 法律的難道就不用遵守版規嗎? 版主對於申訴信件不予以直接回覆,也令人覺得不適任。 舉 證:(文章備份+公告通知+與板主溝通記錄 請轉錄到組務板) 公告:#1MWrF8cm (gay) 公告中被馬賽克的圖片為此;http://imgur.com/a/gxfhJ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73.6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BoyMeetsGi/M.1452157009.A.B51.html

01/08 00:56, , 1F
其實hornet的使用者條款有說不得擅自利用個人資料
01/08 00:56, 1F

01/08 00:56, , 2F
所以不算是公開資料喔XD
01/08 00:56, 2F
我是Hornet的測試者,正式版本的Hornet現在可以分享連結,而且此人的連結是公開的

01/08 14:29, , 3F
「可以分享」不是規範性的法律概念上的正當行為
01/08 14:29, 3F
請參閱文章代碼(AID): #1LDGy4zy (LAW)

01/08 14:39, , 4F
此外一個人是否有用藥習慣的討論難謂其為公共利益。
01/08 14:39, 4F

01/08 14:39, , 5F
難以主張其個人資料屬性直接牽涉他人之利益與不利益
01/08 14:39, 5F
對於討論違法的用藥行為亦如是?

01/09 00:16, , 6F
討論違法用藥會牽拖到他人資訊嗎?
01/09 00:16, 6F

01/09 07:45, , 7F
為何我們需要討論一個人的用藥?
01/09 07:45, 7F

01/11 03:24, , 8F
無法認同你的申訴,理由跟uka大差不多
01/11 03:24, 8F
為什麼不能討論一個人做出的違法行為?

01/12 08:26, , 9F
因為隱私
01/12 08:26, 9F

01/12 15:40, , 10F
因為你不是警察 不是檢察官 不是法官
01/12 15:40, 10F
公開違法的事就跟隱私無關了,你會說一個人現行犯偷竊是隱私嗎? 我不是法官所以文章開頭有寫明猜測二字,難道不能提供版友自行判斷?

01/13 23:42, , 11F
對呀,即便是犯罪及前科資料也是隱私耶。
01/13 23:42, 11F

01/13 23:43, , 12F
猜測難道就不是窺探一個人的隱私?
01/13 23:43, 12F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規定 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 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對於當事人的其他資料包括名稱、照片皆為已公開之資訊 當事人自己公開了,到底要無限輪迴幾次?

01/14 22:22, , 13F
水桶期限應該快過了
01/14 22:22, 13F
版主就只在意水桶而不在意我評論的權利?這件事的對錯才是重點吧。 很多版友寫信來感謝我的資訊接露,我只是基於規定,無法轉錄與版上而已。

01/14 23:40, , 14F
你確定那是公開資料?
01/14 23:40, 14F
公不公開也不是你說的算,當事人在水桶公告文底下也自行承認。 檢舉者也非當事人,請詳閱本文附件好嗎? ※ 編輯: PureTop (140.112.77.27), 01/15/2016 00:08:02

01/15 16:52, , 15F
你又知道當事人沒有檢舉了?
01/15 16:52, 15F

01/15 23:36, , 16F
交友軟體個人資訊是公開檔案? 前面不是這樣說耶
01/15 23:36, 16F

01/15 23:37, , 17F
你是不是應該回去看使用者條款?
01/15 23:37, 17F

01/15 23:37, , 18F
更何況交友軟體是會員制,你更難主張是公開資料。
01/15 23:37, 18F

01/25 23:02, , 19F
錯字一堆...
01/25 23:02, 19F
文章代碼(AID): #1MZYXHjH (L_BoyMeetsGi)